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赵彦锋等六人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附带民事原告人梁某向法庭提供证明其所受损失的证据有:医药费票据、交通费票据、鉴定费票据,急诊病历本、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汇总型清单、明细清单,岳阳市金盾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资料

附带民事原告人梁某向法庭提供证明其所受损失的证据有:医药费票据、交通费票据、鉴定费票据,急诊病历本、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汇总型清单、明细清单,岳阳市金盾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资料查询清单等。

被告人赵彦锋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第五起犯罪中自己没有殴打被害人,其他均属实,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对事实的定性有异议,认为被告人赵彦锋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同时赵彦锋具有如下可从轻处罚的情节:赵彦锋本身也是传销的受害人,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愿意赔偿受害人,在第二起和第五起没有实施暴力行为,被害人在主观上也有一定过错。

被告人郭艳军称公诉机关的指控属实,自愿认罪;对原告人表示歉意,愿意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郭艳军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郭艳军只是一个打手,地位低,系从犯。对犯罪所得分配来说,其分赃较少或没有,处于被支配地位;2、具有坦白情节,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3、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4、其家庭困难,其父母及子女需要其照顾;5、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被告人蒋双全称公诉机关的指控属实,自愿认罪;对原告人表示歉意,愿意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蒋双全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害人来某某被抢的现金是1000元,证据方面存在瑕疵;2、蒋双全在此次犯罪中系从犯,其是被骗到洛阳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被殴打过,也是被害人。在传销中系最底层,没有决策权和行动自由;3、主观恶性小;4、在公安机关一直如实供述,无犯罪前科,当庭自愿认罪。其刑事附带民事代理意见为:对原告人的损失法院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判决。

被告人刘朋称公诉机关的指控属实,自愿认罪,愿意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刘朋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主观恶性小;2、系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刘朋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也对其表示谅解。4、到案后能认真悔罪,坦白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5、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其刑事附带民事代理意见为:对原告人的损失法院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判决。

被告人吴婷婷称公诉机关的指控属实,自愿认罪;愿意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吴婷婷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在共同犯罪中不是组织者和领导者,属于从犯,对其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3主观恶性小,平时在家表现良好;4、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没有采取暴力手段;5、系初犯、偶犯。其刑事附带民事代理意见为:原告人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吴婷婷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没有合法依据,应予驳回;对其损失可予以补偿。

被告人郑惠萍称公诉机关的指控属实,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彦锋、郭艳军、蒋双全、刘朋、吴婷婷、郑惠萍、陈梅梅(另案处理)均系传销组织人员,赵彦锋为该团伙负责人,几人约定由团伙中的女性在网上以交友的名义骗取网友与其见面,然后团伙中的男性以恐吓、殴打等方式抢劫被骗人员的钱财。

1、2014年5月18日早上,被告人郑惠萍以见面交朋友为由将被害人田某某骗至洛阳市关林火车站,由被告人郑惠萍、陈艳秋(另案处理)二人接住后带至洛龙区安乐镇赵村一出租屋内。被告人赵彦锋、郭艳军、蒋双全、刘朋四人对被害人田某某进行殴打,抢走现金500元及飞科牌电动剃须刀一个,并威逼其说出身上银行卡密码,后由被告人蒋双全将被害人田某某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卡上1500元现金取走,交给被告人赵彦锋。案发后被抢的飞科牌电动剃须刀、现金2000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并从扣押的赃款中领取到500元作为医疗费用。

2、2014年6月1日18时许,陈梅梅(另案处理)以见面交朋友为由将被害人郝某某骗至关林火车站,由被告人郑惠萍、陈梅梅二人接住后带至洛龙区安乐镇赵村一出租屋内。被告人赵彦锋、郭艳军、蒋双全、刘朋四人对被害人郝某某进行殴打,抢走现金2000元,并威逼被害人郝某某让其家属、朋友往其两张银行卡内汇款46000元。次日,由被告人赵彦锋取走被害人郝某某的邮政银行卡内现金15900元,由被告人蒋双全取走被害人郝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内现金30000元,并交给被告人赵彦锋。经鉴定,被害人郝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3、2014年6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吴婷婷以见面交朋友为由将被害人来某某骗至洛阳市汽车站,由被告人吴婷婷接住后带至洛龙区安乐镇赵村一出租屋内。被告人赵彦锋、郭艳军、蒋双全、刘朋四人对来某某进行殴打,抢走现金1000元及小米手机一部,并威逼被害人来某某让其家属往其银行卡内汇款4000元。当日,由被告人赵彦锋取走被害人来某某的一张工商银行卡内现金3900元。经鉴定,被抢小米手机价值为150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2014年6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吴婷婷以见面交朋友为由将被害人梁某骗至洛阳市火车站,由被告人吴婷婷接住后带至洛龙区安乐镇赵村一出租屋内,被告人郭艳军、蒋双全、刘朋等人对被害人梁某进行殴打,抢走现金1300元、一个玉观音、一个飞科牌电动剃须刀,并威逼被害人梁某让其朋友往其银行卡内汇钱。次日,由被告人蒋双全取走被害人梁某的农业银行卡上的3300元钱。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抢的玉观音、飞科牌电动剃须刀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害人梁某于2014年6月18日到湖北省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次日转院至湖南省岳阳市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月8日出院,共计花费门诊费用、住院费用20983.5元。出院医嘱要求全休三个月,加强营养。

5、2014年7月3日8时许,被告人吴婷婷以见面交朋友为由将被害人潘某某骗至洛阳市汽车站,由被告人吴婷婷、郑惠萍二人接住后带至洛龙区安乐镇东岗村一出租屋内,被告人赵彦锋、郭艳军、蒋双全、刘朋、郑惠萍五人将被害人潘某某控制在出租屋内,对其进行殴打,抢走现金600元及其苹果4s手机一部,并威逼被害人潘某某让其家属朋友往其银行卡内汇钱。当日,由被告人赵彦锋取走被害人潘某某的光大银行卡内现金1000元。经鉴定,被抢苹果4s手机价值为510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公诉机关随案移送赃款赃物人民币28900元、珍珠项链一条、S925银项链一条、S925银吊坠一个、玉珠项链带镶金佛一串、联想A60手机一部、李向前身份证一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