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被告人张江卫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12月31日晚上大概十点多我和几个朋友一起到喜来登KTV喝酒唱歌,到了今天凌晨2点多的时候我在回去的路上,我在路边方便,我看见旁边有一个楼房的大门开着我就进去,当时里面也没看见人,进去大门右边有一个楼梯,我就从楼梯上了二楼,二楼好像就一个门我开一下没开开,接着我又到了三楼,因为当时喝酒喝的有点多,我也记不清楚到底是三楼还是四楼了,就一个大门,我用手推了一下推开了我就进去了。进去后是一个大客厅,大客厅门口有一个大鱼缸,屋里面灯关着,就鱼缸里面的灯亮着,也能看见屋里东西。屋里面有两个房间,其中一个房间锁着,我没开开,另外一个我用手拉了下门把手门就开了。进去后看见屋里面有两个人在睡觉,我在离门最近那张床的床头柜上拿了一部手机,手机我顺手装进我穿的袄左边的口袋里面。然后我在房间里面看见有一个衣架,上面挂的有衣服还有一个手提包,我在衣服里面找到一个钱包,里面好像装了一千多,但是房间里面黑没有光线,我还晕着,就感觉了一下,感觉有一千多,把钱装进牛仔裤后面靠左的口袋里面。随后在手提包里面还找到一个钱包,这个钱包里面大概两千多吧,我就把钱装进袄右边的口袋里面。因为当时太黑了,也没数也没看就直接装口袋里面了。我还在找钱的时候,我听到后面床上有动静,我就赶紧往门口走,快走到门口的时候,第一张床上睡的那个人突然起来,把我按在床上,我害怕还紧张,想赶紧跑出去。那个人就用被子捂着我头把我按在床上,我挣扎了一下没挣扎开,我就用手推了了那个人两下。我记不清了是怎么推的了,因为当时酒喝的多了,还害怕被抓着,就反抗了,至于怎么推的想不起来了。受害人身上的伤应该是我在反抗的时候把人家抓伤的。我正在和第一张床上的人在拉扯的时候,第二张床上的人也醒了,就用被子把我整个人捂了起来,并把我弄到地上了,随后他们两个就把我按了起来,并把我身上的钱和手机都搜了出来,其中一个人把我腰抽了下来困住我的双腿不让我动,然后他们就报警了。钱被搜出来的时候我看了一眼,大概就是三四千块钱,具体多少我也不知道。2015年2月27日供述:我叫张江卫,因为我之前被网上追逃,为了躲避这个我才冒用段朝卿的身份证,用他的身份信息。段朝卿的身份证是2014年过完年我在郑州城中村的一个小网吧里买的。 二、盗窃罪 1、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江卫窜至社旗县赊店镇同兴市场西侧一居民区三楼,趁赊店镇居民王浩家无人之际,用锡纸将门锁打开,后雇佣一辆三轮车谎称搬家,将王浩家的沙发、洗衣机、餐桌、电视机等家电盗走运至其本人租住的社旗县一高中家属院单元房内。经鉴定,上述被盗家电价值共计11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及对现场进行勘验,在现场北卧室立柜抽屉提取指纹一枚,拍照后胶带转移提取。 (2)鉴定意见及手印照片。证实2014年12月14日在社旗县赊店镇电力小区王浩家被盗案发现场西边北卧室内立柜门上提取的指纹为被告人张江卫右手拇指所留。 (3)社旗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证实王浩家被盗物品的价值共计11840元。 (4)扣押物品清单一份。证实社旗县公安局赊店镇派出所办案人员扣押涉案物品沙发三张,茶几一个,电暖扇一台,电视机一台,电视柜一个,餐椅四张,洗衣机一台。 (5)发还清单一份。证实社旗县公安局赊店镇派出所办案人员扣押涉案物品全部返还给被害人王浩。 (6)证人王爽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3日发现其哥哥王浩家被盗的事实及丢失物品清单。 (7)被告人张江卫的供述。证实自己在电力小区盗窃三楼家电及家具,将物品拉至其在社旗县一高中家属院租住的单元房的事实。 2、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江卫窜至社旗县赊店镇晨光苑小区5号楼1单元三楼南户,趁赊店镇居民李珍珍家中无人之际,利用锡纸将门锁打开,入户盗窃9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及对现场进行勘验,在现场北卧室靠东部发现指纹一枚,拍照后胶带转移提取。 (2)鉴定意见及手印照片。证实2014年11月19日在社旗县赊店镇电力小区王浩家被盗案发现场西边北卧室床靠背上提取的指纹为被告人张江卫左手拇指所留。现场梳妆台抽屉上提取的指印为被告人张江卫左手拇指所留。 (3)被害人李珍珍的陈述。证实了2014年12月19日晚家中被盗现金10000元左右的事实。 (4)被告人张江卫的供述。证实自己在晨光苑小区一住户内盗窃现金9300元的事实。 3、2013年3月15日凌晨,张江卫在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六合之家其老板祝万东家借住时,趁祝熟睡之际,将祝停放在小区的一辆黑色长城哈弗轿车盗走。祝报警后张江卫将该车退还。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70000元。另查明被告人张江卫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5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身患疾病,于2013年5月3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于2013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辨认笔录1份。证实被告人张江卫对被盗窃哈弗轿车现场进行辨认。 (2)郑州市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证实被盗的哈弗轿车价值70000元。 (3)车辆及车钥匙照片三张。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后被告人张江卫2013年5月21日下午将该车停放在南召县皇后乡北召店中学门口退还给被害人的事实。 (4)短信照片14张。证实被告人张江卫盗走车辆后与被害人祝万东短信通讯情况。 (5)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证实了被害人祝万东轿车注册登记情况。 (6)案件受理及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5月15日被害人祝万东报案称其长城哈弗牌轿车被盗。经侦查张江卫有重大嫌疑,后民警赶赴南召县皇后乡,经其劝说后张江卫将该车返还。2013年5月27日,郑州公安局东风路公安分局将张江卫抓获,张江卫对盗窃轿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7)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拘留证1份。证实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于2013年5月28日对张江卫决定刑事拘留。 (8)郑州市第一看守所不予收押情况说明书1份。证实因张江卫身患疾病,不予对其收押。 (9)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监视居住决定书1份。证实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因张江卫身患疾病,于2013年5月29日,对其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期限从2013年5月30日起算。 (10)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取保候决定书1份。证实2013年6月7日因张江卫身患疾病,看守所不予收押,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从2013年6月8日起算。 (11)被害人祝万东的陈述。证实张江卫盗窃其长城哈弗轿车,后在民警帮助下张江卫该车退还的事实。 (12)被告人张江卫的供述。证实张江卫将被害人祝万东黑色的长城哈弗轿车盗走,后因公安局机关介入后将该车退还的事实。 上述证实被告人张江卫抢劫罪、盗窃罪的犯事实及证据,均当庭出示,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