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实2013年7月14日上午10时30分,刑警大队值班时接到同事钟某的电话通知,桐柏县行政拘留所有人脱逃,要求立即前往协助抓获脱逃人员闫某某。接到电话后,刑警大队民警驾驶警车赶往桐柏县行政拘留所,到行政拘留所见到邢所长和城郊乡指导员刘洋在所门口。在了解情况后,在城郊乡指导员刘洋的带领下对其可能逃跑的线路进行搜索。当行至桐柏县二高中大门口时,发现躲在路边树林里面的闫某某,随即停车亮明警察身份后欲依法带离闫某某。闫某某跑进二高中校里面坐在学校里面,并且还大声的辱骂,再次依法带人时,闫某某对民警进行厮打,并造成方某甲面部受伤。随后桐柏县公安局副局长孙强带人赶到学校内,依法将闫某某带至桐柏县公安局月河派出所进行讯问。 6.现场勘查笔录 证实了案发现场情况。 7.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 证实被告人梁某某等人在中南海周边信访,被西城分局训诫情况。 8.移送函四份 证实梁某某、苏某某、郑某某、苏某某于2013年6月27日在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南阳市驻京信访工作组接到通知后将人接出交桐柏县信访局处理,信访局移送给桐柏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9.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份 证实闫某某、梁某某、苏某某、郑某某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秩序,被桐柏县公安局决定各行政拘留10日。 10.入出所登记 该书证证实了四被告人拘留期限为2013年7月5日至2013年7月15日。 11.桐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实梁某某、闫某某因2013年7月14日在拘留所滋事被行政拘留10日。 二、2013年4月29日,现住桐柏县城关镇居民张乙、梁某某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警方训诫。2013年4月30日8时50分,桐柏县信访局将梁某某和张乙带至桐柏县训诫地点,交由桐柏县公安局民警、信访局工作人员共同对二人进行训诫。9时20分左右,张乙的丈夫许传兵及其儿子许某某等家人赶到训诫地点,许传兵等人辱骂训诫工作人员并踹训诫地点大门,工作人员进行劝阻。在此期间,许传兵的手里一直拿一白色塑料壶。9时32分左右,许传兵将手里的空塑料壶交给许某某,许某某拿塑料壶骑摩托到大王庄十字路口东北角加油站去装93号汽油。许某某装完汽油后返回训诫地点,装有汽油的塑料壶被许传兵拿走。9时49分左右,闫某某赶到训诫地点门外,开始踢训诫地点的大门,并把大门踹开。之后,许传兵掂着装有汽油的塑料壶和闫某某等人进入训诫地点办公室。在办公室里,许传兵持装有汽油的塑料壶,手中拿打火机,情绪激动地对着油壶做点火动作,辱骂工作人员“要同归于尽”,当时闫某某还吸着香烟,也是情绪激动的噘骂在场工作人员,现场工作人员都很害怕,劝说许传兵冷静,但都不敢阻拦。10点04分,在许传兵、闫某某等人的带领下,张乙、梁某某强行离开现场,致使不能对张乙、梁某某依法进行处理。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 2013年4月30日接到通知其妻子梁某某因在北京上访被带回桐柏县训诫中心,自己赶到训诫中心看到许传兵在踹门,但没踹开,是自己将门踹开进入训诫中心办公室,当时许传兵拿一个塑料壶,许传兵在办公室吵了,要领张乙走,但没打骂。后来自己和梁某某、许传兵夫妇同时离开县训诫中心,走时训诫中心工作人员没有阻拦。 2.证人许某某证言 证实了2013年4月30日,因其母亲张乙非正常上访在县训诫中心接受训诫,其和父亲许传兵等人到训诫中心要求放人,当时自己到大王庄路口一油站加了一塑料壶(5、6斤)93号汽油,许传兵踹门没有踹开,闫某某赶到后将训诫中心门踹开,几人进入办公室,许传兵当时手拿汽油壶,同工作人员理论要求放人,但没有说“如果不放人,就点火跟你们同归于尽”的话。 3.证人梁某某证言 证实了2013年4月30日上午,在桐柏县训诫中心,张乙和自己因为在北京非正常上访被训诫,后来许传兵、闫某某直到训诫中心吵闹,将门踹开,情绪激动,要求放人。 4.证人熊某某证言 那天早上接到桐柏县信访局的通知,有两个赴京非访人员将被带回,让做好训诫准备。我是当天上午7点多就到训诫教育中心了,接着我们中心的工作人员赵某某、信访局的李乙、城关镇政府的杨某某、吴城镇政府的冯某陆续也都到了训诫中心,我们都在训诫中心做准备等非访人员过去。8点45分左右,到北京非访人员张乙、梁某某被送到训诫中心,她俩去时情绪就不稳定,手里拿着她们的诉状不停的说她们上访的事,我们工作人员一边听她俩说一边做她俩工作,稳定她俩的情绪。9点多的时候,许传兵、闫某某他们在训诫中心外边不停的高声大骂,并踢训诫中心的大门和拍打训诫中心外边的窗户,持续了二十多分钟后,训诫中心的大门被踹开,许传兵、闫某某及几个男的女的共有六个以上,他们一起冲到训诫中心办公室了,我见许传兵左手拿着一个白色的塑料壶,里面装的黄黄的液体,闻到有汽油味,许传兵到办公室后左手举着那个装着黄色液体的白塑料壶,右手拿着一个打火机,紧对着壶口,做打火的动作,嘴里嚷着:“让新疆事件在桐柏重演,都同归于尽”。当时许传兵的情绪激动的很,城关镇政府的杨某某上前劝他别冲动,让他冷静,在劝的过程中,许传兵将打火机对着了汽油壶口,杨某某用手捞了一下他拿打火机的胳膊,把许传兵的手拉开了,接着我也过去劝许传兵,许传兵左手一直掂着装汽油的壶,右手拿着打火机,并且嘴里还一直胡噘乱骂,闫某某也一直在吵骂,持续了有十来分钟,他们把张乙、梁某某强行带走了。 5.证人赵某某证言 证实了2013年4月30日上午,在县训诫教育中心,信访局的李乙局长和熊某某主任等人正在对赴京非正常上访人员张乙和梁某某劝导、法制教育的时候,许传兵、许某某、闫某某将训诫中心门踹开,强行闯进办公室,许传兵拿着汽油壶和打火机,拿的打火机紧挨着塑料壶口,一直不停的做点火动作,嘴里不停的说“咱们同归于尽,让‘新疆事件’重演”,后将张乙和梁某某强行带走。 6.证人李乙证言 证实了张乙、梁某某被带到训诫中心后,两人情绪比较激动,训诫中心工作人员做她俩的劝导、安抚工作,给她俩解释有关规定,在她俩情绪稍微稳定的时候,许传兵、闫某某等人强行闯进办公室,许传兵拿着汽油壶和打火机威胁工作人员,致使工作无法进行,后来许传兵、闫某某等人强行把张乙、梁某某带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