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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吴昊为玩忽职守、受贿犯罪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昊上诉称:1、上诉人只是让史健志去找王光晓,但没有要求王光晓受理史健志申报奖励资金一事。2、史健志在上诉人女儿结婚当天送来2万元礼金,属于礼尚往来,不存在为其谋取利益。而且案发前史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昊上诉称:1、上诉人只是让史健志去找王光晓,但没有要求王光晓受理史健志申报奖励资金一事。2、史健志在上诉人女儿结婚当天送来2万元礼金,属于礼尚往来,不存在为其谋取利益。而且案发前史健志在上诉人妻子开的宾馆消费累计17000余元,上诉人就把这些钱作为史健志的消费费用。故不具有非法占有史健志财物的故意。

辩护人在二审期间提交了吴昊妻子王菊芬、宾馆收银员葛红霞、赵亚丽的证言,以证明史健志在王菊芬所开的教育宾馆吃住消费将近两万元没有结账。王菊芬进一步证明由于找史健志退款没有退成,就把该钱当做史健志在宾馆的消费款。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后出具书面意见认为:1、原判认定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建议维持。2、关于受贿部分,本案有吴昊利用职权收受钱财的证据,也有证据显示史健志欠付吴昊妻子宾馆账款,不能排除还款的可能性,认为受贿部分证据不足。故建议法院依法判决。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吴昊犯玩忽职守的事实清楚,认定的证据已经一审当庭宣读、出示、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1年5月份,史健志借上诉人吴昊女儿结婚之机,在吴昊妻子王菊芬所经营的教育宾馆送给吴昊现金2万元。此前,史健志在该宾馆住宿、消费1万余元,没有结账。该事实有吴昊供述、史健志、王菊芬、葛红霞、赵亚丽的证言,以及消费账单等,予以证明。

本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昊利用担任淅川县财政局纪检组长主管经建股工作期间,在审核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领导职责,未对申报企业的真实性进行把关核实,导致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虚假企业上报,在资金拨付环节未认真核实所淘汰企业的帐户是否真实存在,致使国家财政奖励资金被骗取7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吴昊虽然在女儿结婚期间收取史健志现金2万元,但史健志在吴昊妻子所经营的宾馆尚有欠款万余元未结,不能排除该2万元有还款的意图,故现有证据认定其构成受贿罪证据不足,原判认定其构成受贿罪不妥,应予纠正。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其他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判认定吴昊玩忽职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2014)淅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中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即:被告人吴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昊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吴昊申诉称:1、本案侦查机关存在疲劳审讯、非法取证的情况,因此所取得的证据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2、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所涉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从材料的初审、工信局的联合行文、资料的上报、资金的拨付,申诉人均未参与,没有签字,具体工作都是由经建股股长王光晓实际负责,拨款是局长党秀奇签的字,申诉人不存在审查和监管的失职。3、淘汰落后产能的程序共有十几个环节,申诉人分管的经建股仅负责两个环节,导致国家750万元被骗系多因一果,原审没有区分行为在后果中所起的作用大小错误,且国内对此类案件均判处缓刑或者免刑,同案发改委的两名工作人员均判处免刑,因此判处申诉人有期徒刑三年,量刑过重。请求予以改判。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同吴昊申诉意见。

出庭检察员答辩称:1、侦查机关对吴昊的两次讯问均是同步录音录像,不存在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吴昊当庭也认可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属实。2、吴昊在淅川县财政局分管经建股工作,对虚假上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负有领导责任,且导致国家750万元被骗至今没有追回,原审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再审认为,吴昊申诉状称侦查机关非法取证没有证据证实,再审庭审时吴昊称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基本属实,在一审庭审时的供述属实,其供述与证人王光晓、史健志、王宗三、党秀奇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吴昊对于宏发造纸厂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一事是明知和参与的,其作为淅川县财政局的主管领导,没有认真履行领导职责,未对申报企业的真实性进行把关核实,导致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虚假企业上报,在资金拨付环节未认真核实所淘汰企业的帐户是否真实存在,致使国家财政奖励资金被骗取750万元,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二审判决对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的定性准确。但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须层层审核把关,被告人的上报行为虽然为上述企业获取国家奖励资金创造了条件,但仅有被告人的上报行为不必然导致国家奖励资金被骗,被告人的上报环节是多个上报审核环节中的一个环节,对造成国家损失所起作用有限,且吴昊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4)南刑二终字第00207号刑事判决和淅川县人民法院(2014)淅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吴昊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