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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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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玉清、郭新迎挪用公款,鲁留强挪用公款、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某镇政府的钱支出,需要报账人提出申请或原始的发票报相关主管领导签批审核,抓财贸的副镇长审核,镇纪委书记审核,之后报镇长审批支出。某镇政府的钱不允许借给其他私人单位。某镇政府需要向

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某镇政府的钱支出,需要报账人提出申请或原始的发票报相关主管领导签批审核,抓财贸的副镇长审核,镇纪委书记审核,之后报镇长审批支出。某镇政府的钱不允许借给其他私人单位。某镇政府需要向外借出款项,由需要借款的部门提出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报镇长同意后暂借给相关单位,随后按照正常支付程序支出。郭新迎和鲁留强将相关镇政府的款项借给王某乙的事情,他们没有向其汇报过,其不清楚。

证人貊某、孙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二人于2008年-2010年期间,郭新迎从未向二人汇报过或报告过其挪用公款一事,二人也没有听其他人说过。

4、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其主要是负责某镇财政分局的账目管理,包括某镇政府科教园区和沙窝李村、107连接线、小乔村孙庄的拆迁补偿款账目的管理等工作,其从2009年10月份开始负责管理这些账目的。鲁留强特别交代,河南安昇公司小乔村孙庄的拆迁专账上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5、相关银行凭证、记账凭证:

(1)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汇凭证(回单),证实2007年1月31日,从某市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政专户(账号为29×××12)向某市会计核算中心龙湖分理处(账号为21×××12)汇入50万元。

(2)新郑联社营业部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政专户(000000029×××12)记账明细,证实2007年1月31日该账户转出50万元;2007年12月27日该账户收到50万元。

(3)某市会计核算中心龙湖分理处(00×××12)记账明细,证实2007年2月1日该账户收到50万元。

(4)某市会计核算中心龙湖分理处(00×××12)记账明细,证实该账户2007年1月31日分别被取现45万元和5万元现金。

(5)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转汇凭证,证实2007年12月27日,某市龙湖财政所向某市土地有偿使用财政专户付款50万元。

(6)2007年基本户支出备查表,证实鲁留强个人记账,2007年1月31日开具两张现金支票,支票号码分别为2915(45万元)、2916(5万元),用途为暂付王某甲,鲁留强辨认这就是借给王某甲的两笔款,共计50万元。附鲁留强开具给王某甲的现金支票。

6、某镇财政分局出具的某市某镇小乔村孙庄拆迁补偿款收支明细表,证实其镇政府关于某镇小乔村拆迁补偿款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10月,收到河南安昇房地产有限公司转入拆迁补偿款共计七千九百五十四万七千七百六十三元整,支付某市某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用于拆迁补偿及安置过渡费共计七千八百五十四万七千七百六十三元整,目前余额一百万整。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够互相印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二)2008年3月14日,被告人郭新迎利用担任新某镇财政局局长、负责该所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与某镇财政所副所长鲁留强共谋后,由鲁留强从某镇政府账户上挪用公款28万人民币归郭新迎个人使用,上述款项于2008年7月13日归还10万,2011年6月24日归还18万。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鲁留强的供述,证实2008年3月份郭新迎和他前妻白某闹离婚,当时有一处房产分给白某了,白某不要,非要28万元现金。郭新迎找其说了这个情况,并让其帮忙从镇政府账户上取28万元给他,其很同情他,就同意了。其以郭新迎的名义开了一张28万元的现金支票,到某镇的农信社办了一张郭新迎名义的活期存条,然后其将这张郭新迎名义的活期存条交给了郭新迎,他给其打了一张28万元的借条。镇政府的账户支钱是需要镇长签批的,当时郭新迎让其从单位账上借钱给他,其出于同情就违反规定把钱借给他了。这28万元后来郭新迎还了,2008年7月的时候,郭新迎给了其一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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