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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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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被告人马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

被告人马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马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任  占  柱

审 判 员 张    晓

人民陪审员 武  娜  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文杰(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