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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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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伤害罪再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8、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我和邵某某的女朋友展某某是同学,我丈夫孙某某是通过我认识邵某某的,李某某是我丈夫的朋友,李某某以前和展某某的妹妹谈过恋爱。2013年11月18日夜,我和我丈夫孙某某在来力台球室打牌,

8、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我和邵某某的女朋友展某某是同学,我丈夫孙某某是通过我认识邵某某的,李某某是我丈夫的朋友,李某某以前和展某某的妹妹谈过恋爱。2013年11月18日夜,我和我丈夫孙某某在“来力台球室”打牌,展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李某某在酒桌上说她不检点一类的坏话了,我说嘴在别人身上长着,和我说没有用,就把她的电话挂了。后来李某某给我丈夫打电话知道我们在台球室就过来了,紧接着李某某的电话就响了,李某某拒接说是展某某打的,后来展某某给李某某发几条信息,意思是李某某冤枉她,内容带着脏话。李某某就和展某某打电话相互骂了一通。后来邵某某打我的电话说如果李某某说的是真的他自己解决,不是真的他就找李某某。我帮李某某圆场说你们两口子的事情关李某某什么事情啊,邵某某就认为我向着李某某了,我就生气说你还想找我的事吗?我丈夫听到后就接过电话说以后不来往了。第二天下午,李某某打电话,我丈夫说请李某某吃饭。我和我丈夫去驻马店办事回来到正阳县城农机公司那接着李某某,在车上我顺口说李某某昨晚上咋回事,帮你说句话还说出事了,邵某某昨天晚上喝醉了还要找我的事呢。李某某就说他问问,他就给邵某某打电话,具体内容不知道是什么,就听到李某某说想搞就搞搞,接着李某某就强下车,我丈夫跟着拉他没有拉着,他们二人就往西走了,我因为怀有身孕,就去东关吃饭了。

9、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9日上午,我和孙某某、王某丙、赵某乙及我的两个朋友去驻马店办事,坐的是孙某某的车,下午回到正阳县城的时候已经是六点左右了,孙某某给李某某打电话喊他一块吃饭,后来就开车到了李某某租房子那,当时车上有我和孙某某、赵某乙、王某丙四人。在车上我听见李某某说“你在哪,我去找你”,说完挂电话了,李某某自己嘟囔了一句“阳光小区在哪”,不是道是谁说在琼林道,然后送李某某回到他租的房子楼下,李某某自己就下车了,在李某某家楼下的小路上还站了几个人,然后孙某某就和李某某及另外几个年轻孩就步行往琼林道走,我和张某某以及王某丙开车就走了。在路上王某丙说不放心孙某某,就把车停在琼林道南头店里招待所那了。过了一会,李某某、孙某某他们几个人就过来了,我和赵某乙也到了阳光小区门口南边路东时,李某某他们在阳光小区门口路东站着,这时候李某某就开始打电话问“你在哪”,他的声音非常大,过了一会李某某又打电话问“你在哪”,这时候邵某某就从阳光小区对面他家里出来了,李某某领着人就到了邵某某身边,刚开始是说了几句话,然后他们双方就厮打到一块了。李某某他们和邵某某在厮打的时候,我看见孙某某过去拽了谁一下,然后就又回到路边了,这时候邵某某就往北跑,李某某领着人就往南跑了,我和赵某乙就也走了。我就看见他们围着邵某某拳打脚踢,然后不知道是谁拿了一个大扫把在打邵某某,当时场面乱哄哄的,加上邵某某的家人也在拉架,我只认识李某某和孙某某,李某某领的人我都不认识。其和赵某乙在饭店到王某丙以后,过了一会孙某某也去了,吃饭结束打牌的时候,孙某某接了一个电话,然后表情就很不高兴,其我就问他咋了,孙某某说“刚才打架的时候,李某某用刀捅邵某某了”。

10、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9日上午,我和张某某,王某丙、孙某某及我的两个朋友坐孙某某的车去驻马店办事,下午回到县城就6点左右了,我的两个朋友就回家了。孙某某给李某某打电话喊李某某一起吃饭,并到李某某住处接着李某某。我们在车上商量去哪里吃饭时,李某某在车上打电话,就听李某某说那个人啥意思,是要搞吗?说着,李某某非要下车,孙某某就跟着一起下车,下车后李某某又打个电话,李某某说要回去,我们又一块回到李某某住的地方,到李某某住的地方就看到李某某住的道口已经站三、四个年轻孩了,当时我们都下车了。我听到李某某说他们要去琼林道,孙某某让张某某、我和王某丙先走,王某丙不放心孙某某,就把车停到电力招待所那里,我和张某某就在后面跟着李某某他们。我们快走到阳光小区时,看到阳光小区对面一家门口站着一个年轻孩,李某某他们就直接到那个年轻孩身边,围着邵某某拳打脚踢,有个人用大扫把打邵某某,场面乱哄哄的额,邵某某家人也在拉架,我看见孙某某抓着谁拽几下,时间很短,后来我们就跑了,吃饭时孙某某说李某某用刀捅邵某某了。

11、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8日晚上,我与邵某某通电话时发生了一点口角。2013年11月19日下午四点左右,我在我车上和李某某聊天时聊到他和邵某某昨晚上喝酒的事情,紧接着李某某就坐在车上给邵某某打电话并发生口角,我妻子开车又把我俩送到李某某租房子那附近路边,然后我妻子就开车去吃饭了。不大会潘某某领着两个年轻孩就过来了,李某某对潘某某说“有人要搞我,在琼林道里,咱一块去”,说完李某某又开始打电话叫人,让人都在琼林道里等着,然后我们五人就步行到琼林道中间“阳光小区”门口,这时候已经是下午六点左右了。过了不大会,陆陆续续又过去了几个年轻孩,这些人都是李某某打电话叫来帮他打架的,我不认识。李某某一看人到的差不多了就给邵某某打电话问他在哪,邵某某接到电话后从阳光小区对面路西他家中出来了,我和李某某等人一看到邵某某出来了就围过去了,这时候站在李某某身后的一个人伸手就朝邵某某的头上扇了一巴掌,然后我们一帮人就围着邵某某开始拳打脚踢,我上去拽着邵某某的衣服推了他两下,李某某他们围着乱打邵某某,这时候邵某某的家人就过来拉架了,我就闪到一边了,邵某某的家门口有一把扫地的大扫把,不知道是谁拿着扫把的棍在打邵某某,邵某某往北跑了几米后又被李某某他们追上了,我一看闹大了就赶紧顺着琼林道往南跑了。

12、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11月18日夜,我和王某乙、邵某某在大十字街地摊上吃饭喝酒,后来发生口角。19号上午,我就给邵某某打电话,再次发生口角。到了下午六点左右,孙某某打电话说请我吃饭,后来孙某某和王某丙就开车到我租房子楼下了,孙某某说一块吃饭,我说不去了要去找邵某某,孙某某问我咋回事、啥情况,我说:“邵某某不是说要打我吗,我去看看,看他多厉害”,在车上我又给邵某某打电话问邵某某在哪,他说在琼林道,然后我就要下车,下车后我在路边给潘某某打电话,然后我让孙某某把我送到租房处,当时潘某某和朋某某在那,然后我把一把水果刀装在裤兜里,然后我四个人就下楼了,我坐孙某某的车,潘某某和朋某某骑着电动车跟着一块到了琼林道,到了琼林道阳光小区我看见邵某某在阳光小区对面他家门口站着,我和潘某某、朋某某、孙某某就围了上去,当时邵某某的家人也在门口,这时我身后不知道是谁先动手打了邵某某一拳,双方就打了起来。当时4人围着邵某某拳打脚踢,撕打的过程中邵某某的朋友上来拉我,我用水果刀掏出来对着邵某某的肚子上捅了两刀,邵某某挣脱后就去拿他家门口的大扫把打我,朋某某这个时候拿起邵某某家门口的一块砖头打邵某某,潘某某对着邵某某拳打脚踢,我趁势把扫把夺过来后打了邵某某两棍,我又对着邵某某背部又捅了两刀。这时邵某某的家人都围上来拉架,我看到邵某某家人有人在打电话,我就带着潘某某、朋某某沿着琼林道向南跑了。我捅邵某某的刀是一把折叠单刃水果刀,刀柄灰色,刀刃大约七、八厘米长,是我以前在超市买的,那天我回租房子的地方叫潘某某的时候专门装在裤兜里的,这把刀在捅完邵某某之后我就扔在去粱庙的路边沟里了。

13、邵某某、毛某甲、赖某某、岳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辨认殴打邵某某的人员的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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