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韩某某、朱某某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3)西峡县西坪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对于林木的清查,由县林业局派出清点小组具体负责,镇村配合搞好工作,主要是指认边界、协调解决清查中的有关矛盾纠纷,农业中心主任朱某某作为县林业局乡镇对口部门的负责人配

(3)西峡县西坪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对于林木的清查,由县林业局派出清点小组具体负责,镇村配合搞好工作,主要是指认边界、协调解决清查中的有关矛盾纠纷,农业中心主任朱某某作为县林业局乡镇对口部门的负责人配合西坪镇林业清查工作;沿线各村村委会人员除协助县林业部门进行边界确认外,还负责对附着物赔偿款进行领取、保管、监督并发放到位。

(4)宁西铁路复线西峡段林木清点登记表、宁西铁路西安至合肥段增建第二线工程﹤南阳段﹥征地拆迁补偿费明细表,朱某某、韩某某以何某甲的名义虚报价值15140元树木,以何某的名义虚报价值25980元树木,以刘某甲的名义虚报价值17470元树木,其中林木清点登记表“工作人员签字”一栏有李某、马某某、刘某乙、朱某某、韩某某签名。

(5)现金付出凭证,存款凭条、取款凭条:证实韩某某将户名“何某甲的15140元、何某的25980元、刘某甲的17470元”存款取出等事实。

(6)记账凭证:2014年9月29日,韩某某以方家沟村名义向西坪镇财政所管理的本村账户退缴现金30000元,2015年7月1日,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从中追缴23590元;2015年4月13日,朱某某向西峡县人民检察院退缴现金35000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何某甲的证言:2012年的时候宁西铁路就没有占我家地,表上“何某甲”的签名不是我签的。15140元这张表上填写的是我的身份证号,2013年村支书韩某某问我要过身份证和章,我问他弄啥,他没给我说,我想着人家是支书,也不会拿我身份证干啥事。这张条15400元不是我领的,我就没见过这张条。表上的签名不是我签的。

(2)证人何某的证言:2012年11月份的时候,宁西铁路复线在我们村查树赔款,我当时在广西打工,期间我们村支书韩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宁西铁路复线要开始查树赔款,也没有占住你家的地,我想以你的名立个户让铁路上赔点钱,事后给你一千块钱。”我同意了。过后隔有一段时间,我老父亲给打电话说韩某某给他了一千块钱,我跟他说让他先收下。宁西铁路复线西峡段林木清点登记表,西坪镇方家沟村五组,表上“何某”的签名不是我签的。金额25980元,这张条不是我领的,

(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宁西铁路复线经过方家沟村时一点都没有占我家坡地或责任田。有一天我们村支书韩某某来我家,跟我说想使我身份证,我问他弄啥,他嘟囔了一句说的铁路上报树什么的,想使我的身份证开个户,就把我的身份证给他了。过有一段时间,他来还我身份证,并给我了一千块钱,他说你拿住买两条烟吸,我也没问他为啥给我一千块钱,他给我就接住了。这17470元不是我领的,我就没见过这张条。

(4)证人封某某的证言:在西峡县林业局工作。证实乡镇工作组人员在宁西铁路复线占地附着物清点工作中职责是联系户主、帮助清点树木、协助确认边界、监督确认清点工作。宁西铁路复线西峡段林木清点登记表签名栏李某、马某某是林业局工作人员,刘某乙是施工单位书记,朱某某是镇林业中心主任,韩某某是村干部。首先参与清查工作的人员都要签名,以确认清查工作真实有效起到证明作用,其次是县协调指挥部要求登记表上必须有施工单位、林业局、镇、村工作人员的签字。

(5)证人李某的证言:在西峡县林业局工作。证实内容同封某某。

(6)证人马某某的证言:在西峡县林业局工作。我负责宁西铁路复线占地附着物清点记录工作,乡镇工作组人员及各村人员是受当地政府委托配合我们的工作。朱某某和村委会的人员联系然后和我们一起工作。宁西铁路复线西峡段林木清点登记表上的内容是我填写的,由清点树木的人员上报给我,我造表登记。表格内容全部登记以后参与这项工作的人员才能签字确认。林木清点登记表上刘某甲、何某、何某甲的树木是谁报给我的记不清了。

(7)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西坪镇党委政府在宁西铁路复线清点兑付期间,针对峡河村包某某、刘某丙等人的贪污犯罪问题,于2014年9月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到镇政府对工作人员和村组人员上了一堂廉政警示教育课。

(8)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刘某甲、何某、何某甲的林木补偿款领款单是其在现金付出凭证领款人处签字,领取三户的存款单后交给了韩某某。

(9)证人郅某某的证言:原任方家沟村会计。证实2014年9月29日,韩某某向西坪镇财政所管理的本村账户交现金30000元,不知道该款的性质。

3.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朱某某供述:2012年冬天的一天下午,宁西铁路复线征占土地的林木赔偿清查工作开始,清查工作进行到西坪镇方家沟村,在村老铁路涵洞旁,我对韩某某说,有没有合适人,选一户记上,弄点辛苦费花花,韩某某想了一下就同意了说行。于是我就找到林木清查队的工作人员马某某,把我和韩某某的想法给他说了下,马某某没说啥默认了。

负责林业清查的人员对本地的情况不熟悉,根据当时西坪镇政府主要领导的安排,我的工作主要是领着清查人员到现场进行清查、帮忙找找村干部、有纠纷了协调一下,还有后勤保障。林业局清点小组的人负责清点,清点结束后由清点小组的人、镇里的工作人员、村干部、户主签字确认,然后清点小组的人就把清点表拿走了。

我和方家沟村的支书韩某某、林木清查工作队的工作人员马某某虚报了方家沟村三户的林木,套取了国家宁西铁路复线林木赔偿款大约58000余元。补偿款下来之后,我和韩某某商议了分配方法,当时商量结果是我、韩某某、马某某每人分17000余元,何某甲4000元左右,另外两户农户每家给他们1000元钱。我拿了我自己和马某某、何某甲的钱,但刚拿到手,马某某被检察机关查处了,我不知道该咋办,钱也没有给他们,这38000余元现在还在我手里保管着。

(2)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2012年11月,宁西铁路二线动工的时候,西峡县林业局和西坪镇协调办到我们村对占地林木进行清点,我和西峡县林业局清点小组成员小马(我不知道他叫啥名)以及西坪镇农业中心主任朱某某一起以方家沟村农民刘某甲、何某、何某甲的名义虚报有树木,一共骗取国家补偿是58000多元。之后我和朱某某商议了分配方法,当时商量结果是我、朱某某、小马每人分17000元左右,何某甲4000元左右,另外两户农户每家给他们1000元钱。我把朱某某、小马、何某甲该分的钱交给朱某某,我分的17000元钱用于个人日常开支了。宁西铁路动工的时候,铁路协调办相关人员、县林业局人员、镇政府清点树木的工作人员到我村来清点林木,我陪同他们到四个队挨组逐队清查,项目部人员主要负责定边界,林业局人负责清点、造册,我和朱某某负责召集农户和组长到实地指边界、清查树木并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