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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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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国犯盗窃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太刑初字第133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建国,男,1956年12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8月23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2月5在石家庄市将其抓获,同年12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太刑初字第133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建国,男,1956年12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8月23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2月5在石家庄市将其抓获,同年12月8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太康县看守所。2015年4月25日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建国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红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1999年10月5日夜,被告人王建国伙同另案被告人杨海威、王自强、王国军(已被判刑)四人经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开车到太康至高贤公路漳岗村附近,盗走电信电缆线700米,价值22960元。2、1999年11月17日夜,被告人王建国伙同杨海威、王祥亮、王国军(已被判刑)四人利用上述同样手段,到太康至王集公路小郭楼村附近,盗割电信电缆线400米,价值19320元。之后,四人又在同一公路张帝臣村附近,盗割电信电缆线650米,价值21320元。所举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在卷为证。据此,认定被告人王建国之行为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建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1、1999年10月5日夜,被告人王建国伙同另案被告人杨海威、王自强、王国军(已被判刑)四人经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开车到太康至高贤公路漳岗村附近,盗走电信电缆线700米,价值22960元。2、1999年11月17日夜,被告人王建国伙同杨海威、王祥亮、王国军(已被判刑)四人利用上述同样手段,到太康至王集公路小郭楼村附近,盗割电信电缆线400米,价值19320元。之后,四人又在同一公路张帝臣村附近,盗割电信电缆线650米,价值2132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建国2011年8月23日到太康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经太康县公安局传唤,未到案,2014年12月5日在石家庄市被抓获。因在押期间患有严重疾病,于2015年4月25日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经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王建国诊断为慢性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陈旧性肺结核。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另案被告人王国军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第一次在1999年大概十月份,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其和杨海威、王自强、王建国四人夜里开着农用三轮车从其村出来朝西直接去漳岗,后其们就直接朝南柏油路旁的通讯电缆线去了,后就下手了,用钢锯锯的,这段电缆线南北走向,柏油路东沿。第二次距第一次间隔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和王祥亮、王建国、杨海威四人一块开着其的三轮车和王建国的四轮车去偷太康至王集公路小郭楼附近的电话电缆线了,弄完这一段后,其四人又在另一个地方偷了一段,并将电缆线卖掉了。也是用钢锯锯的,后到派出所投案,取保候审后,因为外出打工走的急,没有和派出所说,经派出所传唤,因找活不容易,就没有回来的情况。

2、被告人王建国供述了1999年的一天晚上,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其和王国军、王自强、杨海威四人到漳岗南边柏油路东沿偷了电话电缆线了,用钢锯锯的。后找了一辆小货车,其和王自强、杨海威一块到长葛附近的一个废品收购站卖了三千多元,除给小货车司机的车费外,其余的其四人分了。之后不久其和王祥亮、王国军、杨海威四人去王集乡小郭楼西边河西沿偷电话电缆线了,其开着三轮车,王国军开着三轮车,走去县城的柏油路,到李庄往东拐,到达目的地。弄完了,其嫌少,其四人开着车往东走,走多远记不清了,可能是张帝臣南地,柏油路西侧,又偷了电话电缆线了,也是用钢锯锯的。后其和王祥亮、杨海威一块去长葛卖了,卖多少钱记不清了,其将钱分了的情况。

3、另案被告人王祥亮供述了1999年,刚种上麦,其和王建国、王国军、杨海威四人商量弄电缆线,其四人在漳岗西头碰面后,开着车顺着柏油路往正南走,到李庄车下土路正东,就开始盗割电缆线了。后王建国说嫌少,王集那还有一些要去割,于是四人就到王集沈庄北地又盗割了电缆线,是用钢锯锯的。后拉到长葛卖了,可能卖了四千多块钱,并将钱分了的情况。

4、另案被告人王自强供述了99年的一天晚上,其和王建国、王国军、杨海威四人来到漳岗南地盗窃电缆线,用钢锯锯的。后用车拉到长葛一废品收购站卖了,后分赃的情况。

5、证人杨某甲证言证实1999年种麦的时候,杨海威、王建国给其说过盗电话线的事,当天晚上,见王建国、王国军、杨海威、王祥亮四人开着三轮车和四轮车出其村一路往西去了。第二天下午,在杨海威家,杨海威对其说其不干真傻,并且让其看一沓子钱,杨海威说有四、五千块,一个人分恁些。杨海威还说绞电话线绞一夜天快明了,后租个货车拉出去卖了。其见他们开着三轮车和四轮车一块出去三、四回的情况。

6、杨某乙证言证实1999年10月5日晚上漳岗南边沿路通讯电缆线被盗了,可能是14空,型号200X2X0.5,大约有700米。

7、证人张某丙(时任某某电信所所长)证言证实1999年11月18日早韩某丁给其打电话说王集乡的电话不通了,其派人查看,在王集乡张帝臣村附近发现电缆线被盗了有大约550米,是200对型号的。19日发现王集乡郭楼往西大约500米电缆线被盗了及后报案的情况。

8、太康县电信市场经营部证明证实漳岗被盗电缆型号200X2X5,

700米,价值22960元;王集小郭庄电缆型号300X2X5,400米,价值19320元;王集张帝臣被盗电缆200X2X5,650米,价值21320元的情况;

9、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太康至高贤公路漳岗南段公路东沿辅路上,现场向北距漳岗500米被盗电缆线14空,每空50米,共计700米,线头有锯痕,地面有拖拉机痕迹;王集小郭楼西大埝河西岸,线路为东西向,被盗电缆8空,每空50米,共计400米;106国道西侧,路沟上沿,线路南北走向,距张帝臣1000米,被盗13空,每空50米,共计650米。

10、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被告人已被判刑的情况。

11、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王建国在石家庄市被抓获的情况。

12、太康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电缆线价值63600元的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