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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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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国犯盗窃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13、太康县公安局高贤派出所情况说明及传唤通知书证实在2011年全国公安机关“清网行动”期间,2011年8月23日,王建国到高贤派出所投案自首,根据“清网行动”相关政策,太康县公安局将王建国取保候审,采取取保候审

13、太康县公安局高贤派出所情况说明及传唤通知书证实在2011年全国公安机关“清网行动”期间,2011年8月23日,王建国到高贤派出所投案自首,根据“清网行动”相关政策,太康县公安局将王建国取保候审,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高贤派出所多次通知保证人刘道新、王素梅要求王建国到高贤派出所接受讯问,刘道新、王素梅表示联系不上王建国,太康县公安局于2012年8月7日、2012年8月10日两次书面传唤王建国,王建国均未到案。

14、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王建国诊断为慢性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陈旧性肺结核。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国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建国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建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当庭一次缴纳。

(刑期从确定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李效华

审判员 祝 斌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