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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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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林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2014年5月份,李某甲通过我朋友李某乙找到我问能不能帮忙找点活,我答应帮他跑项目,一个标段要交2000元报名费,还要3-4万元活动费,过了一段时间,李某甲给我6.3万元让我给他跑2个标段,随后又给我3.2万元让我给他

2014年5月份,李某甲通过我朋友李某乙找到我问能不能帮忙找点活,我答应帮他跑项目,一个标段要交2000元报名费,还要3-4万元活动费,过了一段时间,李某甲给我6.3万元让我给他跑2个标段,随后又给我3.2万元让我给他再跑个标段,我帮他跑的标是2014年唐河农业水利水电项目,结果也没跑下来,钱也没给他。

我跟郭某某是朋友,我告诉郭某某能够跑来国家拨款修路的项目,并且项目还没有定具体地点,郭某某就说他认识源潭姬庄的人,看我能不能把项目指标给姬庄,我答应后,郭某某就找来姬庄的村干部给我见面商量修路的事。后来在申某乙家我们签了协议书,注明我给姬庄修9公里多的路,全额使用国家项目资金,并规定2014年6月12日开工,2014年9月12日结束。私下口头约定,每公里由姬庄村付给我配套资金1.5万元。签完合同,我就找社旗李某甲干这个活,也签有合同,约定包工包料每公里17.7万元,开始修路时我给了李某甲2万元钱,工程队进入现场后,申某乙给我两万,施工中他又给我三万,后来申某甲又给我五万。我给李某甲说项目正在跑,让他先修路,等跑下来再给他钱,在修200米左右时他说他垫钱多,我又提供水泥,修有两公里他又问我要钱,我说等跑下来再修,工程就停了。

在姬庄施工过程中,我和申某乙与源潭方书记一起吃饭,方书记说源潭田庄和夭庄有5公里左右路,看我能不能跑来指标修,也给我配套款4万元。

我当时没答应他,隔几天我给他说跑来了5.47公里指标,每公里得配套资金1.5万元。实际上也没有这些指标。当时我们没签合同,我将工程让马湾的申某丙干,上机械的第二天我给方书记发一个刁某某银行卡号,他们给我打1.8万元的配套款。夭庄地坪处理好后我让申某丙又将田庄的地铲完,田庄张某丙给我2万元配套款。因申某丙只将田庄地坪铲了一下,我就没有给他钱。

我总共收了13.8万元。给了桐河乡王某1万元的机械费,机械用在夭庄的活。给了裴某乙两个月工资1万元,给了汉冢乡万庄大队吕某某2千工资,给了开车的李某乙8-9千元。给了桐河工地施工的“文”机械费1.1万元,以及桐河范营“小项”河石款5千。给了桐河兰春水泥款1.5万元。我租的宝马车出事故我修车花了2万元,我的君越车出事故赔了人家9000元。给了李某甲入场费2万元,剩下的钱我租车加油及日常花掉了。

2014年8月8日,我从韩某某手中租赁南阳市宇信凯旋城单元房,租期一年。我当时和吴某谈朋友,我伪造了一份以吴某名义从宇信凯旋城购买该房的购房合同,准备骗吴某,还伪造一份韩某某将该房转让我给及吴某的转让协议,上面韩某某、吴某的签名都是我签的。李某甲在房屋内看见我给吴某的购房合同了,我说房子是租的他不信,让我把房子抵给他,我就写了抵押条,还将别克君越轿车也抵给他了。

我小时候认给我大姑,我姑父姓张就给我起名叫张某乙,在家都叫我刁林,我的朋友有些知道我叫张某乙,签合同时我也没多想,就签了张某乙的名字。

15、唐河县发改委出具的说明,内容为:自2010年以来,村村通项目已经停止。2010年至2014年,我单位从未申报过源潭镇田庄村、姬庄村、党耀庄三处通村公路项目。

16、刁林出据的收据及汇款票据

刁林收李某甲现金的收据

刁林收申某乙、申某甲筑路款的收据。

南阳市长江路工商银行刁某某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14年6月26日,汇入1.8万元。

刁林收田庄筑路款两万元的收据。

17、张某乙(甲方)与姬庄村委(乙方)所签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全额使用国家村村通建设项目资金为乙方辖区内村道及相关桥涵进行施工建设,开工时间2014年6月12日至9月12日。乙方按照甲方工程进度情况按比例付给甲方配套资金。

18、张某乙(甲方)与李某甲、张某甲(乙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主要内容为:唐河县源潭镇姬庄村混凝土路面工程,工程总长9700米。每千米17.7万,工程总造价171.69万元。基础铲平后河石铺完,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10;路面施工后每完成一千米甲方支付乙方每千米工程款的70%。工程竣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剩余款的20%。

19、刁林从丁某某处买水泥的条据

20、刁林与韩某某的房地产租赁合同

21、刁林伪造的韩某某与刁林、吴某房屋转让协议及吴某购房合同

22、刁林给李某甲所写抵押协议

主要内容为:因工程资金未到位,刁林自愿将名下宇信凯旋城房产与一辆别克君越做抵押,抵押期限为17天,如到期工程款付不上,所押东西折价50万元由李某甲自行处理。工程款结清,此协议自动作废。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刁林及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其诈骗李某甲的96000元,实为债务纠纷,在案发前经李某甲同意以轿车抵偿,刁林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经庭审查明,刁林虚构事实骗取李某甲96000元,案发前李某甲向刁林追要时,刁林虽以刁某某名下的轿车抵偿该款,但刁林隐瞒了轿车系分期付款购买的事实,现因李某甲不同意由自己对车辆继续分期的付款,刁某某不同意过户给李某甲。故刁林骗取李某甲的96000元并未真正抵偿,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刁林及辩护人另辩称刁林没有非法占有姬庄等村修理款的意图,所收款项用修路,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即使构成犯罪,其支付李某甲的2万及付水泥款1.5万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意见,本院认为,在2010年以来村村通项目已经停止,2010年至2014年唐河县发改委从未申报源潭镇田庄、姬庄、党耀庄通村公路项目的情况下,刁林虚构自己全额使用国家村村通建设项目资金的事实,与姬庄村修路签订合同,骗取姬庄、田庄、党耀庄138000元非法占有并挥霍,其合同诈骗行为已得逞,支付李某甲2万及付水泥款1.5万均不应从合同诈骗数额中扣除,刁林及辩护人的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刁林系一人犯二罪,应当二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刁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尚未交纳的15000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