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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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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杨百召犯贪污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2008年年底,县财政局通过城关镇财政所拨给治安警察大队5000元办案经费,杨百召拿盖有内乡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公章的收款收据到财政所,所长包慧恩签字后,2009年1月8日我给杨百召开具了5000元的现金支票。杨百召

2008年年底,县财政局通过城关镇财政所拨给治安警察大队5000元办案经费,杨百召拿盖有内乡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公章的收款收据到财政所,所长包慧恩签字后,2009年1月8日我给杨百召开具了5000元的现金支票。杨百召在存根上签字后把支票领走了。

4、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及原始凭证粘贴单:

证实被告人杨百召于2009年1月8日通过内乡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收据和现金支票的方式从内乡县城关镇财政所领取现金5000元。

以上证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予以确认。

三、被告人杨百召于2009年骗取公款10000元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杨百召供述:

2009年财政局通过赵店财政所给内乡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拨付了10000元经费,我去领钱时,所长李某某问我要正规收款收据,我让他给我找了一份空白的正规收款收据,我填写好并加盖了治安警察大队公章后交到财政所。然后出纳朱某某把钱给我,治安大队的领导和同事们都不知道,公章是我自己偷偷盖的。

2、证人李某某证言:

2010年1月上旬,杨百召说治安大队有1万元经费拨在财政所,让把钱给他,我让他开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杨百召说没有收据想找点餐费、油票报销,我说:“那不中,这是公对公的事。”杨百召说:“你给我想个办法。”我说:“我没有办法,我也没有票。”杨百召说:“你看你们所里有收款收据了,给我找一张。”我说:“我们都是正规票据。”杨百召说:“那你给我找一张使使。”我说:“中啊。”随后,我让朱某某就给他找了一张空白的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隔了两天,他拿着加盖有内乡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公章的收款收据过来。我就安排出纳朱某某把钱给他。

3、证人朱某某证言:

2010年1月上旬的一天,我们财政所所长李某某给我说:“治安大队的杨百召需要一份财政收款收据,你给他找一份。”接着,我就给杨百召找了一份空白的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当时是杨百召在这份收款收据上填写的内容,他填写好后,我把记账联和收据联交给了杨百召,并且对他说:“你在收据联上盖公章后,拿来给我,记账联你拿回去入账。”他拿上记账联和收据联就走了。隔了两天,李某某对我说:“杨百召把票据拿来了,你把票据拿走,给他取10000元钱。”接着,杨百召把这张票据的收据联给我,我看到这张收据联上已经加盖有内乡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公章,就把钱给杨百召了。

4、记账凭证及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

证实杨百召于2010年1月13日从内乡县赵店乡财政所领取现金10000元。

以上证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予以确认。

四、被告人杨百召于2010、2011年骗取公款25000元归个人所有的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杨百召供述:

2010年财政局给我拨付了10000元经费,2011年给我拨付了15000元经费。杨汉林说10000元经费已经拨到师岗镇财政所,我到金城宾馆找了10000元的发票找杨小强签字后,交给师岗镇财政所,陈锋把10000元领出来给我。2011年12月下旬,我找到财政局局长岳书晓,让他给我拨付经费,申请写好后交给杨汉林。随后,我就以治安大队的名义写了拨付经费的请示报告,随后,杨汉林对我说给我批了15000元的经费,接着,我就到供销社找了15000元的油票找到杨小强,让杨小强签字后出纳给了我15000元钱。

2、证人陈某某证言:

2010年、2011年年底县财政局通过师岗镇财政所拨给治安警察大队1万元、15000元办案经费,拿着镇长杨小强签字的发票和汽油票把钱报出来领走了。

3、证人付某某证言:

证实2010年、2011年年底,内乡县财政局拨付给治安大队的办案经费由杨百召拿着镇长签字的发票和汽油票报销后领走的事实。

4、证人杨小强证言:

证实2010、2011年年底,杨百召拿着发票将财政局拨付给治安大队的25000元办案经费领走的事实。

5、记账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证实2010、2011年年底,被告人杨百召用金城宾馆定额发票9800元,汽油费200元;两张金额共计15000元的汽油票将财政局拨付治安大队的经费套出的情况。

以上证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予以确认。

五、被告人杨百召于2012年骗取国家公款10000元归个人所有的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杨百召供述:

2012年12月下旬的一天,我找到财政局局长胡柱伟说:“胡局长,我们队上办案经费不够,你看能不能给我解决点经费。”他说:“你想解决点经费,那你们单位得写申请盖公章,写好后拿来交给预算股杨汉林股长。”我回到单位后,我找了张空白稿纸到内勤袁某某办公室里(当时袁某某没在办公室,治安大队的公章就在他包里,我从他包里拿出公章,他的包平时就在办公桌下面放着)盖上治安大队的公章,写了申请拨付30000元经费的请示报告。我把报告交给了杨汉林,我和于飞关系不错,让他把钱拨到瓦亭镇财政所。钱拨下来后,我当时想着餐票不好报,我坐的车以前在供销社加油,后来车不在供销社加油了,我就对供销社的工作人员说:“有人加油时,不要油票了,你给我积攒点油票。”他们也同意了,所以就到供销社加油站要了一张将近10000元的油票。我到于飞家里将油票给他,让他把钱报出来给我。隔了没两天,瓦亭财政所工作人员把钱给我了。公家招待报销,我私人来客招待,大队不给我报销,我管的案件中队也没有钱给我报销费用,我以治安大队案件中队的名义向财政局申请拨款主要是解决我私人请客的费用问题,要的多了,我自己还能再落点钱。

3、证人周某某证言:

2013年1月底的一天上午,于飞镇长说公安局的杨百召以治安大队的名义申请了10000元经费拨到财政所了,他给了我一张汽油发票,你把这10000元取出来给杨百召,于飞镇长就给了我一个电话号码,并把一张他已经签字的9986元汽油发票交给我。随后出纳吕海涛给了我10000元钱。星期天我回县城把钱给杨百召了。

4、记账凭证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一张:

证实被告人杨百召用汽油发票从内乡县瓦亭镇领走现金10000元。

5、内乡县财政局证明:

内乡县财政局于2012年通过瓦亭镇财政所拨付给杨百召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予以确认。

综合证据:

1、任职证明,证实被告人杨百召的主体身份。

2、发破案报告,证实被告人杨百召无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另查明,被告人杨百召在任职期间,2003年度支付司机刘红晓工资1200元,垫付汽油费及修理费共计1906元、垫付招待费用700元。

以上,被告人杨百召共计贪污56894元。在侦查机关,被告人杨百召已退出全部赃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