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申诉人吴昊为玩忽职守、受贿犯罪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其在淅川县宏发造纸厂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上报工作中,与史健志之间有不正当的经济来往,但自认为是礼尚往来。吴昊的女儿出嫁时,史健志表示祝贺,递给吴昊两个白色的大信封,里面装了20000元钱。吴昊认为他们之间有交

其在淅川县宏发造纸厂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上报工作中,与史健志之间有不正当的经济来往,但自认为是礼尚往来。吴昊的女儿出嫁时,史健志表示祝贺,递给吴昊两个白色的大信封,里面装了20000元钱。吴昊认为他们之间有交往,史健志也长期住宿在吴昊妻子开的教育宾馆,有感情方面的因素,也不排除在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工作中感谢吴昊的关照。吴昊当时也觉得礼金有点多,后来吴昊给史健志退钱对方没有要。

2、证人史健志证言

在申报宏发造纸厂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过程中,史健志没有给有关人员送过财物。在2011年申报后吴昊女儿结婚时,给了吴昊2万元礼金。一是对吴昊在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申报过程中给予的照顾表示感谢;二是史健志在淅川主要吃住在吴昊的教育宾馆,正好也遇上他家有事。给吴昊财物是为了感谢在申报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上帮了大忙,使申报操作成功。由于吴昊和王光晓运作,使项目能够向上申报、通过验收,最后取得资金,史健志十分感谢。

3、书证

(1)发、破案经过

证明吴昊在侦查机关侦查其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事实的过程中,主动交代了在其女儿结婚时收受史健志2万元现金的事实。

(2)退赃票据

证明案发后吴昊退回了2万元赃款。

据此,淅川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吴昊身为淅川县财政局纪检组长主管经建股工作,应依法对上报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负领导职责,但吴昊在审核2010年度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过程中,末认真履行领导职责,未对申报企业的真实性进行把关核实,导致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虚假企业上报,在资金拨付环节未认真核实所淘汰企业的帐户是否真实存在,最终导致国家财政奖励资金被骗取750万元,给国家造成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吴昊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现金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吴昊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吴昊受贿的犯罪事实系在侦查机关侦查其涉嫌犯玩忽职守犯罪过程中主动供述的,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对于吴昊的辩护人提出吴昊作为主管领导只是负责程序性审查,对实体把关不属于其职责范围,没有在上报和资金拨付的环节签字,被告人不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中的“不认真履行职责和不履行职责”,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意见,原审法院认为,吴昊身为渐川县财政局的领导,主管经建股工作,对上报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负领导把关的职责,无论是程序把关还是实体把关均属于其职责范畴,正是由于其在工作中疏忽大意,在实体上把关不严,才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蒙混上报,使国家巨额资金被骗取,属于“不认真履行职责”,客观上给国家造成了损失,其行为完全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吴昊收受史健志现金2万元应系礼金,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占有的故意,并且用于抵作史健志在其宾馆的住宿费用”的辩护意见,经查,史健志的证言证明送礼目的是为了表示感谢,吴昊在其供述中也承认该2万元有对自己表示感谢的意思,二人对于权钱交易的意思联络一致,客观上吴昊确有对申报材料把关不严的帮助行为,且2万元已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范畴,故该2万元不属礼金性质,应认定为贿金,辩护人提交的史健志所欠被告人的住宿票据14000余元应属于被告人和史健志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受贿罪没有关联,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昊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