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份左右,米某让其帮忙审一辆银色本田奥德赛轿车,车牌是豫AG6678。其就找董某某去审车,第二天,董某某和其联系称这辆本田奥德赛轿车车牌与车型不符,其就告诉米某该车没法审。后来,董某某就把这辆本田奥德赛轿车开到米某的门市上了。 6、证人董某某证言,证实其给张某某审过一辆豫AG6678号银色奥德赛轿车,当时电脑显示车牌与车辆信息不符,其就把车开回去给张某某了。 7、同案人湛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7月份,其在网上看到米某卖车的信息,后二人在新密一宾馆附近以29000元成交,卖车前米某称该车没有行车证,系走私车。2013年9月份车辆在开封被查,经鉴定,车辆系盗抢车辆。并证实这种车市场价值四万元左右。 8、证人梁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至2013年期间,郭某某从其处开走一辆银灰色的老款本田奥德赛轿车,当时车牌号是豫AG6678。该车是陈某某的,由于其想买二手车,陈某某便让其试开,后其联系不上陈某某,后来听说他已经死了。郭某某从其处把车借走后,一直没有还。后来郭某某称,因为他欠人家钱,车被人家扣了。 9、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梁某某曾想通过其购买陈某某的本田奥德赛商务车,其让他们两个直接谈,其没有参与。后梁某某让其催陈某某办理车辆手续,后来其就不知道了。 10、机动车基本信息表,证实车牌号为豫AG6678的车辆为黑色奥迪,所有人叫黄某某。 11、新密市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12月14日,新密市青屏派出所民警接米某报警称,有人因要车款发生纠纷,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当事人湛某某、米某、郭某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得知,2013年6月份,郭某某经米某介绍以20000元将一辆奥德赛轿车卖给姚某某,2013年7月米某将该车以29000元卖给湛某某,湛某某开着从米某处买来的奥德赛轿车后被开封市公安局查获,2013年12月14日湛某某找到米某要奥德赛轿车款,后米某报警。民警对三人询问后让其离开。后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该车是被盗抢轿车,现在河南省开封市铁塔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扣押。该车于2005年12月13日被盗,2005年12月19日被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公安分局录入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系统。 2013年12月19日,米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新密市公安局立案。2013年12月19日,新密市公安局对米某进行传唤。2013年12月20日,新密市公安局对郭某某进行传唤。 12、开封市公安局铁塔分局于2013年12月20日出具粤TG8321被盗本田奥德赛查获证明、情况说明,证实其交管大队民警于2013年11月初,在工作过程中依法将该涉案车辆暂扣,但自称该车车主的湛某某无法出示该车合法有效的行驶证等手续,后民警发现该车车架号有伪造、粘贴痕迹,发动机号有伪造、重新打刻痕迹,具有盗抢嫌疑。经核查,该车原始车架号为LHGRA685522003559,发动机号为6203627,上网比对确认系2005.12.13广东韶关被盗车,原车主黄某某,原号牌粤TG8321,现权属人系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其分局已通知该车现权属人来领取,但因对方工作繁忙,尚未发还。 13、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证实经鉴定,该涉案的灰色本田奥德赛小型客车的车架号LHGRA685932016607系将原始号码打磨、切割后伪造于铁片上粘贴而成,经处理,原始号码为“??GRA85?????????”;该车检验前发动机号F23Z4*6316587系将原号打磨后重新伪造打刻而成,因打磨、改动过深,无法通过化学显现法获取原号。为查明该车车源,经联系厂家,提取该车变速箱壳体序列号为DGPA-2003016。 14、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对新密市公安局青屏街派出所证明一份,证实根据新密市青屏派出所提供的车辆变速箱号码DGPA2003016,查询出该车的车架号为LHGRA685522003559,发动机号码为F23Z46203627。 15、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机动车辆被盗(抢)险出险立案/查询表、原始单证、南方日报上刊登寻车启示、报警回执、证明,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西河派出所报警登记表,新密市公安局青屏街派出所出具的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系统查询信息,以上证据均证实该涉案车辆本田奥德赛轿车为盗抢车辆,该车于2005年12月14日发现被盗,由郑建科报案,被盗车牌为粤TG8321,在2002年以20多万购买,车主黄某某,该车行驶证随车一起被盗。该案由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公安分局西河派出所于2015年12月19日立案。并证实该案已被侦破,但由于案情比较复杂,未能将被盗汽车起回。 16、新密市公安局青屏街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该案立案材料经过所多次与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联系,目前找不到立案手续。 17、车辆转让协议,证实2013年6月30日,郭某某将车牌号为豫AG6678,发动机号:F23Z46316587,车架号:L1HR683932016607的奥德赛轿车以两万元价格卖给孙某某。 18、价格证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经鉴定,2013年7月该涉案车辆价值42000元,2013年6月价值43000元。 19、辨认笔录及照片,系2013年12月22日,被告人米某对购买该涉案车辆湛某某的辨认。 20、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湛某某被新密市公安局上网追逃。 2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米某、郭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车辆是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车辆价值43000元,米某明知车辆是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车辆价值42000元,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米某、郭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米某、郭某某当庭辩称其均不明知该本田奥德赛轿车是赃车的意见,经查证,被告人米某、郭某某供述,同案人湛某某供述,证人梁某某、姚某某、董某某、张某某证言均能证实,被告人郭某某将该车抵押给米某时,只有一个行车证,且行车证的车主并非郭某某,后姚某某在托人对该车进行年审时发现该车车牌与车辆信息不符,系套牌车。被告人米某在没有合法有效的凭证来源且明知该车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将该车予以介绍买卖,后明知该车系套牌车、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予以低价买卖;被告人郭某某在没有合法有效的凭证来源且明知该车是套牌车的情况下将该车予以抵押、低价买卖,故认定二被告人主观上明知该车为赃车。对二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