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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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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路金奇、路钢跃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我从家里出去的时候拿了两把刀,砍人的时候就用一把,另一把不锈钢菜刀我没用。这两把菜刀其中一把是不锈钢的,刀把是黑色塑料的,刀背的顶端有一个圆孔,这把刀我只是掂在左手里没用,另一把是铁的,刀把是木制的

我从家里出去的时候拿了两把刀,砍人的时候就用一把,另一把不锈钢菜刀我没用。这两把菜刀其中一把是不锈钢的,刀把是黑色塑料的,刀背的顶端有一个圆孔,这把刀我只是掂在左手里没用,另一把是铁的,刀把是木制的,我印象刀身上有一个麻的字样,具体我记不清了,我砍人的时候用的是这把刀,都是用右手砍的。

我掂刀出来就是和路某某2打架的,我想到会砍死人,但是路某某2逼我们逼紧了,我不想活了。路某某2用铁叉朝我头上打,我当时想,你不想让我活,我就不让你孙子活。我头上的伤就是路某某2用铁叉打的。打架的时候,我用刀砍了路某某2和路某某,我砍了路某某2的头一刀,砍路某某都砍在他的头部、面部和左右胳膊,具体砍了多少刀我记不清了。我第一次砍路某某,是因为路某某和路某某2在打我兄弟路钢跃,第二次砍路某某,是因为路某某2从后面用铁叉打我的头,把我打急了,第三次砍路某某2是因为路某某2想过去打我兄弟路钢跃。

路某某5从后面抱住我,我就去找鞋穿,穿上鞋后,我和我兄弟、我爹和我妈就回家了。回家的时候,我拿了两把菜刀,我兄弟拿了一把菜刀,到我家后院后,我兄弟把刀放在院里的电动三轮车上,我把那把不锈钢菜刀扔到院东边的李子树下后,拿着砍人用的菜刀,把刀放在院里的电动三轮车上了。随后我兄弟开着电动三轮车拉着我去村医赵纪高的诊所包扎,赵纪高的儿子用药棉把我的头擦了擦,赵纪高说我们的伤口太大没法包扎,就打了120,120车到以后,我和我兄弟、我妈就一起坐着车到扶沟县鸿昌医院了。

2、被告人路钢跃供述

2014年4月28日下午,天快黑的时候,我和我父亲路某某3、母亲翟某某、哥哥路金奇四人在地里干活结束,往家回去的路上,俺妻子闫某迎过来说,今天下午,下午有人在咱家屋后喊骂,是不是把屋后栽的墩子刨出来了,让我回去看看。到家后,我先让俺哥路金奇到屋后看看,到底怎么回事,他出去后,我听到俺哥骂了一句,谁把墩子给刨了,我也听到对方有人接腔。不一会,俺哥回来了,我把后院堂屋门开开,从放在正堂屋的一个两层的柜子的第一层上拿了一把菜刀,俺哥跟着我也进堂屋了。而后我拎着菜刀出门就往屋后走,俺哥也跟在我的后面出去了。我走到俺家屋后的东西土路上,我看到路某某2手里拿着一把出粪的叉子,路某某手里也拿着一把木把的工具,具体什么工具我没有看清楚,曹某某3在一旁站着。我看到他们骂了一句就拿着菜刀往路某某2跟前走,路某某2看我手里拿着菜刀,就拿着叉子叉我,我拿刀去砍他,这时我们打架就开始了。路某某2拿着叉子往东退,我拿着刀往前追,路某某2又拿叉子叉我,我抓住了叉子,拿刀就朝他头上砍,我感觉砍住路某某2的头至少是两下。就在我和路某某2厮打的时候,有人从后面抱住了我的头,我就用刀朝身后乱砍,那个人把我按倒在地上,等我挣扎着站起来的时候,才看到是路某某1抱住我的头,还把我手中的菜刀也夺了过去,曹某某3用手抓住我的头发,当时我的脸、手等部位也受伤了。后来我把刀从路某某1手里夺过来以后,在俺村张某2的劝导下,我们已经不再打了。我回家的时候,我手里拿着一把菜刀,俺哥路金奇手里也拿着一把菜刀,到家后,我们把菜刀扔到俺家三轮车上了。我拿的菜刀是一把木把铁制的菜刀,刀面发黑,看着有点生锈。我和路某某2开始打的时候,路某某就跑我身后去了,打架过程中我也始终没看到路某某。

(六)路钢跃、路金奇户籍证明

路金奇,1975年11月25日生;

路钢跃,1979年11月18日生。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本案的案发原因,两家因为荒地原有矛盾,直接原因是因为路某某2等人将路金奇家的石墩刨掉发生争执,这一事实被告人路金奇、路钢跃及被害人路某某2等及证人路某某3等人供证一致,均能证实;关于双方打架的过程,被告人路金奇砍的路某某、路某某2,路钢跃砍的路某某2与路金刚,两被告人对此供认不讳,与被害人路某某2、路某某1陈述、证人闫楠楠供证一致,且与本案的手印鉴定、公安部物证鉴定结论及周口市公安局法医物证鉴定中路钢跃绿色上衣检出路某某1血迹、路金奇上衣及裤子上检出路某某的血迹能相互印证;关于本案凶器菜刀的来源被告人路金奇、路钢跃与证人闫楠楠的证言及闫某某的辨认笔录能相互印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金奇、路钢跃因邻居纠纷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路金奇、路钢跃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路金奇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系主犯。被告人路钢跃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系从犯。

关于路金奇辩护人辩称的被害人有过错的理由,经查,路金奇家与路某某2家因为邻里纠纷发生矛盾是事实,但是这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关于其提出的路金奇应定故意伤害罪的理由,经查,被告人路金奇供述其砍路某某时心里所想的就是路某某2用钢叉朝其头上打,不让他活,他就不让路某某活,且其用菜刀砍的被害人路某某头面部数刀,其对路某某的死亡主观上是积极追求,其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该辩护意见不成立;关于其提出的被告人路金奇有精神病治疗史的意见,经查,首先被告人路金奇及其辩护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路金奇治疗的情况,其次其辩护人所称也是以前有过治疗,没有诊断证明确诊其有精神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路钢跃辩护人辩称的路钢跃在打架过程中,没有与被害人路某某接触的理由,经查,在打架过程中路钢跃确实没有与路某某直接对打,但是本案系共同犯罪,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只是攻击对象不同,是相互配合的共同完成犯罪行为,路钢跃仍然要承担故意杀人的犯罪后果。关于其提出的路钢跃有精神病治疗史的理由,经查,路钢跃的辩护人当庭提供的路钢跃以前检查单据,只是证实路钢跃到医院去检查过,有没有确诊为精神病,没有证据显示,且当庭路钢跃表示以前的病现在已经治愈了,该辩护理由不成立。综上,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某2、路某某1所诉求民事赔偿部分,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考虑到本案路金奇的父亲路某某3与路某某2系五服之内兄弟,且两家因为邻里纠纷发生矛盾是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路金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被告人路金奇限制减刑;

被告人路钢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29年5月6日止)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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