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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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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自立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被告人李秀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撤销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2014)襄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李秀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的

被告人李秀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撤销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2014)襄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李秀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的缓刑部分,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0日至2020年1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5930元,依法予以追缴。

三、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三副车牌照、三个对讲机及三个对讲机充电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王慎锋

审 判 员  范献献

人民陪审员  宋婉婷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