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闫志强证言:2005年我听说我村村民王春英处可以存钱,利率比银行利息高得多。2007年12月16日,我到王春英处存过一笔款,她给我出具普通借据一张。我没有和王春英商量存款取款方式和利率。因为我村及附近村民都知道,王春英对外承诺,在她处存款期限满1年的利率为2分,不满1年的为1分,到期连本带息一次付清,且可以随时存取。借据上写不写利率到期还款时王春英会按她承诺的利率兑付。 3、闫群山证言:我妻子吴改琴2006年分两次在王春英那存了款,她出2分利息。1999年左右,王春英在家里喂过猪,大概有几十头。 4、闫玉星证言:我是1997年或98年在王春英那存款,2000年取出。2001或2002年又在王春英那放过钱,后来是年底2分封息,换换条。我也记不清换了几次条,封了几次息。我是村医,听有人说放王春英处可以吃高息,我就主动放她那。王春英在村上信誉度高,换条封息能正常兑现,所以我才陆续存款。群众传的是她把钱放到外边吃高息了,但没有实据。她没有办什么实体,只是一个农民,前些年她喂过猪。在我们存钱或取钱时她也没说过是赔还是赚。她给的利息比银行高,并说随时要钱随时取走。2000年我借过王春英几次款,一次几千块,用款的期限都短,按2分给她出息。 5、闫付友证言:我是2001年开始在王春英处存钱,年底2分封息,记不清换了几次条,封了几次息,零头取出花了,整存又存给她。王春英在村上信誉度高,换条封息能正常兑现,所以我才陆续存款。我们存的钱她可能放到外边吃高息了,但没有实据。她没有办什么实体,只是一个农民,前些年她喂过猪。在我们存钱或取钱时她也没说过是赔还是赚。她给的利息比银行高,前几年都能正常兑付。 6、冯淑丽、丁改荣、刘改梅、闫付军、马荷花、王红霞、闫根保、张根法、高宗良等人证言:我们钱放在她那里,她再放给别人,而且她放出去的更高。王春英养过猪,其它有无经济实体不知道。我们存钱时她几乎什么都不说,写个手续就算存了,要钱了就会拿走。 7、冯建申证言:2004年农历9月22日,我在王春英处存款,3个月,利息2分。后来变更利息不满1年按1分,满1年按2分。当时她没说啥原因,我只是感觉不是好兆头,她这样做是压时间的。 8、闫万岭证言:我从1995年就不间断的往她那存钱直到出事。2004年农历2月24日我在王春英处存款,月息2分。大约2004年后她变更利息不满1年按1分。变利息时她说几个人每月都去算利息,她老烦。我想着钱闲着也是闲着,放她那比银行强。 9、王中央、刘南文、范庚恩、闫根套、宋梅先、李红彬、闫德清、张麦囤、闫万岭、刘付周、闫奎峰、闫景岭、王进保等人证言:证明该几名群众均是听说王春英处存钱利息高后,在2007年之后把钱主动存到王春英处,在王春英处存钱1分或2分的利息,比银行高,最终存款王春英没有归还。 10、赵改连、闫群山、闫发喜、闫玉星、闫付友、冯淑丽、闫永离、丁改荣、刘改梅、闫付军、马荷花、马冬玲、王红霞、闫根保、王秀枝、胡万民、张根法、王改芝、高宗良、刘玉民、闫万生、张俊卿、王红英、黄中岭、张根先等人证言:该几名群众受高息的引诱,主动把钱存到王春英处,在2007年之后把钱主动存到王春英处,因为在王春英处存钱1分或2分的利息,比银行高,最终存款王春英没有归还。猜测王春英给的利息是把钱以更高的利息放出去了。不知道她办有什么经济实体。 14、王凤英等38人证言:该几名群众受高息的引诱,主动把钱存到王春英处,因为在王春英处存钱1分或2分的利息,比银行高,最终存款王春英没有归还。猜测王春英给的利息是把钱以更高的利息放出去了。不知道她办有什么经济实体。 (三)、证人证言 1、闫松淼证言:王春英和家里没有经商办企业,养殖过鸡鸭鹅猪,从1997年开始一直到2007年底。养殖在松义家的空院子里。院子大概四丈见方。搭了四个猪圈,有三间平房,下雨鸡子可往屋跑。投入多少钱都是王春英操心。 2、闫殿成、闫全德、闫全立、闫福松证言:证明王春英在闫松义的院子里搞过养殖,规模不大,具体投入多少不清。 (四)、书证、物证 1、王春英吸收存款量变直方图:显示2004年吸收本金数较前几年猛增,2005年回落,2006年又大幅上升。2005年之后,随着吸收本金数大幅增长,支付本金数随之增长,但支付利息数减少、不过差别不大,到2008年,吸收本金数最高,支付本金及利息剧减。 王春英对此解释:2004年存款数猛增是因为好多知道我这能存款但持观望态度的都来存了。2005年存款数减少是因为我调整利息后有些人不知道这样是否划算。2006年之后猛增是因为他们认为我信誉好,2分利息也比银行划算。我调整利息的目的是想把亏空变大变慢,出事晚一些。2006年调整利息后存款人观望一阵,觉得按定期一年还是划算。 2、借条9张:显示王春英从2005年6月份开始调整利息,不足1年按月息1分。 3、许博(2009)司鉴字第06号司法会计鉴定书,显示:王春英累计发生的存款户、金额;王春英历年来共放贷498人次,金额为4,547,201元,收回3,436,510元,截至案发尚有1,110,691元未收回。 4、书证:公安机关提供18本账簿。 5、2014年2月19日长葛市公安局制作照片6张:证明王春英搞养殖场所的状况。 (五)、鉴定意见 许昌博远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王春英从1993年至2008年期间,吸收公众存款本金158,422,307元,支付本金115,859,646元,支付利息28,552,515.76元,涉及11800人次。 其中,1993年至2004年共吸收存款本金60,530,885元,支付利息17,670,982.78元,涉及3531人次。2005年至2008年共吸收存款本金97,891,422元,支付利息10,881,532.98元,涉及8269人次。 最终经公众申报收据并经公安局侦查尚有32,656,977元本金未支付,涉及2529人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