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4年8月3日,被告人刘磊、李某某、张某某驾驶摩托车至上蔡县华陂镇北的开龚公路,由张某某负责强行拽取骑电动车行驶的豆某某脖子上的金项链,致使豆某某摔倒在地,金项链因断裂而丢失。经评估,该金项链价值1296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豆某某的陈述:2014年8月3日10点10分左右,其骑着电动车从华陂镇十字街往北走,走到华陂镇开龚路和寨村与韩庄村中间路段时,一辆摩托车与其走并齐了,坐在摩托车后座的男子伸手将其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拽走了。摩托车飞快往前跑的时候,后轮碰着电动车前轮,将其电动车碰倒在地上。 2.被告人刘磊的供述和辩解:其骑着“凶四”的摩托车,“凶四”和李某某骑着李某某的摩托车,三人去了上蔡县华陂镇。一个女的骑着一辆电动车在前面走着,“凶四”他俩追上去,也没有抢到,那个女的摔倒在地上,其三人就跑了。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七八月份一天上午,其骑着摩托车带着张某某过了华陂镇往北走,刘磊在后面跟着。张某某见一个骑着小踏板电车的女的脖子里有项链,其骑着摩托车走到这个女的旁边时,张某某伸手拽这个女的项链,直接就把这个女的拽倒了。张某某说项链拽断了,掉下去了。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夏天的一天,李某某骑着摩托车带其在前面走,刘磊骑辆摩托车后面跟着。走到华陂镇北的南北路上,看见一个骑电动车的女子,李某某跟上她以后,其伸手把这个女子脖子里的金项链拽断了,并把那个女子拽倒了,但是没有抢走她的项链。 5.价格鉴定意见: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抢金项链价值1296元。 6.指认现场照片:刘磊对该起犯罪地点进行指认。 (二)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刘磊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至汝南县三门闸乡至板桥乡公路,将骑电动车行驶的胡某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抢走,胡某某停车后,二人又将胡某某电动车车把上的手提包抢走,包内装有苹果5手机一部、现金100余元。经评估,被抢苹果5手机价值3000元、金项链价值3510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2014年8月29日中午,其带着其儿子骑着电动车走到三门闸往板店的公路附近时,后面有摩托车追上来,摩托车后面坐的人伸手拽其脖子上的项链,后来调个头,摩托车后面坐的男的就下车了,其把电动车停下来,对方将其车把上的包拿走跑了。 2.被告人刘磊的供述和辩解:其骑着摩托车带着“龚大毛”去了汝南县三门闸乡,在乡下的路上,看见一个三十岁左右骑电车的女的。其与“龚大毛”骑着摩托车从她旁边经过时,把那个女的脖子上的金项链抢走了,掉头准备往回跑时,其看见那个女的电车把上挂着一个手提包,就顺手把包抢走了,包里装有八十多块钱,还有一部苹果5手机。 3.鉴定意见: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抢苹果5手机价值3000元、金项链价值3510元。 三、盗窃罪 (一)2014年8月4日,被告人刘磊、李某某、张某某等四人驾驶两辆摩托车窜至上蔡县东洪镇毛庄村委,欲对李某某家实施盗窃,因未能盗得物品而离开。后刘磊伙同他人再次返回李某某家,将李某某家中的黑色海信牌液晶电视机盗走。经评估,被盗电视机价值28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某甲的证言:2014年8月5日10点50分,其婆婆孔某某打电话说卧室的电视机被盗了,其回到家查看一遍,除了一台液晶电视其他没有丢东西。 2.证人孔某某的证言:2014年8月5日6点多,其起床发现西屋的门开着,西屋的电视没有了,其儿媳张某甲在她娘家住的,张某甲回到家仔细查看一遍,除了一台液晶电视其他没有丢东西。 3.被告人刘磊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7、8月份,李某某说上蔡县东洪镇毛庄有一家没有人,让看有什么能偷的没有。其与“凶四”、李某某、“马宏超”四人一块骑两辆摩托车就去了。“凶四”在庄口那看着摩托车,其和李某某在那家过道口看着人,“马宏超”自己进去了。过一会,“马宏超”回来说没啥偷的,之后,四个就回到县城了。后来,“马宏超”说刚才在东洪镇毛庄那家有一台电视机,二人又去了,其在过道看着人,“马宏超”进去搬出来一台液晶电视。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其知道上蔡县东洪乡毛庄西南角处一家住户平常没有人,2014年的七八月一天晚上,其和张某某、刘磊,还有个刘磊的朋友,四个人骑摩托车去上蔡县东洪乡毛庄西南角那家,刘磊和他朋友进去出来说里面有人,四人便返回了。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七八月份一天晚上,其和李某某、刘磊以及刘磊的朋友骑摩托车到毛庄附近,其看着摩托车,他们三个人去偷了,等一会他们说没有偷着啥东西,四人就回家了。 6.价格鉴定意见: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海信液晶电视机价值2800元。 7.指认现场照片:刘磊对该起犯罪地点进行了指认。 (二)2014年8月17日晚,被告人刘磊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至上蔡县韩寨乡任集村,将任某某家中的海尔牌冰箱与一台电脑主机盗走。经评估,被盗冰箱价值2500元、电脑主机价值1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陈某的证言:2014年8月18日6时37分许,其去其儿子任某某家,发现他家的大门、堂屋门开着,家里被盗了一台海尔牌电冰箱,一台电脑主机。 2.被告人刘磊的供述和辩解:大概2014年8月底一天晚上,“龚大毛”骑着摩托车带其去了上蔡县韩寨乡一个村里,那一家没有人,偷了一台电脑主机,一台立式冰箱。 3.价格鉴定意见: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海尔冰箱价值2500元、电脑主机价值1000元。 4.指认现场照片:刘磊对该起盗窃犯罪地点进行指认。 (三)2014年8、9月份,被告人刘磊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至上蔡县塔桥乡关楼村,将张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森地牌电动车盗走。经评估,被盗森地电动车价值3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的证言:2014年8月底或9月初,那天晚上其把电动车停到院子的棚下,第二天早上发现电动车不见了。 2.被告人刘磊的供述和辩解:大概2014年9月初,一天晚上,“龚大毛”骑摩托车带其去了上蔡县塔桥乡关楼村的一家,院子里有一辆黑色踏板样式的电动车,“龚大毛”就推走了。 3.价格鉴定意见: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森地电动车价值300元。 4.指认现场照片:刘磊对该起盗窃犯罪地点进行指认。 (四)2014年9月底,被告人刘磊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至上蔡县洙湖乡三里村,将梁某某家中一部白色三星牌触屏手机盗走。经评估,被盗三星手机价值4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一天中午,其回到家发现堂屋门没有关严,发现屋里被翻的乱七八糟,柜子上放的手机不见了。被盗的是一部白色的触屏手机,价值800元左右。 2.被告人刘磊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9月底一天晚上,“龚大毛”骑摩托车带其从上蔡县城往东走到一个庄上,去了一家没人的宅子,“龚大毛”进去拿了一部三星触屏白色的手机。 3.价格鉴定意见: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三星手机价值400元。 4.指认现场照片:刘磊对该起盗窃犯罪地点进行指认。 本案另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综合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被告人刘磊、李某某、张某某自然人身份情况。 2.抓获经过:西平县公安局民警于2014年9月30日将刘磊抓获,于2014年10月6日将李某某抓获;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于2014年10月31日将张某某抓获,当日未羁押。 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石家庄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2日作出(2001)郊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张某某于2002年8月11日刑满释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