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郭庆的刑期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28年11月24日止;被告人王胜卫的刑期自2013年11月27日起至2028年11月26日止;被告人任会江的刑期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28年11月24日止;被告人张国英的刑期自2013年11月27日起至2028年11月26日止;被告人张会敏的刑期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止;被告人尹冰楠的刑期自2014年4月5日起至2028年4月4日止;被告人温少辉的刑期自2013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被告人葛骁超的刑期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惠谦 审判员 :王小生 审判员 :王万臣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