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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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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小鹏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1、被告人徐小鹏供述:2014年7月份,我因打架致人轻伤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5年1月21日早上起床后我从家里出来,10点多我坐17路公交车到南阳市江铃汽车销售维修服务中心,去要之前给他们

1、被告人徐小鹏供述:2014年7月份,我因打架致人轻伤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5年1月21日早上起床后我从家里出来,10点多我坐17路公交车到南阳市江铃汽车销售维修服务中心,去要之前给他们装修干活的工钱,我去了之后找他们姓安的老板,老板不在,之后我就在他们一楼见到丰某某,我们俩在丰某某的办公室喝茶说话,到中午时候我叫丰某某去吃饭,他说他有事,他就出去了,然后我就跟着他一起出去,他先走我随后走的,中间大约隔了一两分钟,他走后我就开着豫R66Q21这个红色的江铃越野车,到龙翔路大寨南侧鱼市场附近的一个牛肉鲜汤菜馆,在那吃的饭,当时车停在菜馆北侧大约6-7米,吃饭的我大都不认识,一共六七个人,吃完饭大约15点多,我一个人驾车先走。到七环面业东侧的道路后向南行驶,过了铁路桥涵洞桥后一百多米,我当时因为想拿手机打电话,等我拿完手机抬头往前看的时候我看见一个女的骑的电动车从南向北行驶,当时电动车是在道路的东侧,这个时候我们直接的距离已经很近了,我刚把脚放在刹车板上就撞上这个电动车了,碰住后我赶紧车颠了一下,好像轧住个什么东西,我就往右打方向后直接开车走了,在走的时候从后视镜里看见一辆电动车在地上倒着,人在地上躺着。(我驾车)到江铃汽车服务站对面的路西后我车停下,我就给丰九城打电话,我说我在路边,你出来吧,丰某某出来后我给丰九城说车碰住道牙了,然后丰某某看了看车,说不像,然后我才说刚才碰住个电动车,说我后我就向南步行走了。从出事到现在我都天天打电话四处借钱,今天我听说对方要钱太多了,我根本无力承担,我就到事故大队来投案自首。我在丰某某出去办事后我看见车钥匙在我们喝茶的那个办公桌上,我就拿走了,我开着车出去后我给丰某某打电话说车我开走了,去吃个饭。

2、证人丰某某证言:昨天上午11点半左右,徐小鹏到仲景北路南阳江铃汽车销售服务中心要账,他到我办公室坐着说会话,后来我有事到东苑小区门口找张律师拿个材料,因为认识也比较熟,我走的时候,徐小鹏还在我办公室坐,等我回来的时候,看见我的豫R66Q21号江淮牌越野车没有在公司里,我就给徐小鹏打电话,他说他开着我的车出去办个事。直到昨天下午4点左右,他开着我的车回到汽车销售服务中心门口,他给我打电话让我出来,在公司门口我见到他正坐在车驾驶人位置上,我看车的保险杠左边掉了一块,右边也掉了一块,右前轮还没气了,我问他咋了,他说碰着路上的东西了,我还骂他几句,他下来车,我将车开到我们中心南边的福特维修站院内,回到我们服务中心,徐小鹏也到我办公室坐了一会走了,徐小鹏走后,冯老五给我说:徐小鹏刚才说他下午开着你的车碰住个电动自行车。我问冯老五人咋样,冯老五说,伤者被救护车拉走了。我就给徐小鹏打电话,已经打不通了。我后来想想,于昨天晚上10点左右打110报警。他将车开着的时候没有给我说,我到东苑小区拿东西的时候,我车钥匙放着办公桌上了,我们平时也比较熟,我回来后看见车不在单位,给他电话才知道他将车开走了。该车登记车主是南阳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没有商业保险。

3、书证

(1)、被告人徐小鹏户口证明:

证实被告人徐小鹏的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

证实被告人徐小鹏于2015年1月25日到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投案。

(3)、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5)、机动车辆信息。

(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认定被告人徐小鹏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7)、肇事车辆信息表及交强险保单。

(8)、郑州市金水区郝东家泡馍馆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作、居住证明、考勤表、工资单。

(9)、会议纪要

证实肇事豫R66Q21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权人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南阳江铃汽车销售维修服务中心,该车由该公司职工丰某某管理使用。

(10)、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刑二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

证实被告人徐小鹏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且被告人徐小鹏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小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小鹏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小鹏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小鹏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害人程桂凤虽系农村户口,但其生前长期在郑州市金水区郝东家泡馍馆工作、居住,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市。因此,其应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故被害人程桂凤实际物质损失为(24391.45元×20年),总计487829元;丧葬费19402元,共计507231元。首先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110000元的范围内直接予以赔偿。该110000元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柳永成、柳忝满、柳蕾。扣除被告人徐小鹏已经支付的20000元,不足部分377231元,因被告人徐小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由被告人徐小鹏赔偿。

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柳永成、柳忝满、柳蕾向车主方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南阳江铃汽车销售维修服务中心主张赔偿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结合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南阳江铃汽车销售维修服务中心为其车辆投保有交强险,被告人徐小鹏也具有驾驶资格,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事故车辆存在缺陷或被告人徐小鹏存在依法不能驾驶车辆的情形,也未能证实事故车辆所有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南阳江铃汽车销售维修服务中心有其它过错,因此,对原告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南阳江铃汽车销售维修服务中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