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秦洪刑期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被告人刘某某刑期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被告人李某某刑期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被告人司红伟刑期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各被告人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涉案赃物予以追缴发还给失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 科 审 判 员 王瑞霞 人民陪审员 付丽芬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魏 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