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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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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秦洪、刘某某、李某某、司红伟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各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秦洪刑期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被告人刘某某刑期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被告人李某

(各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秦洪刑期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被告人刘某某刑期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被告人李某某刑期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被告人司红伟刑期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各被告人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涉案赃物予以追缴发还给失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 科

审 判 员  王瑞霞

人民陪审员  付丽芬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魏 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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