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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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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吴某某、卢某某抢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6、2012年6月2日,被告人卢某某为贪图便宜,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乔某某伙同张某某(两人均已判决)在安阳市梅园庄公交站牌处盗窃杨某某的黄金项链及吊坠。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金项链及吊坠22.5克,价值

6、2012年6月2日,被告人卢某某为贪图便宜,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乔某某伙同张某某(两人均已判决)在安阳市梅园庄公交站牌处盗窃杨某某的黄金项链及吊坠。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金项链及吊坠22.5克,价值9180元。

另查明,1、2012年6月5日被告人卢某某向安阳县公安局退赃款7000元。2、2014年10月31日,被告人刘鹏被安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卢某某被安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吴某某当庭供述及辩解,其和刘鹏一共抢了五次包,都是和刘鹏一起干的,刘鹏负责骑摩托车,其负责抢包和拽项链。

第一次是其和刘鹏骑着摩托车到汤阴县城世纪华联超市旁边,看见一个四十岁左右的妇女步行走着,就从这个妇女的后面把这个妇女脖子上的金项链拽了少半截。他们回到安阳卖到了安阳一黄金收购店,卖的钱其分了没有不记得了。

第二次是在柏庄镇方北营村东头的一条水泥路上,他们看见一个四十来岁的妇女骑着电动自行车从东往西走,他们骑着摩托车从后面看见这个妇女的脖子上戴着金项链。他们就跟上去,拽走了这个妇女脖子上的金项链,其一拽,这个妇女就用手捂,其只拽了半截。他们回安阳直接卖给了到在安阳市开黄金收购店卢某某,这次卖了有四克多,一克230元,卖的钱其和刘鹏平分了。

第三次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和刘鹏骑着摩托车在安阳转,转到平原桥附近,看见一个三十来岁的妇女提着包步行顺着安阳河北岸往西走,刘鹏就开着摩托车追上这个女的,其从这个女的手里面把包拽走了。包内有两部三星牌手机、1100元钱、身份证和银行卡。他们把手机和钱分了,其他东西就都扔了。

第四次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其和刘鹏转到洪河屯乡的一条小路上,看见一个骑电动车的小女孩从东往西走。他们骑着摩托车就追上那个小女孩,其从旁边把那个小女孩挎在身上的包拽了。包内有60元钱和一部破手机。

第五次是2014年10月30日,其和刘鹏骑着摩托车顺107国道走到安阳北外环时,发现一个骑着电动车的妇女往南走,走到安阳市北关区沐香园小区时,他们就把这个妇女放在腿上的包拽了。一拽包,那个妇女一使劲,就和电动车一起倒在了地上。他们就往南跑,没有走几分钟,有个骑摩托车的男子带着被抢的妇女就追他们,并且一直喊:“截住他、截住他。”他们就顺着纱厂路往西跑,跑到王裕口时她就追到了其,并下了车截其,其就掉头又往东跑了。包里有200元钱和一部手机,还有一些化妆品和一件内衣。

2、被告人刘鹏供述及辩解,其一共抢了五次,都是和吴某某一起干的,其负责骑摩托车,吴某某负责抢包。

第一次是2014年10月初的一天下午,其和吴某某骑着摩托车到汤阴县城世纪华联超市旁边,看见一个四十岁左右的妇女步行走着,吴某某从这个妇女的后面把这个妇女脖子上的金项链拽了少半截。他们回到安阳,到安阳市口腔医院附近一个黄金收购店将抢来的金项链卖了300多元,其二人将钱平分了。

第二次是2014年10月份一天,其和吴某某在柏庄镇方北营村东头的一条水泥路上,看见一个骑电动自行车的妇女,他们追上那个女的,吴某某在后面从那个妇女的脖子拽开了金项链,他们就走了。

第三次是2014年8、9月份的一天上午,其和吴某某骑着摩托车转到了安阳河平原桥附近,看见有个30多岁的妇女靠着右边的路步行往西走,吴某某就让其靠近她,他就抢走了那个女的包。包里面有两部手机和1000元左右的现金。其和吴某某一人一部手机,1000元左右现金平分了。

第四次是国庆节后的一天上午,其和吴某某骑着摩托车转到洪河屯乡黄庄村的一条水泥小路上,看见一个20岁的女子,她骑着电动车,包在肩膀上挎着,吴某某就让其跟上靠近她,把她的包拽了下来。包里有四五十元现金和一部坏了的手机,其一个人分了30元左右。

第五次是2014年10月30日,其和吴某某在沐香园小区附近,看见一个女的挎着包骑着电动自行车往南走,吴某某就让其靠近那个女的,他就拽了那个女的包,其就骑着摩托车往南跑了。走了有一段,一个男的骑着摩托车喊其,其才知道有人追其,其就开着摩托车到火车站附近,吴某某说包里200多元现金,其和吴某某平分了。

3、被告人卢某某供述及辩解,2011年9月份的一天,其在安阳市开了一家首饰加工门市,2012年6月2日下午,进来一个二十岁左右的男青年,他掏出一条黄金项链问其收不收,其说你们不拿身份证其不收,后来这个男青年说他在铁西区开寄卖行的,是别人抵押给他的,没啥问题,其相信就收了。经称量为20.14克,每克308元,最后其一共给了他6200元钱。另外内黄县石盘屯乡的一名男子和另外一个不认识的青年都去过其的门市,向其卖过金项链,具体几次记不清了。他们一共卖给其十二、三克金项链,其给他们230元一克。其一共给了他们2900多元。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秦某某陈述,2014年10月4日15时许,其在汤阴世纪华联路北边的人行道上走,有人从后面拽其的项链,其用左手赶紧捂,项链被抢走一半,其就赶紧喊“来人啦”。其看见一名男子抢走了其的项链往西跑了。其被抢的金项链是上海亚一牌的9999万纯金,2014年5月份购买的,共11.8克,剩下的称了一下还剩7.2克,被抢走4.6克,价值1500多元。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4年10月7日12时15分许,其从中华路北段田桃村北边东西路往西边方北营村走的路上,看见两个青年人骑着一辆红色二轮摩托车在路中间慢速往西走。其从红色二轮摩托车的右侧超过二轮摩托车向西走过后,二轮摩托车就加速跟上其的电动车,坐在摩托车后面的人就拽其脖子上的金项链,当时其反应比较快,赶紧用手捂住了金项链,金项链才没有被抢走。因摩托车加速的猛劲,再加上其用手捂着其的金项链,其的电动自行车才失去平衡翻到在地上。其倒地后坐在晒玉米的地上,从摩托车后面下来了一个有30多岁,较黑、较瘦的青年朝其走过来,其问他想干什么,他说他喝酒了,没什么事。就在其朝东边路上看有无过往行人时,他就猛冲过来,其害怕就闭上了眼睛,他用力就把其脖子上的金项链抢走了。其被抢走的金项链是2014年10月3日在安阳百货大楼英特纳黄金店购买的,共10克,价值367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