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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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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占伟盗窃、侯某某、寇某甲、宋某某、寇某乙掩饰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11月19日期间,被告人寇占伟共盗得摩托车7辆、电动车13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846元。后被告人寇占伟将盗得的摩托车、电动车卖与他人,其中,被告人侯某某购买两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14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11月19日期间,被告人寇占伟共盗得摩托车7辆、电动车13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846元。后被告人寇占伟将盗得的摩托车、电动车卖与他人,其中,被告人侯某某购买两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140元;被告人侯某甲购买一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06元;被告人宋某某购买一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被告人寇某乙购买一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11月19日晚上,被告人寇占伟窜至淅川县金河镇金河村后周组李某乙家楼下,用随身携带的撬摩托车工具将李某乙停放在楼道里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WH100T-H踏板摩托车撬开盗走。经淅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及被告人作案工具被公安机关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寇占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李某乙陈述,证人姚某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起赃笔录,鉴定意见,书证指认现场笔录、照片、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3年10月20日晚上,被告人寇占伟窜至淅川县城关镇老街敦煌网吧附近一巷道内,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和剪刀将唐某某停放在家属楼楼道内的一辆白色五羊燃油48型助力车撬开后盗走。经淅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五羊助力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寇占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唐某某陈述,证人曹某某证言,鉴定意见,书证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被盗摩托车购买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13年11月17日晚上,被告人寇占伟窜至淅川县上集镇上集卫生院内,将杨某某停放在卫生院一楼楼道内的一辆淡黄色新日电动车撬开后盗走。经淅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新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寇占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杨某某陈述,鉴定意见,书证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被盗摩托车购买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2013年10月16日晚上,被告人寇占伟窜至淅川县城关镇二环路花好月圆酒店附近一家属楼,将杨某乙停放在楼道内的一辆银白色雅迪电动车撬开后盗走。经淅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雅迪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寇占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杨某乙陈述,鉴定意见,书证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被盗摩托车购买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5、2013年11月2日晚上,被告人寇占伟窜至淅川县城关镇县一初中家属院内,将魏某停放在楼道内的一辆银灰色新日牌电动车撬开后盗走。经淅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新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寇占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魏某陈述,鉴定意见,书证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被盗摩托车购买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6、2013年10月1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寇占伟窜至淅川县城关镇新建路朝阳社区太平洋保险公司附近一巷道内,将闫某某停放在楼道内的一辆白色绿佳牌电动车撬开后盗走。经淅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绿佳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寇占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闫某某陈述,鉴定意见,书证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被盗摩托车购买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7、2013年8月份,被告人寇占伟窜至淅川县金河镇星月宾馆附近,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剪刀等工具将一辆黑色大运弯梁摩托车撬开后盗走。随后被告人寇占伟将摩托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经淅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2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摩托车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寇占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证言,鉴定意见,书证指认现场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被盗摩托车购买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8、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寇占伟窜至淅川县二环路太平洋保险公司附近,将黄某某的一辆台铃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寇占伟以10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马蹬镇任沟村村民张某某。经淅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台铃电动车价值1880元整。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电动车扣押并发还给失主黄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寇占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黄某某陈述,证人张某某、刘某某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书证指认现场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盗摩托车购买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9、2013年6月份,被告人侯某某明知是被盗电动车的情况下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被告人寇占伟及范某某手中购买两辆电动车,经查,范某某所卖电动车也为被告人寇占伟所盗。经淅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两辆新日电动车价值分别为2610、153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两辆电动车扣押并发还给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寇占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王某某、党某某陈述,证人范某某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盗摩托车购买凭证、被告人侯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0、2013年10月份,被告人侯某甲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被告人寇占伟手中购买一辆雅马哈凌鹰踏板摩托车。经淅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雅马哈凌鹰摩托价值600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摩托车扣押并发还给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寇占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魏润峰陈述,鉴定意见,书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盗摩托车购买凭证、被告人侯某甲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1、2013年7月份,被告人宋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被告人寇占伟手中购买一辆其盗窃的飞鹰牌助力摩托车。经淅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飞鹰牌助力摩托车价值36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摩托车扣押并发还给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寇占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石国强陈述,鉴定意见,书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盗摩托车购买凭证、被告人宋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