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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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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17.被告杨某某的供述:2013年7月,我丈夫白某甲意资金周转向王某某借款50万元,期限一个月,之后丈夫无力偿还。2013年11月份王某某将该笔债务纠纷起诉至卢氏县人民法院,并申请保全了我名下一辆车牌号为陕XXX的丰田

17.被告杨某某的供述:2013年7月,我丈夫白某甲意资金周转向王某某借款50万元,期限一个月,之后丈夫无力偿还。2013年11月份王某某将该笔债务纠纷起诉至卢氏县人民法院,并申请保全了我名下一辆车牌号为陕XXX的丰田汽车。该辆车在保全之前无任何抵押、转卖等处置行为。在法院取传票时,我也是这样告诉法院的。2014年7月17日10点多,我在我婆婆家带孩子,白某甲电话说有人要找我签订我名下霸道车买卖协议,我说不签,他说是大哥白某乙把车押给徐某某了,都是弟兄们的要帮个忙,就签个协议,我没有答应。随后徐某某就一直给我打电话,白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签协议。到下午三点多,我实在没办法就应约在金鹏宾馆门口与徐某某见面,在徐某某的车上我告诉徐某某我名下的车已经在卢氏县人民法院被申请保全,在法院时我也告诉法院,我名下的越野车没有抵押、转卖等财产处置,法院都做了登记。徐某某给白某甲,白某甲打电话让签,我就和徐某某签订了我名下车牌号为陕XXX的霸道越野车买卖协议,以35万元卖给徐某某,买卖协议时间写的是2013年9月4日。签订协议时我准备写当天日期,也就是2014年7月17日,但徐某某让写2013年9月4日。陕XXX汽车好像是2013年6、7月白某甲,后来才知道登记在我名下。车一直由白某甲保管。法院保全时给我送达了文书,我和白某甲。这辆车的去向后来我一直不知道,因为白某甲家。将车抵押给他人借款我自己不知道也没当场。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措施的财产而与他人签订买卖协议非法处置,干扰司法机关正常活动,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且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本院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系在他人授意下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杨某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陕XXX号轿车已被本院查封,其作为该车登记的所有权人不仅未对该查封的车辆妥善保管,以致他人在该查封车辆上设定抵押权,且在白某甲与徐某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非法将该车变卖,导致法院生效判决不能执行,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告人杨某某虽事后主动到本院供述了其与他人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的事实,但该情节只能作为对其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不影响其犯罪的成立。故其上述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郜留剑

审 判 员  张军川

人民陪审员  李 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平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