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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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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4年6月8日23时30分左右,我们饭店只剩两男一女一桌客人,我和丈夫张某某、王某在等他们走,厨师贾曾用去休息了。因张某某刚旅游回来,太累,他去这一桌说想让早点结束,说话很客气,之后又

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4年6月8日23时30分左右,我们饭店只剩两男一女一桌客人,我和丈夫张某某、王某在等他们走,厨师贾曾用去休息了。因张某某刚旅游回来,太累,他去这一桌说想让早点结束,说话很客气,之后又陆续催他们三四次,对方一直说一会儿就走,到凌晨0点40分,对方女的来算账,俩男的也站起来了,张某某和王某就过去收拾桌子。我听到外边响了一声,我问咋回事,那女的说啤酒瓶滑跌了。张某某说是他正收啤酒瓶时对方拿啤酒瓶砸他,啤酒瓶崩他腿了。对方一个男的说他有钱,张某某说“你有钱可家伙哩?”对方俩男的和张某某、王某在那说话,王某要掂啤酒瓶砸对方,我拦住了。后来对方穿绿色上衣的男的(被害人闫某某)说话还是很难听,王某掂了一个空啤酒瓶朝他头上砸了一下,他们四个人就直接打起来了,他们谁跟谁打我也分不清。他们都掂塑料条编的带靠背的小板凳和啤酒瓶互相打。后来对方光脊梁的男的(被害人张某)将张某某按到地上,我过去抓住他的右手不丢,我对对方女的说:“我老头有病啊,刚做完大手术,有啥问题不愿意你们啊!”那女的不吭声。我又说了一次让他们赶紧走,他们也不走。我一直拽着光脊梁的男的,穿绿衣服的男的拿啤酒瓶摔在地上,拿有尖的啤酒瓶要捅张某某,张某某就赶紧跑进院了,对方追着进院了。我不敢进院,对方女的也站在大门口。他们四个在里边怎么打我不清楚。王某掂着渔网将绿衣服男的和光脊梁男的打出院外。我对对方女的和光脊梁男的说“你们赶紧走吧。”光脊梁的说:“不打了,有啥好好说,不中我给你们5000元钱。”张某某说:“不是钱的事,你把身份证给我。”穿绿衣服的男的就上去继续打了,他在院外拿着一个木头高凳又去打张某某和王某,被张某某和王某打出院外,之后他们三个就出院往北跑了。我们往北追时,厨师贾曾用才出来。我往北追有二、三十米,从对方一个男的手里将店里的高凳拿回来了。张某某说让他们把身份证拿出来,他们往北跑了。王某打没有我不清楚,因为我眼睛近视的厉害。厨师贾曾用追上对方没追上,他用渔网的一截木头砸对方也不知砸住没有,随后我们就回店里了。事后我听王某说他从地上掂刀抡了一下,抡到对方脸上了。他应该是掂店里烧烤架上的菜刀。因为张某某回店里很呕吐,上不来气,我就让王某带张某某去医院看病了。

7、证人贾某某的证言:我小名贾曾用。2014年6月9日凌晨0点30分左右,我在饭店包间休息时,听到院里有人的喊叫声,我出来看,见一个穿上衣的客人举着一张高方桌站在二道门外往院内扔,张某某、王某某、王某三个人站在鱼池边。对方扔桌子时,张某某他们都往后退,张某某还摔了一跤。随后对方一个没穿上衣的男子和一个女的拉着穿上衣的男子往外走。张某某说不能让他们走,怕他们来找事,我们就全追出去了。没穿衣服的男的当时还说“不中我们包给你们饭店钱。”当时他们边说边走,我们边追边去拽他们。我用手拽穿衣服的男的胳膊不让他走,但他个高劲大,我没拽住他,他往北跑了,我捡了一根烧火棍朝他砸去,但没砸住,对方停下去捡那根棍,我就扭头往回跑了。在饭店北边看见张某某拿着一个渔网套在没穿衣服的男子头上往回拽他。王某、王某某在附近,我没注意他们在干啥,对方女的在打电话。后来王某说对方来人了,我们就一起回饭店了。第二天听张某某、王某说是对方喝多了,在那摔酒瓶找事,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我出来时就见到对方穿衣服的男的脸上都是血,其他没见谁受伤。

8、证人庞某某(系焦作市卫校附属医院医生)的证言:2014年6月9日凌晨我值班时,张某和另外一个伤者来医院,那个人伤很重,是脸上一处刀伤,我当时先对他的伤口进行缝合,后对张某伤口进行缝合,张某头上有两处伤口,胸背部一处伤口,左前臂一处伤口,右前臂一处伤口,另外肘部还有些擦伤。张某当时喝酒了,开始不让缝合,后来家属来了他才让缝合,当我最后准备对他右前臂伤口缝合时,他因认为伤口不再流血,另外闫某某伤的比较重,急着转院,就没让缝合。因为他们急着走,我在病历上没记上右前臂的伤口。

9、辨认笔录,证实了被害人闫某某对被告人王某、张某某的辨认情况。

10、扣押清单及菜刀一把,证实了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所使用的凶器菜刀一把予以扣押。

11、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12、被害人闫某某、张某的医疗病历,证实了二名被害人受伤后到医院诊治及住院治疗的情况。

1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闫某某面部创、右侧额骨骨折、鼻骨根部双侧骨折、右侧额部硬膜下血肿,其中右侧额骨骨折、鼻骨根部双侧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面部创、右侧额部硬膜下血肿,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其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张某系锐器类致伤,其体表瘢痕总长度大于15cm,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14、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拘留手续、提请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监视居住手续,其住院病历及焦作市卫校附属医院鉴定报告书,证实2015年4月13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某决定刑事拘留,但因其胆囊切除、胆囊切除、胃空肠吻合术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治疗后;2级高血压(很高危);高血糖;高血脂症,焦作市看守所不能关押,当日公安机关决定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

15、调解协议书、撤诉申请书、赔偿款收到条、谅解书、询问笔录,证实了案件审理过程中,二名被告人与二名被害人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二名被害人对二名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的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