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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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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余某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198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某,(曾用名余某甲),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因吸毒于2014年10月2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初字第198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余某甲),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因吸毒于2014年10月2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4年11月2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4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节风云、王润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贩卖毒品

2014年夏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余某某在正阳县真阳镇永坤大酒店,两次贩卖冰毒约3克给白某某,获得赃款600元。

2、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4年7月份,被告人余某某在正阳县慎水乡刘冢村余庄其家里先后两次容留刘某某、齐某某、杨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2014年10月2日,被告人余某某在正阳县慎水乡刘冢村余庄其家里容留刘某甲、高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

(3)2014年10月6日,被告人余某某在正阳县慎水乡刘冢村余庄其家里容留刘某某、曹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1、贩卖毒品罪

2014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余某某从崔刚处购买冰毒5克,在正阳县真阳镇永坤大酒店,两次贩卖冰毒约3克给白某某,获得赃款600元,其余自己吸食。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白某某的证言

2014年8月份之前,我从余某某手里购买过两次冰毒,就是那自封袋包装的透明颗粒状。第一次是两小袋,每袋约1克重,每克200元共400元。第二次是一小袋,重约1克,200元。我两次从余某某手中购买了共3克冰毒,花了共六百元钱。时间长了我记不清是具体哪一天了,都是夜晚时间,都是在正阳县真阳镇永坤大酒店购买的,具体哪个房间我也记不清楚了,就两次,共计3克,600元整。

(2)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

2014年8月份左右,我从崔刚手里买五克冰毒,除我自己吸食外,分两次卖给白某某两克多冰毒,第一次收他400元,第二次收他200元,总共600元。具体啥时间我记不清楚了,都是夜晚时间,在永坤大酒店一个房间里。

2、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4年7月份,被告人余某某在正阳县慎水乡刘冢村余庄其家中先后两次容留刘某某、齐某某、杨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2014年10月2日,被告人余某某在正阳县慎水乡刘冢村余庄其家中容留刘某甲、高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

(3)2014年10月6日,被告人余某某在正阳县慎水乡刘冢村余庄其家里容留刘某某、曹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等十四人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我在余某某他家吸食过三次,一次是2014年8月份(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楚了),一次是今年10月6日上午,还有一次我记不清楚了。我在他家吸毒时他都知道,当时他就在家。10月6日上午在余某某家吸毒的还有黄某某、刘某乙、马某某、杨某某、刘某丙、娟子(刘某甲)、闵某某、齐某某、刘某某等人,总共有十几个人,当时我们十几个人都在余某某家吸食冰毒。其他两次我去吸食毒品时也有其他人,时间长了我记不清楚了。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2014年10月6日上午11点多,我在县城东关,给曹某某联系叫他跟我一块上余某甲家要钱,余某甲借我的钱,我和曹某某一前一后去的,曹某某打的去的,我先到余某甲家,我上楼以后曹某某才上二楼,我上二楼看见好多人都在二楼,床上躺几个女的,我都不知道名字,桌子上放的有锡纸,锡纸上是冰毒掺的麻古,我也认识冰毒和麻古,我看人家都在吸,我先吸两口,我用矿泉水瓶子吸的,是余某甲给我点的,曹某某在那也吸了几口,也是两三口,黄某某、我、曹某某在房间西边坐着,黄某某也吸了,吸了几口我记不住了,我们很多人正吸食毒品时间,派出所的人去了,把我们十几个人都带到公安局刑警大队了。

(3)证人刘某某(女)的证言

我从2014年7月份开始到余某某家吸食冰毒,我记得就是刚到余某某家玩的一段时间里。大概就是2014年7月份的一天夜里,几点钟我记不清楚了,我和杨某某在余某某家二楼卧室里,用矿泉水瓶子及吸管,把冰毒倒在锡纸上,用打火机烤着,我和杨某某、余某某轮流着吸食。总共吸了有一板,也是不到1克重,吸完后我们玩了一会就走了。我记不清楚几点到余某某家里了,只记得我们三个人在一起吸食过,因为平时我去余某某家好几次,时间长了,每次的具体情况记得不太清楚。

2014年10月5日夜里我在理想网吧对面网吧上网到今天凌晨天快亮时我给余某某打电话在哪,余某某说他在东关消防队加油站那,我在加油站那找到余某某后我们在街上吃了点早餐,然后我就和余某某一块去了消防队北边他家里,余某某二楼卧室里有一男一女在那睡觉,我和余某某也分别睡觉了,2014年10月6日上午我起来时10点多了,余某某屋里当时已经去了十几个人,我看他们在我睡的卧室屋里用带塑料管的矿泉水瓶在那轮流吸食冰毒,我也起来参与吸了几口,我们吸后在屋里聊天玩,上午12点左右我们突然听到楼下有人敲门,有人下楼看后说是公安局的人,我们躲在屋里不敢出去,后来不知道派出所的民警咋进去的,把我们一块吸食毒品的十几个人都一块抓住。

(4)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2014年10月6日上午10点左右我和黄某某在正阳县城见面,让我跟他一块办事,大概上午11左右,马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我说跟黄某某在一块,马某某说余某甲(大名余某某)欠他钱,让我跟他一块找余某某要钱,我两个坐车到余某某家里,我就上楼了,我在楼上一推开二楼的门,看见很多人在那,床上躺的有人,还有床西边围着桌子坐的有人,我看见马某某和黄某某在桌子边坐着,桌子上放一张锡纸,锡纸上是毒品,我看有麻古、还有冰毒,我当时也知道里边有麻古和冰毒,马某某和黄某某叫我先吸食,我拿着管子吸的,我吸食的有三口,吸食的有十几分钟派出所的人就去了,把我和马某某、黄某某都带走了。

(5)证人齐某某(女)的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