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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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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某鹏、姚某帅、王某杰、张某迪、程某辉、郭某伦、程某杰、潘某远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案情2015年1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某鹏、张某迪在襄城县“脸谱KTV”因琐事与李某某、丁某某、李某甲发生争执,并被李某某等三人打伤,后高某鹏、张某迪二人伙同被告人姚某帅、王某杰、程某辉、郭某伦、程某杰、

案情2015年1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某鹏、张某迪在襄城县“脸谱KTV”因琐事与李某某、丁某某、李某甲发生争执,并被李某某等三人打伤,后高某鹏、张某迪二人伙同被告人姚某帅、王某杰、程某辉、郭某伦、程某杰、潘某远等人在襄城县南关桥头,将李某某、李某甲、丁某某三人打伤,并将李某某驾驶的银白色帕萨特轿车前后挡风玻璃、车门玻璃等砸毁。经鉴定,李某某、李某甲的伤情均属轻伤,丁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被损毁物品价值共计5505元。2015年2月3日被告人程某杰主动到襄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月四日被告人潘某远主动到襄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自首。诉讼过程中,上述八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李某某、李某甲、丁某某经济损失130000元,被害人李某某、李某甲、丁某某对八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定刑5年以下基准刑量刑起点有期徒刑2年+1年(轻伤一人)+3个月(轻微伤1人)+2个月(数额)基准刑41个月确

刑根

刑量刑情节规定减少或

增加基准刑本院增加或减少基准刑具体加、减刑理由加减幅度主刑罚金刑未成年-20%-50%未遂犯-10%-30%中止犯-50%-80%

或免罚从犯-10%-70%

或以上累犯+10%-40%自首-5%-50%

或免罚立功-5%-70%

或以上坦白-10%-30%或20%以下当庭自愿认罪-10%以下当庭自愿认罪-10%前科劣迹+20%以下

被害人过错20%-30%或

20%以下退赃-20%-30%或20%、10%以下积极赔偿-10%-40%或

5%-30%以下积极赔偿-30%犯罪手段+30%以下持械+10%其他酌定情节累计重处或轻处的量刑情节总和拟定宣告主刑41x(1-0.3-0.1+0.1)=28.729个月拟定宣告附加刑罚金刑剥权宣告刑合议庭针对被告人高某鹏、姚某帅、王某杰的犯罪情节,决定对高某鹏、姚某帅、王某杰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判决结果被告人高某鹏、姚某帅、王某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案由:被告人高某鹏等人寻衅滋事一案被告人张某迪、程某辉、郭某伦量刑表

案号:(2015)襄刑初字第165号

简要

案情2015年1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某鹏、张某迪在襄城县“脸谱KTV”因琐事与李某某、丁某某、李某甲发生争执,并被李某某等三人打伤,后高某鹏、张某迪二人伙同被告人姚某帅、王某杰、程某辉、郭某伦、程某杰、潘某远等人在襄城县南关桥头,将李某某、李某甲、丁某某三人打伤,并将李某某驾驶的银白色帕萨特轿车前后挡风玻璃、车门玻璃等砸毁。经鉴定,李某某、李某甲的伤情均属轻伤,丁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被损毁物品价值共计5505元。2015年2月3日被告人程某杰主动到襄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月四日被告人潘某远主动到襄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自首。诉讼过程中,上述八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李某某、李某甲、丁某某经济损失130000元,被害人李某某、李某甲、丁某某对八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定刑5年以下基准刑量刑起点有期徒刑2年+1年(轻伤一人)+3个月(轻微伤1人)+2个月(数额)基准刑41个月确

刑根

刑量刑情节规定减少或

增加基准刑本院增加或减少基准刑具体加、减刑理由加减幅度主刑罚金刑未成年未成年-20%-20%-50%未遂犯-10%-30%中止犯-50%-80%

或免罚从犯-10%-70%

或以上累犯+10%-40%自首-5%-50%

或免罚立功-5%-70%

或以上坦白-10%-30%或20%以下当庭自愿认罪-10%以下当庭自愿认罪-10%前科劣迹+20%以下

被害人过错20%-30%或

20%以下退赃-20%-30%或20%、10%以下积极赔偿-10%-40%或

5%-30%以下积极赔偿-30%犯罪手段+30%以下持械+10%其他酌定情节累计重处或轻处的量刑情节总和拟定宣告主刑41x(1-0.2)x(1-0.3-0.1+0.1)=22.9623个月拟定宣告附加刑罚金刑剥权宣告刑合议庭针对被告人张某迪、程某辉、郭某伦的犯罪情节,决定对张某迪、程某辉、郭某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迪、程某辉、郭某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案由:被告人高某鹏等人寻衅滋事一案被告人程某杰、潘某远刑表

案号:(2015)襄刑初字第165号

简要

案情2015年1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某鹏、张某迪在襄城县“脸谱KTV”因琐事与李某某、丁某某、李某甲发生争执,并被李某某等三人打伤,后高某鹏、张某迪二人伙同被告人姚某帅、王某杰、程某辉、郭某伦、程某杰、潘某远等人在襄城县南关桥头,将李某某、李某甲、丁某某三人打伤,并将李某某驾驶的银白色帕萨特轿车前后挡风玻璃、车门玻璃等砸毁。经鉴定,李某某、李某甲的伤情均属轻伤,丁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被损毁物品价值共计5505元。2015年2月3日被告人程某杰主动到襄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月四日被告人潘某远主动到襄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自首。诉讼过程中,上述八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李某某、李某甲、丁某某经济损失130000元,被害人李某某、李某甲、丁某某对八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定刑5年以下基准刑量刑起点有期徒刑2年+1年(轻伤一人)+3个月(轻微伤1人)+2个月(数额)基准刑41个月确

刑根

刑量刑情节规定减少或

增加基准刑本院增加或减少基准刑具体加、减刑理由加减幅度主刑罚金刑未成年未成年-20%-20%-50%未遂犯-10%-30%中止犯-50%-80%

或免罚从犯-10%-70%

或以上累犯+10%-40%自首-5%-50%

或免罚自首-30%立功-5%-70%

或以上坦白-10%-30%或20%以下当庭自愿认罪-10%以下前科劣迹+20%以下

被害人过错20%-30%或

20%以下退赃-20%-30%或20%、10%以下积极赔偿-10%-40%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