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被告人张强供述:今年4月份的时候,韩保红打电话问我有没有生意做,我告诉他说有生意做,后来韩保红就到保定找我。和他一起来找我的还有一个叫周某某的人,他们来时随身带来了有几十件玉货,我花6万块钱买他们14件货,后来我们在一起聊天。周某某向我打听是否有要翡翠的客户,我说你要是玉货价格合适,我能介绍客户。后来周某某就给一个叫李总的打电话,通完电话,周某某告诉我这个李总最近两、三天就会带货过来了。第三天的中午,周某某约那个叫李总的人到保定市裕华东路凰庭假日酒店,我在这个酒店给李总开个房间,并在酒店二楼的餐厅请李总吃饭。吃饭过程中周某某介绍我们几个相互认识了一下,我才知道李总全名叫李某某,是河南人。吃完饭,韩保红、周某某带着李某某到我在酒店开的房间,在房间里让我看李某某带来的货,当时他带来都是翡翠货,大约有30多件。后来我就确定从李某某那里拿21件小货代销,这21件小货共作价120万.还有四件大货,这四件大货作价是400多万。过了两天后我卖了其中两件货,共卖了20万,我就把这20万给了李某某,又过了两天李某某走了,说是东北有生意。大概又过了半月,我朋友袁某某(浙江金华的人)看到我微信上传的玉货照片,就打电话联系我,说他那里有销路,随后我就带着很多货去金华找袁某某,通过袁某某介绍我认识了夏某和施某,夏某拿了我帮李某某代卖的三件满绿翡翠大货,三件满绿翡翠大货是一个竹节、一个树叶、一个滴水,还有两件小货,我和夏某商定这三件大货作价是600万,两件小货作价15万,夏某分两次合计给了我50万,我也分两次给了李某某,一次转账30万,一次现金20万;施某从我这里拿了很多货,其中有六件是我帮李某某代卖的,分别是一个鸟笼,五个小件,一共价值60万,施某到现在一直没有给我钱。 我骗李某某的都是玉器,一共30件,分别是一个翡翠冰戒指,作价6万,在张某某处,一个翡翠冰满色葫芦挂件作价4万,在张某某处,一个翡翠双如意挂件作价9万,在张某某处,一个翡翠单如意挂件作价7万,在施某处,一个翡翠满色豆角作价4万,在施某处,一个翡翠满色如意挂件作价5万,在施某处,这21件货共作价120万。还有三个翡翠摆件作价8.5万,在施某处,一个红翡鸟笼作价30万,在施某处,一个翡翠马眼戒指,作价5万,在张某某处,一个翡翠白冰观音,作价26万,我卖了,一个翡翠镶金水滴挂件作价135万,一个翡翠镶金树叶作价120万,一个翡翠镶金竹节作价130万,都在夏某处。我一共给李某某现金70万。 我跟韩保红认识一年多了,他对我的情况很熟悉,他知道我不是河北首富,我也没有红木家具厂,更不可能一次性采购三千万的翡翠,我自己有一辆价值三十万的车,还是贷款买的,这些韩保红都知道。我和李某某拿货是代卖关系,生意做成后由李某某负责给周某某和韩保红提成。 7、被告人韩保红供述:大概今年4月初,周某某到北京见到我,说手里没钱,想做点生意,我说我保定有个朋友想要点货,我们一块去一下保定,顺便我有点白玉货想卖给他,而后,我就和周某某去保定见到了张强,张强安排我们在保定的凰庭酒店住宿,住宿费张强负责,在保定期间,张强提出想买点翡翠玉货,并且说事成之后亏不了我们,周某某说他认识一个做翡翠生意的老板,他手里有好翠玉,而后张强就催周某某给那个老板联系,随后几天,周某某不停的给那个翡翠老板联系。 张强给周某某吹的大,说自己有红木家具厂,而且经营钻石、象牙、犀牛角生意。周某某就按张强的意思给那个翡翠老板打电话。那个翡翠老板相信后,张强就让我和周某某到北京去等那个翡翠老板,我们当时在北京武警总部招待所住,周某某让我提前给张强说让他派车来接我们,那个翡翠老板到北京下飞机后,就打了个车到武警总部招待所找我们,周某某给我介绍这是李总,叫李某某。我们当时就退了房,到张强指定的地方,张强安排了一辆轿车接上我们。到保定后,我们到张强安排的酒店餐厅,随后张强就和他的老婆进来了,周某某介绍这是张总(张强),这是李总(李某某),让他们互相认识,随后我们就一块吃的饭。吃过饭后,我们一块到张强的房间闲聊起来,张强说他是做红木家具的,并且经营钻石生意。张强还说我想弄点好翡翠收藏,钱不是问题,随后我到唐山拉点现金回来进行交易。张强这样一说,李某某更加相信了,后来李某某急着去沈阳办事,就将一部分货留给周某某,让周某某负责卖给张强。李某某走后,张强感觉留的货少,就对周某某说,货太少了,你再弄点货来,顺便把第一次的货款给你,周某某就给李某某联系,李某某又带着货来到保定,张强又挑了些货,具体啥货我不清楚,总价值几百万。大概又过了十天左右,周某某对我说,他现在联系不上张强。随后李某某一直找张强要货款,张强一直推着不给,没办法了,李某某离开了保定,感觉到上当受骗了。这些货我也不知道张强弄哪儿了。 2013年4月中旬,我给张某某介绍张强时说,张强是我的朋友,也是做玉货生意的,平时在苏州做生意。后来在吃饭时,张强自己说他是河北保定首富,家里开着红木家具厂,并且从国外往国内贩红木,并且经营钻石、象牙、犀牛角、老虎头生意,还说他自己有别墅,说凰庭大酒店有他的股份,总之把他自己说成身价几个亿的老板,还说他2012年一次性就成交二、三千万的翡翠生意,把张某某忽悠的也相信了。凭我对张强的了解,他根本没有那么大的身价,我是2011年通过朋友认识张强,我们做过几次生意,一共3次总价值十几万元,我估计他有个三二十万元的经济实力,顶多每次能买个十几万的货,这是我跟他认识一年多对他的了解。张强说他有实力的话时我只是笑笑,我想着都是朋友,张强无非是夸大介绍了自己的身份,这年头做生意不夸大介绍一下也做不到生意,我想着只要我介绍的货能把货款追回来,他们双方能把提成给我就行,其他我也没有考虑。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强、韩保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韩保红案发后虽然能主动投案,但当庭翻供,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韩保红在共同诈骗李某某玉货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部分犯罪没有参与、没有分得赃款、赃物,对韩保红依法可减轻处罚。本案涉案玉货均无有效价格证明予以证实,部分追回玉货有价格鉴定意见,可参照鉴定意见确定涉案金额;没有鉴定意见只有实际处分价格的,参照实际处分价格确定涉案金额;既无法鉴定又不能确定实际处分价格的玉货,作为从重量刑情节考虑。鉴此,二被告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案发后追回部分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