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同案犯付某某(外号十一)供述(2014年11月5日),昨天下午5点左右,我和薛某一块去联中找张某玩。放学后我们在学校院子里见的面,说了一会话,张某和薛某说没钱花了,张某说他学校的学生都是刚从家里来的,都有钱,意思就是去劫点。我当时随身带的有个甩棍,薛某去联中后面学生宿舍拿了一根钢管,之后把钢管交给张某了。张某说联中后门没监控,还没有保安,我们说好去联中后门劫几个学生。薛某说怕他爸去店里找他,他就走了,我和张某就到那后门去了。6点左右,我们在后门门口碰见五个学生,张某就过去拦着他们,让他们站住,他们没听,我就过去了,有个学生吓跑了,我们拦住四个学生,当时有个不老实的,张某朝他胸口踹了一脚。我们让他们到操场后面那条小路,到之后我拿着甩棍,张某拿着钢管,我就问他们可知道叫他们什么意思,他们说不知道,张某就说借点钱花花,他们说没多少钱,其中一个学生掏出来50块钱,给过钱还说他生病了,我又给他10块钱,剩下的三个学生有个给20,有个给5块,另外一个张某从他兜里掏出来7、8块钱。之后张某说其中两个学生身上还有钱,又搜了一下,搜没搜到我不知道。当时抢的钱我就拿了50块,剩下的钱都是张某拿着的。抢过之后我们就进操场厕所躲躲,看后门没人就走了。我们走的时候,在路上薛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抢没抢,我说抢了五、六十块钱,他说一会去找我,让我们先去吃饭,我和张某在联中后面一个超市买了包烟就去吃饭了。刚吃过饭,薛某就去找我们了,说被抢的一个学生的哥哥找他了,让我们下次别再欺负他小弟了。说过之后,薛某说给他点钱,我就把抢劫的钱给了他四十块,之后薛某就走了,我和张某去网吧上网了。当时商量抢劫时,薛某和张某说没钱花了,张某说他学校的学生都是刚过完星期来到学校,手里有钱,我们就说好劫点钱花。 4.被害人程某某陈述,我来报案的,我被人抢劫了。2013年11月4日下午放学吃过饭6点多,我同寝室的李某某发烧了,我和李洋洋(李某某)、李文豪、李学森带着他到学校医务室去看病,在半路上出来一名我们学习的男学生,对我们说:“问你们个事。”因为我们都不认识他,没搭理他就走了,他又跑到前边拦着李文豪,对着他说:“叫你没听见吗?”之后就往李文豪肚子上多了一脚,李学森前面跑了,我们四个没跑掉。之后从学校西边的路上又跑过来一个男孩,他们让我们四个去学校食堂南门处,到那之后他们俩让我们蹲下,跺李文豪的那个男生把手中的甩棍甩开,指着我们说:“你们可明白啥意思啊?”李文豪说:“我不明白。”他说:“你没见过这事吗?就是给你们借点钱。”另一个男生也拿出甩棍对我们说:“恁赶紧叫钱拿出来。”我将扣地阿里的25元钱给了多李文豪的那个那个男孩,他把5块钱又还给了我。李文豪交给了他20元钱,李洋洋交给了他10元,李亚东交给了他50元钱。将钱拿走后那个男孩问我们谁生病了,我们说是李某某,他又拿出10元钱给了李某某。还对我们说:“要不是看到你们几个人生病了,一毛钱也不给你们。”另外一个拿甩棍的男生说:“把你们的钱都拿出来,要叫我搜出来你们还有钱的话该挨了。”并且搜了李文豪的兜,搜出来12块5角钱也拿走了,他过来搜我的兜,刚搜到一个口袋,听见有人喊我们几个,他们俩一起向操场围栏处跑了。李文豪向班主任说后就来报警了。我们都不认识抢我们的人,回到寝室说起这个事,李学习说他当时去操场找我们时看到有两个男孩跑向围栏处,其中一个他认识叫张某。 5.被害人李某某陈述,我今天来报案,在学校里我的钱被张某和一个男的抢走了。2013年11月4日晚上7点左右,我有些发烧,李文豪、李洋洋两个人感冒了,我和宿舍里的同学李文豪、程某某、李洋洋、李学森一起到学校医务室看病。我们行至医务室右边20多米远时,在身后有两个人喊我们别走,说有事,我们当时没有理他们继续往前走,这两个男的手里各拿着一把伸缩铁棍跑到我们跟前,拦住我们不让走。我认识其中一个人是俺学校八年级十一班的张某,另外一个不认识。这时李学森一个人先跑掉了,我们四个害怕停了下来,李文豪也想趁机跑,被这两个男的拦住没跑掉,和张某一起的那个人上前用脚朝李文豪肚子上跺了一脚。我们害怕挨打就站在那里,张某和这个男的对我们说:“你们给我们一起到角子跟(学校新食堂左边)去,给你们说点事。”我们害怕都没敢反抗,就和他们一起到学校新食堂左边,当时新食堂左边比较黑,没有灯光也没其他人,张某对我们说:“知道找你们啥事了吗?”和他一起的那个人对我们说:“给你们借点钱。”我们都没说话,那个人手里拿着铁棍摆出要打我们的架势,对我们说:“掏不掏钱?”我们四个人害怕,就开始掏身上的钱给他俩,当时我把一张50元面额的钱给了张某,我给张某说我又病了得看病花钱,张某又给了我10块钱,李文豪、程某某、李洋洋也把身上的钱掏出来交给他俩,和张某一起的那人又上前搜李文豪的身,搜出来10块钱,又准备搜我们几个人时,张某对他说:“别搜了,他们七年级的没有多少钱。”他才没有搜我们,之后他们朝南边跑了。今天上午老师知道了被张某抢钱的事,让我到公安局报警。我听八年级十一班的季海洋说是他同桌张某,今天早上李文豪去八年级十一班找到张某一看,抢劫我们的就是张某。 6.被害人李某某(李洋洋)、李文豪陈述与程某某、李某某陈述一致。 7.辨认笔录。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9.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予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