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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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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红霞等人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二、被告人何红霞、王旭光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洛阳市洛龙区白马寺镇人民政府的损失29788元;被告人何红霞、伏毅硕、王志恒、王旭光、王希海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洛阳市洛龙区白马寺镇人民政府的损失14

二、被告人何红霞、王旭光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洛阳市洛龙区白马寺镇人民政府的损失29788元;被告人何红霞、伏毅硕、王志恒、王旭光、王希海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洛阳市洛龙区白马寺镇人民政府的损失14445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洛阳市洛龙区白马寺镇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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