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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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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强等人组织买淫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11、证人刘某甲证实,2013年5月她到英皇会所应聘为收银员,负责在一楼吧台收银和办卡充值。会所的老板是刘德强;总经理是王成举负责日常工作;值班经理陈某、贺帅斌各自负责一班开展工作。陈某的一组她负责收银,一

11、证人刘某甲证实,2013年5月她到英皇会所应聘为收银员,负责在一楼吧台收银和办卡充值。会所的老板是刘德强;总经理是王成举负责日常工作;值班经理陈某、贺帅斌各自负责一班开展工作。陈某的一组她负责收银,一楼服务员是张某甲、郑某,二楼服务员是刘某某,三、五楼的服务员是张某某,六楼的“特服”由侯某某负责;贺帅斌一班的收银员是刘永红,一楼服务员是张旭磊,二楼张浩峰,三、五楼的服务员是贺国成,还有一个浴区清洁工冯某某不跟班,会计刘某负责记账。客人到会所服务先到吧台要个手牌,再到相应的楼层消费,后楼层服务员把客人的消费信息和手牌号输入电脑,结账时她把客人的手牌输入电脑就可以结账了。六楼“特服”有268元的“小天叶”和398元的“万宝路”,特殊服务后带班经理都会给服务员发放不等的提成,每天“特服”约80个左右,会所一般都保持有十几个卖淫小姐。

12、证人刘某证实,2014年5月份英皇会所老板刘德强让她到会所做出纳,主要负责日常开支及给会所员工发工资,刘德强的月工资3000元,王成举5000元,陈某、贺帅斌均为3000元,服务员都是1000元左右,每天侯某某都找会计李素霞对账,李素霞再交代她给侯某某开工资的数额,工资和提成都是刘德强、王成举、李素霞他们制定的。除了日常开资和工资外,其余的都给了刘德强,每月都有十万元左右,月营业额有七十多万元。证实的其他内容与证人刘某甲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

13、证人豆某甲证实,2014年12月初的一天,她在新郑市火车站附近看到英皇会所招聘服务员,便直接到会所的一楼大厅了解情况,一楼的男服务员问她应聘多少的薪金,她说应聘高薪,那位服务员就将她领到了六楼。在六楼另一位男服务员接待了她,并告诉她六楼所从事的是卖淫服务,如有客人需要服务让她将客人的手牌号码告诉六楼的服务员,服务内容是会所定的价位,有268元“小天叶”,是在40分钟内发生一次性关系,她提成100元;398元的是在60分钟内可以发生两次性关系,她提成170元,需要钱时会所统一结账。她答应后那服务员让她先去洗澡,后换上会所统一的工装,工牌号为23号,这样就开始工作了。2014年12月8日19时许,她在待钟房里休息,六楼的服务员叫她和几位小姐去8603房间让客人挑选,后选中了她,她给客人介绍服务项目后客人要了小天叶,她便去拿装有避孕套、湿巾等用品的小提篮,后到房间和客人做起服务,做完后就又回到待钟房。当晚20时许,她在8602房间又为客人做了一次小天叶。晚上23时许,她在待钟房玩手机时被民警查获了。会所给她们提供有统一的服装、工号及休息的房间,上钟时都拿着一本三联式的单子,服务时在单子上填上客人的手牌号、自己的工号、消费的价钱、时间、房间号等,后将单子交给六楼的服务员,服务员将单子输入电脑,客人走时在吧台就可以结账了。会所每天都保持有七八个服务小姐。

14、证人王丙证实,2014年12月初,何娟告诉她要想挣钱,新郑市英皇会所有熟人可以安排工作,还给了她一个手机号码,后经过联系,对方是个女的给她介绍了会所的一些情况。同年12月6日,她到英皇会所六楼开始从事卖淫活动。12月7日,她一共为客人做了一次398元、2次268元的项目。12月8日,她做了一次268元的项目。卖淫服务所使用的避孕套、湿巾等用品都是会所提供的。其他内容与证人豆某甲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

15、证人姚某甲证实的内容与证人豆某甲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

16、辨认笔录,显示被告人王成举分别辨认出英皇会所的老板刘德强,会计刘某,值班经理陈某、贺帅斌;被告人侯永战分别辨认出英皇会所的值班经理陈某、贺帅斌;被告人李某某分别辨认出英皇会所的三、五楼服务员张某某,二楼服务员刘某某,值班经理陈某;嫖客李某分别辨认出英皇会所五楼服务员张某某,为其提供性服务的姚某某;嫖客古某某分别辨认出英皇会所六楼服务员李某某,为其安排嫖娼的服务员侯某某,为其提供性服务的岳某某;证人刘某某辨认出英皇会所的会计刘某;证人张某某分别辨认出英皇会所的值班经理陈某,二楼服务员刘某某;证人张某甲辨认出英皇会所的值班经理陈某;证人冯某某分别辨认出英皇会所的值班经理陈某、贺帅斌;证人刘某某辨认出英皇会所的老板刘德强;证人刘某甲分别辨认出英皇会所的会计刘某,老板刘德强。

1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移交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显示侦查机关在英皇会所扣押涉案的电脑主机五部、电脑显示屏一部和移交情况。

18、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显示侦查机关在英皇会所六楼扣押的进行卖淫嫖娼的相关证据。

19、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安机关对在英皇会所六楼卖淫嫖娼人员的处罚情况。

20、英皇会所消费单及相应的记录,显示英皇会所六楼卖淫女在消费单上填写的卖淫嫖娼所在的房间、价位、时间、卖淫女的编号等。

21、侦破报告、到案经过,显示案件侦破情况及被告人刘德强、王成举、侯某某、陈某、李某某到案经过。

22、户籍证明,显示被告人刘德强、王成举、陈某、侯某某、李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3、前科证明,显示被告人王成举、陈某、侯某某、李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24、本院(2007)新刑初字第138号、(2012)新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及新郑市看守所的出所登记表,显示被告人刘德强违法犯罪及刑罚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德强、王成举、侯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陈某、李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王成举、侯某某、陈某、李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某、刘某甲、刘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英皇会所消费单及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英皇会所以六楼为固定的卖淫场所,规定卖淫女的卖淫项目,工资、提成结算以及每天“特服”人数,组织多人卖淫,继而制定、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和被组织、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被告人刘德强作为英皇会所的法定代表人明知会所存在组织卖淫活动,为卖淫活动安排相关服务、保障人员,提供物质便利条件,其行为对会所具有概括性故意,构成组织卖淫罪。故对刘德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王成举作为会所的总经理,直接参与人、财、物的管理,控制多名卖淫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构成组织卖淫罪,其辩解及辩护人的抗辩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侯某某对卖淫女统一管理、招募,并具体组织卖淫活动,构成组织卖淫罪,其辩解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及辩护人认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抗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德强、王成举、侯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