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组织他人卖淫,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德强、王成举、侯某某和被告人陈某、李某某应分别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本院在被告人刘德强、王成举、侯某某、陈某、李某某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刘德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2、王成举、侯某某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陈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刘德强、王成举、侯某某、陈某、李某某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新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刘德强所判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刘德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原判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23年9月23日止。罚金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成举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侯永战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陈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李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涉案的电脑主机五部、电脑显示屏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李国喜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罗英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