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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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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朱相红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我吸毒有三年左右了……我吸的毒品都是在朱相红处买的,大包200元,小包100元,吸多少次我记不清了,每次都是我给她打电话,她到指定地点接货,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今天我给她联系说买毒品,也是她指定的地点,工

我吸毒有三年左右了……我吸的毒品都是在朱相红处买的,大包200元,小包100元,吸多少次我记不清了,每次都是我给她打电话,她到指定地点接货,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今天我给她联系说买毒品,也是她指定的地点,工业路中心加油站南中州村入口处。

证实了其多次向被告人朱相红购买毒品事实。

(3)证人沈某某证言

2013年7月15日上午,我和徐某某一块在独山大道闲转,我用公共电话给小红打电话,说拿个东西(黄皮),在那儿。小红说她在淯阳桥头。我和徐某某就坐轿的车来到滨河路淯阳桥头,我们两个人在桥头等有六七分钟,小红骑辆白色的海王星摩托车,戴个太阳帽过来了。我俩各出90元,共给小红180元钱说弄两东西。小红借过钱从随身携带的挎包里拿了两小包黄皮递给我们就骑上摩托车走了,我和徐某某拿着黄皮来到独山大道三川花园地下室的车库的厕所里每人吸食了一包黄皮。

小红是女的,40来岁,长头发,比较瘦,平时骑一辆白色的海王星踏板摩托车。

2013年7月17日上午我在人民路天桥麦当劳店内的厕所里,把毒品放在锡纸上,用打火机烤着吸,我吸了一小包。吸食的毒品是今天上午在卧龙大桥北头,以每包90元的价格从小红手里买的,我买了一小包(用白色塑料纸包装,重量大约0.8克)。

证实了其两次向被告人朱相红购买毒品事实。

(4)证人徐某某证言

2013年7月15日上午,我和沈某某一块在独山大道闲转,沈某某用公共电话给小红打电话,说拿个东西(黄皮),在那儿。小红说她在淯阳桥头。我俩人就坐轿的车来到滨河路淯阳桥头,我们两个人在桥头等有六七分钟,小红骑辆白色的海王星摩托车,戴个太阳帽过来了。我俩各出90元,共给小红180元钱说弄两东西。小红接过钱从随身携带的挎包里拿了两小包黄皮递给我们就骑上摩托车走了,我和沈某某拿着黄皮来到独山大道三川花园地下室的车库的厕所里每人吸食了一包黄皮。小红是一女的,年龄40岁左右,长头发,较瘦,平时骑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

证实了其向被告人朱相红购买毒品事实。

3、辨认笔录

(1)王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就是2013年3月24日卖给其毒品的人。

(2)沈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就是2013年7月15日、17日两次卖给其毒品的人。

(3)徐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就是2013年7月15日卖给其毒品的人。

(4)被告人朱相红的二份辨认笔录,证实沈某某就是2013年7月15日、17日两次向其买毒品的人,徐某某就是2013年7月15日向其买毒品的人。

4、鉴定意见

(1)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宛)公(刑)鉴(毒)字(2013)119号:

所送1号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所送2号检材中检出巴比妥、咖啡因。

证实被告人朱相红在2013年3月24日与王某某毒品交易时身上携带的是毒品的事实。

(2)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宛)公(刑)鉴(毒)字(2013)193号:

所送检材中检出海洛因。

证实被告人朱相红在2013年3月31日与王甲某毒品交易时身上携带的是毒品的事实。

(3)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宛)公(刑)鉴(毒)字(2013)513号:

所送检材中检出海洛因。

证实被告人朱相红在2013年7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民警抓获时身上携带的是毒品的事实。

5、书证: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系达到刑事责

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住院记录,证实被告人朱相红案发时正处于哺乳期。

(3)被告人朱相红的尿检被告,证实被告人朱相红在2013年3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枣林派出所民警抓获时尿检检测吗啡呈阳性。

(4)对王某某的处罚决定书,证实王某某于2013年3月24日在南阳市长江路宜如家快捷酒店吸毒被查获,并被行政处罚。

(5)抓获经过三份

南阳市公安局枣林派出所抓获经过一份,证实被告人朱相红于2013年3月24日13时许,在南阳市七一路小花园附近与吸毒人员王某某交易毒品时被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身上查获14包毒品,因其在哺乳期,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

南阳市公安局光武派出所抓获经过一份,证实被告人朱相红被举报于2013年3月31日在工业路中心加油站南中州村入口处与王甲某交易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6.38克。

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抓获经过一份,证实被告人朱相红于2013年7月17日在南阳市滨河路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民警抓获。

(6)卧龙区人民法院(2002)宛龙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朱相红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7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7)卧龙区人民法院(2011)宛龙刑初字第50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朱相红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8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8)卧龙区人民法院(2012)宛龙刑初字第55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朱相红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6、物证

(1)南阳市公安局枣林分局扣押清单、上缴毒品单据各一份及物证照片、称重照片。

证实南阳市公安局枣林分局从被告人朱相红处扣押毒品“老黄皮”14包共6.38克及配料一包0.25克并上缴南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2)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扣押清单、上缴毒品单据各一份及物证照片、称重照片。

证实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从被告人朱相红处扣押毒品“老黄皮”18包共7.17克并上缴南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3)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扣押清单、上缴毒品单据各一份及物证照片、称重照片。

证实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从被告人朱相红处扣押毒品“老黄皮”6包共3.23克并上缴南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扣押被告人朱相红作案工具海王星摩托车一辆。

(4)南阳市公安局枣林分局扣押清单一份

证实南阳市公安局枣林分局从王某某处扣押毒品“老黄皮”2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