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洪涛保险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2010年,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任某某多次劝他购买保险,还劝他让妻子王某甲到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做业务员,并称已给他办了份保险,险种为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额10万元,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

2010年,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任某某多次劝他购买保险,还劝他让妻子王某甲到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做业务员,并称已给他办了份保险,险种为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额10万元,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分红为908.56元,合计100908.56元,他共交保费6560元。保单上的业务员是他妻子王某甲,名字由王某甲代签。他曾到确山县人民医院做过体检,但不知道检查结果。

2010年,生命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薛某某劝他买保险。同年11月25日,他购买一份保险,期限是20年,险种为生命人寿吉祥三宝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A款,期限20年,保额20万元,每年交保费8310元。投保时,薛某某陪同他在确山县公疗医院做了体查,检查结果正常。

2010年,原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任某某转到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做业务员,经任某某相劝,他于同年11月25日在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买份保险,期限为终身,险种为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附加卓越人生重疾险,每年交保费6000元,附加卓越人生重疾险的保额为8万元。投保时,他没有做健康检查。

另供述,在他与六家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均是他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部分合同上的签名不是他本人所签,但他对签订的保险合同均予以追认。他通过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或以自己作为代理人身份购买保险,是为了以后生活、生存有保障。他认为自己有病,如买不到保险对其没有任何损失,如买到保险,保险公司就应理赔。

2、证人证言

(1)王某甲证言:2007年10月份,她丈夫洪涛在新华人寿保险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购买重大疾病保险。2010年6月份,洪涛被检查出患肝癌,后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0万元。2010年10月份,保险公司的员工多次到她家游说,劝洪涛买保险,后洪涛分别在中国人寿、长城人寿、泰康人寿、生命人寿、太平洋人寿、太平人寿购买了保险,大部分是重大疾病险种。2010年10月份,她进入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做保险销售员。当月15日,她以代理人的名义为洪涛购买一份保险,交保费6560元,保额为10万元。

(2)余某某证言:2010年8月23日,洪涛在中国人寿公司购买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额6万元,年交保费2760元。按照要求投保人应声明自己的健康状况,洪涛声明身体健康。因该份保险保额较低,未对洪涛进行体检。2013年8月23日,洪涛以患有肝癌向他公司申请理赔。公司按照理赔程序审查时,发现洪涛于2010年6月份已被确山县人民医院确诊为肝硬化代偿期、原发性肝癌。公司还发现洪涛于2007年10月19日在新华人寿公司进行重大疾病投保,2010年7月28日在新华人寿公司获得理赔金10万元。后公司要求陪同洪涛到医院进行体检,洪涛予以拒绝,公司决定对洪涛不予理赔。另证明,经行业排查还发现,2010年8月至2010年11月期间,洪涛分别在他公司和长城人寿、太平洋人寿、太平人寿、生命人寿、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且均已向上述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经向洪涛曾住医院调取住院病历,发现洪涛篡改检查报告。洪涛明知投保时不得带病投保的规定,却故意隐瞒患有重大疾病,在数家保险公司大量高额投保,主观上存在诈骗保险的故意。

(3)张某甲证言:他在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工作。2010年8月25日,洪涛在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做保险业务员时为自己购买一份保险,险种为金泰人生重疾保险,保额为8.4万元,洪涛在保单健康告知事项中明确告知无任何疾病。2013年9月23日,洪涛向他公司申请理赔。经公司审查,发现洪涛于2010年6月份已被确山县人民医院确诊肝硬化代偿期、原发性肝癌,且洪涛曾于2007年10月19日在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因2010年被确诊为肝癌,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向洪涛支付理赔金10万元。还发现,洪涛在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下,分别在他公司及中国人寿、太平人寿、长城人寿、泰康人寿、生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洪涛为骗取保险金,存在篡改核磁共振报告的行为。

(4)黑某某证言:她在长城人寿保险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运营部工作。2010年10月15日,洪涛到长城人寿保险公司做保险代理人,按照规定新人加入公司应告知是否患有癌症、肿瘤、囊肿,洪涛称无这三种疾病。洪涛到公司的当天,以自己作为代理人为自己购买了保险,保额是16万元。根据投保程序,洪涛由公司内勤陪同到确山县人民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正常。2013年9月25日,洪涛以患有肝癌向公司申请理赔。经公司审查,发现洪涛于2010年6月份被确山县人民医院确诊为肝硬化代偿期、原发性肝癌。还发现洪涛曾于2007年10月19日在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投保,2010年7月28日从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获得理赔金10万元。公司要求陪同洪涛到医院进行体检,洪涛予以拒绝,公司决定对洪涛不予理赔。另证明,经行业排查还发现,2010年8月至2010年11月期间,洪涛还分别在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泰康人寿、太平人寿、生命人寿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且均已向上述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后经向洪涛所住医院调取其医疗病历,发现洪涛篡改检查报告。洪涛明知投保时不得带病投保的规定,却故意隐瞒患有重大疾病,在数家保险公司投保,存在诈骗保险的故意。

(5)张某乙证言:她在太平人寿保险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运营部工作。2010年10月15日,洪涛在她公司投保,险种为福禄双至附加真爱重疾险,保额10万元。投保时,洪涛称身体非常健康,该份保单由洪涛之妻王某甲作为代理人销售,并由公司内勤陪同到医院进行了简单体检,体检项目有普检、尿检、心电图,体检结果正常。2013年9月16日,洪涛以患有肝癌向公司理赔。经公司核实,发现洪涛于2010年6月份因患原发性肝癌在确山县人民医院住院,且曾于2007年10月19日在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进行重大疾病投保,后获得理赔金10万元。还发现,洪涛在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获取理赔后,又分别在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长城人寿、泰康人寿、生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洪涛为骗取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向公司出具篡改后的核磁共振报告。

(6)王某乙证言:他在生命人寿保险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工作。2010年11月25日,洪涛在生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险种为生命吉祥三宝两全和生命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期间患重大疾病赔付20万元。投保时,公司的销售人员薛某某让洪涛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不得隐瞒重大疾病带病投保,并让洪涛在投保提示书上签名。2013年10月23日,洪涛以在保险合同期内患肝癌要求赔付20万元。经公司审查,发现洪涛于2010年6月份已被确山县人民医院确诊为肝硬化代偿期、原发性肝癌,且洪涛曾于2007年10月19日在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后获得理赔金10万元。还发现洪涛在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获取理赔后,又分别在他公司和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长城人寿、泰康人寿、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洪涛为骗取他们公司的保险金,向公司出具篡改后的核磁共振报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