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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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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超、李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4年10月11日22时许,她和她老公乔某某在家休息,乔某某的手机一直响,后乔某某说李某某、李某甲在楼下要砸楼下的麦基客汉堡店,俩人便赶紧下楼,在楼下麦基客汉堡店门口李某甲用双手掐住乔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4年10月11日22时许,她和她老公乔某某在家休息,乔某某的手机一直响,后乔某某说李某某、李某甲在楼下要砸楼下的麦基客汉堡店,俩人便赶紧下楼,在楼下麦基客汉堡店门口李某甲用双手掐住乔某某的脖子,李某某用拳头朝乔某某的头上打,后乔某某被打倒在地,李某甲、李某某用脚朝乔某某的身上踹,她赶紧上前骂李某甲、李某某,李某甲照她腰上踹了一脚,将她踹倒在地上,接着李某某、李某甲朝她的脸上拳打脚踢,鼻子也流了血,当时同村的李某乙也在现场,李某甲拨打着“110”,李某某赶紧往北边跑了,后她被送到了河南省第二人民医院。

4、被害人乔某某陈述,2014年10月11日晚10时许,家人都在休息,同村的李某甲打了几个电话他都没有接,后他接了李某甲的电话,李某甲在电话里骂他,他便挂断了电话,后给邻居李某乙、李某甲分别打了电话。这时他听到有人在楼下骂人,还说要砸他家的汉堡店,他和他的妻子张某某随即下了楼,看到李某甲、李某某在麦基客汉堡店里坐着,李某甲看到他后就开始骂他,并用手抓住他的脖子,李某某用拳头朝他的头上打,后就倒在地上,李某甲、李某某朝他身上乱踢乱跺,张某某一直骂着李某某并上前拉人,李某甲、李某某就朝张某某脸上乱打,后被打倒在地,李某甲、李某某又朝张某某的脸上拳打脚踢,这时他听到李某乙喊追到家里把人打死,恁厉害。李某甲拨打了“120”,李某某往北跑了,后他和张某某被“120”急救车拉到了医院。

5、证人李某甲证实,当时是李某某用脚照张某某的肚子上跺了一脚,把张某某跺到地上,接着李某甲和李某某又弯腰用拳头照张某某脸上、头上乱打,李某甲还用脚朝张某某身上踹,李某乙在旁边喊了一句,李某某就跑了,李某甲也躺在地上了。

6、证人张某某证实,2014年10月11日22时许,他在新郑市龙湖镇麦基客汉堡店干活,从外面进来两个男子说要找乔某某并让给房东乔某某打电话,一个较低的男子拿着他的手机在店外骂乔某某并威胁说要把店砸了。一分钟后,那两名男子看到乔某某下来后,双方就对骂起来,接着那低个的男的用拳头朝乔某某的身上打,乔某某还没有反应过来,高个子男的就用拳头朝乔某某的头上打,乔某某捂住头倒在地上,这时张某某跑到跟前喊着骂着,高个子男的朝张某某腰上就是一脚,把张某某踹到地上,又用拳头朝张某某面部打了几下,一会“120”急救车、“110”警车赶到现场。

7、证人甘某某的证言与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并能够相互印证。

8、证人李某乙证实,2014年10月11日22时许,他在家中睡觉时乔某某打电话说有人找事,让他过去,当他走到汉堡店门口时看到李某某正朝乔某某头上打,乔某某被打倒在地,接着李某某、李某甲又朝张某某的头部和脸部乱打,并把张某某打倒在地,一个人朝张某某的脸部踢了一脚,张某某便满脸流血,他喊道到家里打人,李某某往北跑了,李某甲拨打了“120”、“110”,李某甲见李某甲报了警就躺在地上,“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后,李某甲的家人拦住“120”急救车不让救人。

9、证人李某戌证实,2014年10月11日23时许,李某某打电话说李某甲与乔某某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的情况,让他去说说,他骑着电动车就赶到了现场,看到乔某某、张某某、李某甲都躺在地上,没有见到李某某,李某甲的父亲李某丁在现场吆喝着,不让“120”急救车拉人。

10、证人李某丁证实,2014年10月11日晚11时许,他的儿子李某甲打电话说李某某、李某甲跟乔某某打架了,他就和妻子赶到了现场,在现场看到李某甲、乔某某在地上躺着,同村的李某乙、李某甲、李某戌等在旁边站着,路边有两辆“120”急救车,他上前拦住“120”车不让拉人,等民警看了现场再拉人,后民警到了现场,他随“120”把李某甲送到了河南省第二人民医院。

11、证人黄某某的证言与证人李某丁的证言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

12、证人李某证实,2014年10月11日23时许,李某某打电话说李某甲喝多了在地上躺着,让他去新东方烹饪学校门口找李某甲,他就去了,去了之后没有见到李某甲,后看见“120”急救车麦基客汉堡店门口停着,到跟前看到乔某某、张某某、李某甲在地上躺着,派出所民警也在场,他才知道打架了。

13、证人李某戊、关某某、李某丙的证言与证人李某的证言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

14、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新)公(刑)鉴(法医)字(2014)1304、1305、138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分别为张某某的鼻部损伤致双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乔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李某某的右手拇指远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14、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显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到案经过及案件侦破情况。

15、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显示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张某某、乔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二被害人损失共计1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1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显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7、前科证明,显示被告人李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18、新郑市公安局新公(交三)决字(2009)第000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09年2月28日,李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三日。

19、医疗费票据、出院证,显示被害人张某某、乔某某在医院的治疗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乔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甘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以及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李某甲殴打张某某的事实,故对李某甲辩护人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李某甲并非主动到案,且在侦查阶段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辩护人提出李某甲系自首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