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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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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2015)潢刑初字第00101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定城办事处。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2月7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3月13日经潢川县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潢川县公安

(2015)潢刑初字第00101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定城办事处。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2月7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3月13日经潢川县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潢川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孜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陈某某、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4日23时30分许,出租车司机陈某某在潢川县域丰园酒店门口等客人,被告人李某及张某、陈某某(二人已判刑)、林某(另案处理)四人从旁边的“老李烧烤”店出来,要坐陈某某的出租车。陈某某说在等人,不同意被告人李某等人乘车。陈某某与陈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及张某、林某参与厮打,将陈某某打伤。经潢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某的损伤为右侧第6、7、8、9肋骨骨折、胸腔积液,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张某、陈某某赔偿陈某某290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结伙作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称事发当晚自己喝醉了酒,属于一时冲动,向被害人表示真诚道歉。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4日23时30分许,出租车司机陈某某在潢川县域丰园酒店门口等客人,被告人李某与张某、陈某某(二人已判刑)、林某等四人酒店从旁边的“老李烧烤”店喝酒后出来,要坐陈某某的出租车,陈某某以等人为由,拒绝被告人一行乘车,陈某某为此与陈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撕打。撕打中,被告人李某与陈某某、张某等人对陈某某拳打脚踢,将陈某某打伤。经潢川县人民医院诊断,陈某某右侧第6、7、8、9肋骨骨折、右侧胸腔积液。经潢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某的损伤为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张某、陈某某等人在离开现场时被接报警后赶来的公安干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2月6日被麻城铁路公安处潢川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案发后,张某、陈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130000元和16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视频资料:视频光碟一张。证实案发时,被告人李某与张某、陈某某等人均对被害人陈某某实施了殴打。被告人李某当庭对该光碟中记载的自己参与殴打被害人的内容没有异议。

二、书证:

(一)、潢川县公安局户籍证明。

(二)、潢川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证实的抓获经过:2014年6月14日12时许,陈某某报警称自己在潢川县三环路域丰园酒店门口被人殴打,民警刘征、余军迅速出警将张某、陈某某抓获。

(三)、麻城铁路公安处潢川车站派出所证实,2015年2月6日上午11时许,该所民警在潢川火车站广场巡视,在对李某的身份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系公安部网上在逃人员。

(四)、本院(2014)潢刑初字第0015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张某、陈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4日分别被判处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潢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陈某某损伤致右侧第6、7、8、9肋骨骨折、胸腔积液,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4.b之规定,符合轻伤二级。附陈某某的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照片等证据在卷。

四、证人证言

(一)、证人林某的陈述:昨天夜里大约快12点的时候,我和我朋友张某、陈某某、李某某四个人在老李烧烤吃完饭后回家,一起走到域丰园门口,我们就准备上一个等客的出租车,陈某某先上,我们三人还没来及上,就听见个那司机和陈某某骂起来,出租车司机和陈某某都下车了,出租车司机就上去推陈某某,然后打陈某某,陈某某被打倒在地,李某某上去推了司机一把,陈某某起来就打司机,将司机打倒在地,之后司机就和陈某某打起来,两人在地上扭打,李某某看见他们打就走了。我和张某上去拉架,拉开后我和张某就往东走了。打架的就陈某某和司机两人,现场有一些过路人,我没有参与打架。

辨认笔录:林某辨认出8号为李某某。

(二)、证人杨某的证言:2014年6月14日夜晚11时许,我在域丰园酒店门口等着拉客人,这时候有四个人(两男两女)走到我停车的前方一个出租车旁边,有一个男的先坐上去后又下来,与司机争吵,争吵中司机也下来了,下车后两人又争吵,后两人开始打起来。打的时候,和他们一起的另外一个男的也上去打出租车司机,还有四人中瘦一点的一个女的对司机身上踢了一脚,打完后四人往东走了。当时是拳打脚踢,我看见司机的脸被打肿了,嘴角流血了。

五、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今天夜里11点30左右,我在域丰园酒店门口等着拉客,这时上来四个年轻两男两女,然后我说不拉客我在等一个朋友,这个时候坐在前面的那个高个子男孩就骂我一句,最后我们互相就争吵起来,然后那个高个子就给我的车钥匙给拿走了,我就下车了,等我下车后,那个高个子就在我头上给打一拳,最后给我打倒在地,紧接着旁边和这个人一起的两女孩和一个男孩也冲上来对着我身上拳打脚踢,旁边的司机报警,其中一个女的跑了。打我的是两男两女。

六、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一)、同案人张某在其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中,当庭承认与陈某某等人一道对被害人殴打的事实,对共同伤害被害人的事实没有异议。

(二)、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①我、张某、林某和一个女的吃饭后在域丰园门口上一辆出租车,坐上后,出租车司机说我们喝醉了,一会儿吐车上,不拉我们。然后我们几个就和司机吵起来,之后是对骂,司机上来一脚给我踹倒,林某和张某来拉架,另一个女的就走了。我起来后对那司机踹了一脚,给他踹倒,然后我上去对他身上踢了几脚,之后我们三人就往东走,走一段距离被警察带到派出所。参与打架的就我和司机,张某和林某没参与。

司机从车里出来一脚将我踹倒,李某某上去将司机一把推倒,然后将我扶起来,司机就抓我和李某某的裤子,李某某就用脚在司机脸上踹了一脚,我准备上去打司机被张某和林某拉开。李某某上去对司机身上踹了几脚,旁边的一个开出租的司机说别打了,李某某就走了。参与打架的就是李某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