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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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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伤害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郭丽君

审 判 员  鲁远卓

人民陪审员  乔广磊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彩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