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马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任 占 柱 审 判 员 张 晓 人民陪审员 武 娜 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文杰(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