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兵的刑期从2012年4月5起至2012年12月4日止;被告人白晓波的刑期从2012年4月5起至2012年10月4日止;被告人贾雨生的刑期从2012年4月5起至2012年9月4日止;被告人郭周贤的刑期从2012年从2012年4月23起至2012年9月22日止;被告人郝国红的刑期从从2012年5月16起至2012年9月5日止;被告人吴国生的刑期从2012年5月16起至2012年9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廷印 审 判 员 张 伟 人民陪审员 曹红军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张梦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