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案发当晚23时许,我在家休息时郭超超打我电话,说在月季大酒店门口有人打他,让我过去帮忙,我就从家拿一把铁锹,骑电动车过去了。我走到新园路口时,郭超超在民族饭庄那等我,我们碰头后就去找打他的人。走到月季大酒店对面时,见月季大酒店门口北边电线杆旁边站着一个年轻人,郭超超停好电动车后,就跑过去和那人打开了,具体咋打的我没在意。我当时拿铁锹绕到那人背后,用铁锹朝他后背上打了两三下。那人就朝马路西边跑了,郭超超就追了上去,我也紧跟着追了上去。那人跑到月季公园门口北边人行道时,我看见他上身左侧有好多血,郭超超手里拿着一把十几厘米长的匕首,我也不敢再打了。那人跑到了月季酒店里面,我和郭超超就走了。我带铁锹是郭超超让我过去帮忙,我怕自己打不过对方。 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案发当晚23时许,我骑助力车从新园路往果园路拐时,与一辆快速行驶的电动车差点相撞,对方是个穿红外套的年轻人回头骂了我一句“妈了个X!”我很生气就加速追了过去,想把对方逼停下来,结果对方突然一减速自己连人带车倒在路边了,我就下车和他发生了推搡。这时有个路人过来劝架,我说他不认识就快走,这时对方那个年轻人趁机往南跑了。然后我与路人发生了厮打,路人拉着我不让我走,说他报警了。过有几分钟,穿红衣服的年轻人又从南边骑电动车过来了,还说“等会儿,人马上就来!”我还以为他说警察快来了,就和路人到马路东侧路边等着。没过几分钟,我看见那年轻人回来找我,走近后发现他手里拿把匕首,过来就朝我捅。第一下我用手挡住了,我准备夺刀的时候不知怎么回事从身后突然挨了一下,我当时就晕了,这时年轻男子朝我腰部刺了一刀,接着又朝我胸口刺了一刀,我怕了就朝马路西侧跑了过去,结果他们又追了过来。这时我发现还有一个40岁左右的平头男子穿着一个红色短袖、胖胖的,手里拿个铁锹。年轻男子又追过来打我几下,我就跑进月季大酒店里,在二楼楼梯口坐了下来。这时过来一个年轻人问我怎么了,拿灯一照发现我身上都是血,就帮我报了警,之后我就休克了。醒来时已经在二医院了。 4、证人许某某的证言:案发当晚23时许,李某骑助力车带着我走到月季酒店附近,从我们车后快速过去一辆电动车,差点撞着我们,骑车那孩儿还扭头骂我们,李某也骂他,并骑车追上他,那孩儿停下车,李某将他拽下车,打了他几下。那孩儿就给我说“姐,你劝劝俺哥,我年轻孩儿骑车太快。”李某又去追他,他就躲到一个路人身后,这路人就说“算了,都是年轻人,走开算了。”李某说“你俩是不是一块的?”路人说不是,李某说不是就别管闲事,让他走。这时那年轻孩儿就趁机骑车往南走了,过有五、六分钟左右,那孩又返回来指着李某说“你别走,人马上来了。”然后骑车往北走了,当时李某和路人在路东撕扯。又过了一分钟左右,从北边过来两个人,其中一个是刚才那孩,没看清手里拿啥东西,另一个人手里拿个铁锹,朝李某打去。这两个孩追打李某往西跑了,然后俩孩就跑了。李某胸口心脏位置和左腰腹部位置受伤,流了很多血,听医生说像匕首之类的刀口伤。 5、证人王某甲的证言:我是月季大酒店的保安,案发当晚我值班,23时许,我看到马路对面一个穿白色上衣的微胖男子和一个穿红色衣服男子在争吵,可能是骑车太快差点撞车双方互骂了起来。白衣男子用手推红衣男子,红衣男子连人带车被推倒了。争执几分钟后,白衣男子两个朋友过来了,还有一个路人在围观,不知咋回事白衣男子和路人也发生争执了,红衣男子骑电动车就往南走了,但白衣男子还在现场和路人一直争执。我害怕他们打架把酒店门口车弄坏,就去后门岗打110报警,但一直没打通。等我从后门岗回来时,白衣男子已经跑到我们酒店二楼了,没一会110就来将他拉走了。 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案发当晚23时30分左右,我见一名穿白色上衣的微胖男子月季大酒店二楼楼梯口处坐着呻吟,拿手电筒一照发现他肚子上都是血,我就帮他打了120。 7、公安机关调取的案发现场周边监控视频资料及据此制作的视频截图,显示了二名被告人案发前后的行动轨迹及本案发生、发展过程。 8、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照片,显示了被害人李某受伤后在现场所留血迹情况。 9、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郭超超带领公安人员到案发现场周边寻找其作案所使用的匕首,但未找到。 10、搜查证、搜查笔录、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住所及其家煤球房进行了搜查,搜查出被告人王某某作案时所穿红色短袖上衣一件、白色裤子一条及作案工具木把铁锹一把,并予以扣押。 11、被害人李某的住院病历,证实李某受伤后入院抢救治疗的情况。 12、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某系被锐器类致胸部、腹部裂伤,其中胸部外伤致心包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13、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李某的伤情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八级。 14、调解协议书,被害人李某出具的收到条、谅解书、撤诉申请书,本院对被害人李某所做的询问笔录,证实:案件审理期间,在本案的主持调解下,被害人李某与被告人郭超超、王某某的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亲属代表二名被告人共同赔偿李某人民币七万元(协议签订当天支付三万元,剩余四万元分四年支付完毕),李某撤回已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对郭超超、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二名被告人从轻处罚。 15、并有被告人郭超超、王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接警记录、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