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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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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北刑初字第56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辩护人李向阳,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公诉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北刑初字第56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辩护人李向阳,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公诉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红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李向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0日17时55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豫EWL591号小型普通客车载索某甲、索某乙,沿安阳市中华路西侧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黄家营村口时,与前方被害人唐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横过机动车道时发生相撞,造成车损两辆、唐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索某甲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张某电话通知其弟弟张某甲和父亲张某乙来至现场处理交通事故,随后其离开现场回家,大约19时许,被告人张某从家中到公安机关投案。经事故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唐某某负次要责任,从二人的血液中均未检测出乙醇成分。经鉴定,唐某某系颅脑损伤合并胸腔内脏破裂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接处警信息表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认为张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张某系自首,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积极全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3、张某犯罪情节一般,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张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0日17时55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豫EWL591号小型普通客车载索某甲、索某乙,沿安阳市中华路西侧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黄家营村口时,与前方被害人唐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横过机动车道时发生相撞,造成车损两辆、唐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索某甲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张某电话通知其弟弟张某甲和父亲张某乙来至现场处理交通事故,随后其离开现场回家,大约19时许,被告人张某从家中到公安机关投案。经事故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唐某某负次要责任,从二人的血液中均未检测出乙醇成分。经鉴定,唐某某系颅脑损伤合并胸腔内脏破裂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5年6月1日,张某的家属与唐某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当日履行完毕,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委托安阳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张某的一贯表现、有无再犯罪危险及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有无重大不良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安阳县司法局于2015年6月30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张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2月20日18时许,其驾驶豫EWL591号小型普通客车载索某甲、索某乙,沿安阳市中华路西侧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黄家营村口时,与前方被害人唐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横过机动车道时发生相撞,造成唐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其让索某甲赶紧拨打110和120,其给他弟弟张某甲打电话说出交通事故了,让其弟弟叫上其父亲来处理事故,其弟弟和其父亲到事故现场后,其就回家了,到家没停多长时间,其就到北航派出所投案自首。

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其系张某的弟弟,2015年2月20日约18时许,张某驾驶车辆在中华路与黄家营村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其和其父亲到事故现场后,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110报警。后张某给其打电话说要到北航派出所投案自首。

3、证人索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和张某是朋友,2015年2月20日下午,张某开车送其和索某乙到市区,当天下午约18时许,车辆行驶至中华路与黄家营村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其当时就拨打了120,后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其和张某、索某乙就先回家了,到家没停多长时间,张某就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了。

4、证人索某乙的证言,其证言同索某甲的证言基本一致,证明被告人张某驾驶车辆于2015年2月20日18时许,在中华路与黄家营村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后离开事故现场又投案自首的情况。

5、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系张某的父亲,张某于2015年2月20日18时许,在中华路与黄家营村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其让张某甲给张某打电话,让张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6、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其系被害人唐某某的丈夫,证明2015年2月20日18时许,其妻唐某某在中华路与黄家营村口发生交通事故,其到事故现场后,120车还没有来,肇事司机也不在现场,其就打了一辆出租车带着唐某某到六院去抢救的事实。

7、证人尹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北航派出所的民警,2015年2月20日18时许,其接到110指挥中心报警,在中华路与黄家营村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受伤严重,其和协管员张百顺到事故现场后,没有找到肇事司机,其给一个自称是肇事司机的父亲说让肇事司机去公安机关自首,大约19时许,北航派出所的民警给其反馈说肇事司机已经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了。

8、安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一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张某肇事逃逸后又到北航派出所投案自首。

9、安阳市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张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10、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法医学尸体鉴定书,证明被告人唐某某系颅脑损伤合并胸腔内脏破裂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1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及现场情况。

12、调解协议、收到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张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唐某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当日履行完毕,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13、安阳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张某社区矫正条件已具备,同意适用社区矫正。

14、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证明张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另外,卷内还有接处警信息表、安阳市交警支队事故科出具的情况说明、张某甲的通话详单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