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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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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兵等介绍卖淫、贾雨生等容留介绍卖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2、被告人白晓波供述证实,2012年3月29时其和杨兵带张某某、李某去鹤壁游玩后回到安阳,次日下午因没钱回家,张某某说后营可以卖淫挣钱,杨兵同意了,其没有说什么。18时许到后营村3排9号出租屋,杨兵问老板要不要

2、被告人白晓波供述证实,2012年3月29时其和杨兵带张某某、李某去鹤壁游玩后回到安阳,次日下午因没钱回家,张某某说后营可以卖淫挣钱,杨兵同意了,其没有说什么。18时许到后营村3排9号出租屋,杨兵问老板要不要女服务员,那个男老板说要,还在二楼给其四人开了205号房间。接着老板给张某某介绍卖淫一次,挣了70元钱。晚上3排9号的老板带其四人到3排15号、2排6号出租屋,告诉他们有人要女服务员时和杨兵联系。回到3排9号205房间,其和杨兵、张某某问李某卖淫不卖淫,李某同意去卖淫。当晚22时许,有人给杨兵打电话,杨兵带着张某某、李某去卖淫,其说你们赶紧去吧,干这个挣钱。杨兵、张某某、李某回来后,杨兵说张某某接客挣了70元钱。4月1日凌晨3时许,杨兵接了一个电话后说2排6号有人要姑娘,让其带李某去,其把李某送到二楼,后因嫖客未相中,未能卖淫。过20来分钟,杨兵又接了一个电话,就带着李某走了,后来其听说李某卖淫挣了70元。4月1日24时许,其四人住到2排4号出租屋,老板给李某介绍卖淫一次,挣了80元。

3、被告人贾雨生供述证实,2012年3月30日16时许,有两个男青年带着两女孩来到其位于后营3排9号的出租出租屋值班室内,高个子青年杨兵问要不要“女服务员”,正好有一个男子来找“女服务员”,其就为其中的胖女孩介绍卖淫一次,嫖客给了110元,其给了胖女孩70元。杨兵说没有钱了,想先住几天挣钱后再给房租,还让其帮忙介绍生意,其给他们开了205房间,后来又带杨兵、白晓波和那两个女孩到后营村3排15号、2排6号出租屋,告诉他们有人找“女服务员”时同杨兵联系。

4、被告人郭周贤供述证实,2012年3月31日11时许,其回到后营村2排6号的出租屋后,郭某某说有人留了个电话,需要“女服务员”时联系,4月1日凌晨3时许,两名男青年来找“女服务员”,其就打电话联系,后来一个黄头发的小青年和一个女服务员来到其出租屋,因嫖客没有相中,他们就走了,后来这两个男子又回来说让刚才那个女孩过来,其又打电话,十几分钟后,一个瘦高个子男青年(杨兵)带着那个女孩来了,其给女孩介绍卖淫一次,嫖客给110元钱,其给了女孩70元。

5、被告人郝国红供述证实,2012年4月1日23时许,有一个女的领了两男两女来到其2排4号的出租屋,当晚为他们介绍卖淫一次,嫖客给了其100元钱,其给了卖淫的姑娘70元钱。

6、被告人吴国生供述证实,2012年3月30日晚上有一个瘦高个青年(杨兵)到其3排15号出租屋说有两个“女服务员”,需要时打电话,当晚10时许,来个一个嫖客,其就打电话,十分钟后杨兵带着那两个女孩来了,其为胖女孩介绍卖淫一次,给了她70元钱。

7、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3月29日下午,其和杨兵、白晓波、李某回到安阳,次日在人民公园玩到17时许,因无钱回家,其把去后营村接客挣钱的想法告诉杨兵,白晓波、李某没有说什么。到后营村3排9号出租屋后,杨兵问男老板(贾雨生)要不要“女服务员”,贾雨生说要,并给其介绍了一个嫖客,挣了70元钱。晚上贾雨生带其四个人到后营村3排15号、2排6号的出租屋,让杨兵把手机号码留给他们,有人找“女服务员”时和杨兵联系。回到房间后,其和杨兵、白晓波问李某卖不卖淫,后来李某同意去卖淫。当晚3排15号出租屋的老板吴国生给杨兵打电话,杨兵带其和李某到吴国生的出租屋,吴国生为其介绍卖淫一次,得款70元。4月1日凌晨,白晓波带李某去别的出租屋卖淫,因客人没有看中,卖淫未成,后来杨兵又带李某到2排6号出租屋卖淫,挣了70元钱。4月1日23时许,在2排4号出租屋,老板给李某介绍卖淫一次,挣了80元钱。

8、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2年3月30日下午,其和杨兵、白晓波、张某某从安阳人民公园出来后,因没有钱了,张某某说去后营挣钱。下午四、五时许,其四人在后营3排9号出租屋住下,18时许,3排9号的男老板介绍张某某卖淫一次,挣了70元钱。晚上3排9号的男老板带其四人到2排6号、3排15号等出租屋,把杨兵的电话留给了老板。回到3排9号出租屋205号房间,杨兵、白晓波、张某某都问其卖不卖淫,于是其同意去卖淫。后来有人打电话,杨兵就带其和张某某到3排15号出租屋,老板给张某某介绍卖淫一次,挣了70元。4月1日凌晨,白晓波带其到2排6号出租屋二楼,嫖客没有相中,卖淫未成。后来杨兵又带其到3排15号出租屋204房间,因嫖客看其年龄小而未与其发生性关系,后来男老板给了70块钱。4月1日23时许,2排4号的男老板给其介绍卖淫一次,得款80元。

9、被告人杨兵和证人张某某、李某指认卖淫现场照片。

10、被告人杨兵辨认被告人贾雨生、郝国红、吴国生的笔录;证人张艳梅辨认出介绍卖淫的贾雨生、吴国生、郭周贤的辨认笔录;证人李某辨认出介绍其卖淫的郭周贤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吴国生、郭周贤、郝国红辨认被告人杨兵的辨认笔录。

11、被告人杨兵、白晓波、贾雨生、郭周贤、吴国生、郝国红的户籍证明,证人张某某、李某户籍证明。

12、被告人郝国红因介绍卖淫于2012年4月2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吴国生因介绍卖淫于2012年4月2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金人民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13、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关于被告人郝国红、吴国生投案证明。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兵、白晓波介绍他人卖淫,被告人贾雨生、郭周贤、郝国红、吴国生在自己的出租屋内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核被告人杨兵、白晓波的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贾雨生、郭周贤、郝国红、吴国生的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晓波当庭辩解去后营村时不知去卖淫,但被告人杨兵的供述及证人张某某、李某的证言均能证实被告人白晓波到后营后知道去介绍卖淫,且有劝李某卖淫并带李某去卖淫的行为,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白晓波犯罪时未满18周岁,予以从轻处罚。其指定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郭周贤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周贤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郭周贤是在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时到公安机关,其行为不构成自首。被告人郝国红、吴国生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杨兵、贾雨生、郭周贤、郝国红、吴国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雨生、郭周贤、郝国红、吴国生的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兵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白晓波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人贾雨生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被告人郭周贤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五、被告人郝国红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六、被告人吴国生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