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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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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容金、梁桂平、吴彦美犯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第一次卖给他们的小麦是按照2013年6月24日的市场价每斤1.13元收购的,后按照每斤1.16元的价格卖给吴荣金和梁桂平的。之后卖给他们的小麦价格是随着市场价变化的。最后一次卖给他们的小麦是按照2013年8月29日的市场

第一次卖给他们的小麦是按照2013年6月24日的市场价每斤1.13元收购的,后按照每斤1.16元的价格卖给吴荣金和梁桂平的。之后卖给他们的小麦价格是随着市场价变化的。最后一次卖给他们的小麦是按照2013年8月29日的市场价每斤1.18元收购的,后按照每斤1.22元的价格卖给吴荣金和梁桂平的。平时收购小麦的价格就是在1.13元每斤到1.18元之间浮动的。开始是吴荣金给我联系,让我给他们送小麦,之后说定每斤的收购价格,吴荣金并告诉我运送小麦的运费由吴荣金支付,按照每吨350元的价格支付给运送小麦的货车司机。我同意之后,我就按照吴荣金的指示,安排人将小麦装到我找来的货车上之后,让司机将小麦送到吴荣金所说的饲料厂,并告诉司机将小麦送到之后,会有人跟司机联系并将运送小麦的费用支付给司机,后司机将吴荣金所要的小麦送到指定的饲料厂之后,吴荣金会将司机运送小麦的运费支付给送货的司机,一般是按照每吨350元的价格支付给货车司机。等过个一到两天之后,吴荣金会安排梁桂平将我卖给他们小麦的一小部分货款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转账到我的银行卡账户里,并欠我一大部分货款。2013年7月份到8月份我将我收购的两千多吨小麦卖给了广东省收购小麦的吴荣金和梁桂平,总共价值五百九十多万的货款,他们仅给我支付二百九十多万的货款,剩下的三百万多一点货款他们至今没有给我,我问他们催要过几次,他们一直没有将钱给我,仅给我出具了一张欠条,并注明还款日期为2013年10月10日,当直到现在也没有将欠我的货款钱给我,并且吴荣金和梁桂平都找不到,吴荣金的手机也已停机,梁桂平的手机根本无法打通。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吴容金供述:

2012年的年底我和梁桂平联系上后,我和梁桂平商量着做饲料生意,梁桂平拿过来三万块钱,我拿了五万块钱左右出来。我就和吴彦美联系,吴彦美就和我们一起做粮食生意,由梁桂平管账,我和吴彦美一起到外面去找货源收购粮食。我们三个人商量好之后,2013年6月我让梁桂平去找个店面,后来我们在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横山开发区大胜路46号找了两间铺面,并让梁桂平去办了一个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显示的公司名称是斗门区莲洲镇旺兴饲料经营部,公司地址是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横山开发区大胜路46号。公司的法人是梁桂平,之后我和吴彦美就开始到处跑着找货源收购小麦。2013年6月份的时候,我和吴彦美一起坐车来到南阳市找货源,吴彦美将我的名片分发给那些收购小麦的收购点了,给他们说如果想卖小麦就和我联系。然后我和吴彦美就回到了珠海市井岸镇,过了有几天,从河南南阳市打过来个电话,对我说他是南阳市一个小麦收购点的王玉新,我们就商量收购小麦的事情,王老板对我说是2380元一吨,我说可以。我对王老板说运费怎么算,王老板对吴彦美说是最少250多元一吨,我对王老板说可以,运费由我们这边出。我打电话给王老板,让他送粮食到广东这边,王老板装好整车小麦之后,司机将小麦拉到广东,我就和邓某某联系,之后我和梁桂平按照邓某某所指定的地方给货车司机联系让他们将小麦送到,之后我和梁桂平、吴彦美也赶到指定的饲料厂,我安排梁桂平将运费支付给货车司机,然后司机就回去了。几天以后,邓某某会按照我们送进小麦的数量支付给我们货款,汇款到梁桂平所开的账户里,之后我就会让梁桂平将一部分货款汇款给王玉新,剩下的一部分我们留着用。就按照这种方式,我们总共从王玉新处收购了2500吨左右的小麦,总共价值590多万,邓某某给我们支付了580多万的货款,我们支付给王玉新290多万的小麦款,支付给货车司机运费七八十万,我们三个人在一起花费了有几十万,剩下的钱我们三个人分掉了,大概有150万。我分了五次,总共要了有五十五万,我和梁桂平一起给吴彦美分了五次,是五十二万,梁桂平分了七十多万。因为之前记得有账本,每次拿钱,我、梁桂平、吴彦美都记录的有,但现在账本销毁了,之前账本在梁桂平那放着,也是由梁桂平记录。我和梁桂平分的钱差不多,我之前看账本就是50多万,但由于梁桂平是管账的,他多分了十五万,总共加起来梁桂平分得了七十万。当时账本上都记录的有,分给了吴彦美五次钱,总共是五十二万,但在2013年10月23日的时候,由于王玉新来广东找梁桂平要小麦款,我们三个人就每人拿出来十五万要汇款给王玉新,我让吴彦美拿出来十五万给了梁桂平,吴彦美应给是拿了三十七万。

2013年10月23日,王玉新来广东找梁桂平要小麦款,我们三个人就商量着给王玉新钱,当时我们三个人的公账上还有十三万八千元,。之后我就让吴彦美拿出十五万,我也拿出十五万,我们将这三十万给了梁桂平,加上我们三个公账里的十三万八千元,还有梁桂平的十五万,总共是五十八万八千元,我让梁桂平汇款给王玉新,但我不知道梁桂平是否将这五十八万八千元汇款给王玉新。其它的钱我在珠海市小林镇新东村买了两套房子,买的是楼房,一套是402房,一套是202房。我有两个老婆,202是儿媳妇梁群妹住着,房产证的名字是我女儿吴玉清,402是我的老婆廖承飞住着的,房产证上的明字是吴伟豪。

(2)被告人梁桂平供述:

2013年初的时候,吴容金通过朋友和我联系上了,说我们一起合伙做饲料生意,由他出本钱,我办理各种证件。2013年5月份的时候,我和吴容金、吴彦美一起到斗门区莲洲镇大胜路租了几间门面房,接着我们三个人就以我的名义办理了营业执照。2013年6月份底的时候,我在门面房里看东西,吴容金和吴彦美到河南省南阳市找客户联系生意,回来之后,吴容金和河南南阳的王老板电话联系,2013年6月底的时候,王玉新从南阳送了一车的小麦,和吴容金联系之后,吴容金通过邓某某将王玉新送来的这车小麦卖给了九江饲料厂,我和吴容金、吴彦美也到了九江饲料厂,吴容金安排我给了货车司机一万二千元左右的运费。过了几天,吴容金安排我给王玉新提供的银行卡里打了3万元,从这之后一直到2013年8月,王玉新一直给我们提供小麦,大概给我们送了五十车小麦,然后每次我就按照吴容金的要求,给货车司机一万多元的运费,给王玉新打一小部分货款,大部分货款先欠着,前后王玉新给我们的货总价值约600万元,我一共给王玉新打了约300万元,还欠他300余万。

按照吴容金的安排,我将邓某某汇给我们的货款陆续汇给了王玉新约三百万,给货车司机支付运费有八十多万,我、吴容金和吴容金带的那个女的一起分了一百五十多万,还有二十多万由吴容金拿着,其他一部分钱是我和吴容金、吴彦美平时花费了。

(3)被告人吴彦美供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