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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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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证明被害人马某某提供协议书二份,甲方为原阳县七零一工程项目部、乙方为马某某、原阳县政府法定代表人段某某,甲方支付2014年8月份在乙方购买的材料款,当时裴辛说一次性会通过工行、农行转款三百万元及五百万元,

证明被害人马某某提供协议书二份,甲方为原阳县七零一工程项目部、乙方为马某某、原阳县政府法定代表人段某某,甲方支付2014年8月份在乙方购买的材料款,当时裴辛说一次性会通过工行、农行转款三百万元及五百万元,后协议书没履行的事实。

18、贵金属类首饰质量保证书

证明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裴辛以毛某丙名义购买千足金吊坠19.97克,金额5292元的事实。

19、借条

证明2013年10月1日,被告人裴辛因工程款不足借被害人功某某66万元用于工地工程项目款,用期三个月的事实。

20、扣押清单

证明2014年12月24日从被告人裴辛处扣押豫GVY285福特汽车一辆、福特车钥匙一把、驾驶证一本、黄色手链一个、关公图案黄色吊坠一个等的事实。

21、发还清单

证明2015年2月5日,被害人马某某领走金牌一个、苹果6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部;2015年3月5日,被害人马某某领走苹果6手机二部、人民币25000元的事实。

22、证明

证明田某某上交物品均为原阳一个叫毛某丙的给自己的;崔某某书写退赃款5000元的事实。

23、原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

证明其单位无裴辛、毛某丙两位工作人员的事实。

24、领到条

证明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妻子杨某甲退还被害人单某某82000元;2015年元月4日,被害人单某某从原阳县刑警队领走82000元,并希望从轻减轻对被告人裴辛处罚的事实。

25、路寨派出所民警董桃杰证明

证明被害人单某某夫妇于1月6日到该派出所查询毛某甲的情况,后经比对被告人裴辛就是自称叫毛某甲的人。

26、借条

证明2013年12月20日,被告人裴辛借被害人单某某87000元的事实。

27、到案经过

证明2014年12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裴辛在新乡市人民公园附近被抓获的事实。

28、违法犯罪查询记录

证明被告人裴辛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29、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

证明被告人裴辛因诈骗于2014年10月19日逃跑,2014年11月28日上网追逃,2014年12月23日被抓获归案的事实。

30、手机截屏照片

证明从田某某、被害人马某某手机上拍摄的相关聊天内容等信息的事实。

31、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机动车注册申请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证明豫GVY285机动车信息的事实。

3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证明2014年10月18日,被害人单某某报案至原阳县公安局,原阳县公安局于2014年10月19日立案侦查的事实。

33、记账本内容

证明被害人马某某于2015年4月14日提供的从9月18日至12月24日给被告人裴辛财物相关内容的记录的事实。

34、照片

证明被害人马某某于2015年4月14日提供的手机上存的部分QQ聊天内容的事实。

35、原阳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

证明被害人功某某和被告人裴辛之间通过银行卡进行交易情况的事实。

36、领条

证明2015年6月9日,被害人马某某从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将豫GVY285蓝色福特嘉年华轿车及车辆相关手续领走的事实。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证明被告人裴辛和被害人功某某是通过其认识的。被告人裴辛曾以一个亲戚买车差一万元为由借被害人功某某一万元,让其当担保人,被告人裴辛给被害人功某某写了一个借条,约定一个月还,之后钱是否归还其并不清楚的事实。

2、证人毛某乙的证言

证明其母亲尹某某给被告人裴辛18000元钱办退休及事后经核实被告人不是政府部门人员的事实。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证明其姐尹某某给被告人18000元钱办退休的事实。

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证明其和被害人单某某查找到毛某甲真实姓名是裴辛。被告人裴辛承认其欠被害人单某某95100元钱,已归还8000元并给被害人单某某打了一个欠条的事实。

5、证人朱某丙的证言

证明被告人裴辛以能买便宜房的名义骗其母亲单某某95100元后归还8000元的事实及其母亲以买便宜房、办证和办税的名义向其要一万元左右的事实。

6、证人毛某丁的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