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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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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刘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5、漯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漯)公(刑)鉴(理化)字(2014)78号鉴定报告。证明将(咸)公(刑)鉴(化)字(2014)022号中1、2、3、4号检材分别标记为2014-78-2至2014-78-5号检材,鉴定意见为,从送检

5、漯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漯)公(刑)鉴(理化)字(2014)78号鉴定报告。证明将(咸)公(刑)鉴(化)字(2014)022号中1、2、3、4号检材分别标记为2014-78-2至2014-78-5号检材,鉴定意见为,从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2014-78-2号检材含量为72.8%,2014-78-3号检材含量为75.0%,2014-78-4号检材含量为74.1%,2014-78-5号检材含量为81.2%。

6、高速公路收费票据。证实张浩、赵小岗二人驾驶车辆2014年4月13日18时许从湖北大悟经湖南于4月14日6时16分进入广东广韶,并于当日11时7分进入广东韶关,19时29分驶经湖南小塘入口。

7、银行卡的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赵小岗的两张银行卡(预留电话为张浩电话15037143111)于2014年4月12日、13日分三笔向李胜军银行卡转账30000元,李胜军银行卡于2014年4月13日通过ATM取款2000元,以ATM转账方式向杨楚雄6210052019001048321账户分别转账20045元、7945元。

8、张小凯03955586802通话记录、赵小岗13721388991通话及短信记录、李胜军15323928226通话记录及情况说明。证实张小凯电话与刘某某、李胜军,赵小岗电话与刘某某、李胜军的联系情况。2014年4月的4、5、9-15日,该号码与15807618611,13420021901(均为刘某某使用的手机号码)、15323928226(李胜军使用手机号码)互相联系,并于2014.4.12日13时、15时35分张小凯两次联系张浩。

9、临颍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证实刘某某于2014年8月19被中山市公安局南朗分局抓获,8月25日移交临颍县警方。

10、鄢陵县公安局望田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该所指导员梁青曾工作中发现鄢陵县只乐乡村民常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网上追逃,多次到常某某家做其家属的劝投工作,2014年10月24日常某某在家属陪同下到望田派出所投案自首。

11、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李胜军刑拘在逃。

12、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8月20日中山市公安局对刘某某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

13、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中山市公安局将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移送临颍县公安局。

14、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刘某某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呈阳性。

15、辨认笔录。证实高强辨认出向其售卖冰毒的男子刘朋,刘某某辨认出同被抓获的高强,常某某辨认出其将装有毒品的以纯袋子交给的男子是刘朋,常某某辨认出提供毒品的赵宏亮;赵宏亮辨认出常某某,刘某某辨认出卖给张小凯毒品冰毒的常某某,辨认出帮张小凯买毒品冰毒的“胖子”就是李胜军,张浩辨认出在广东清远县高速下道口送过去毒品冰毒的那个人就是李胜军。

16、被告人刘少峰到案后供述张小凯找其联系冰毒,其联系了常某某确定能弄来冰毒后就让常某某、张小凯二人直接联系了,交易后听说他们二人交易了七八百克毒品。后又供述张小凯汇钱给李胜军后其介绍了常某某与李胜军二人联系冰毒。后又供述是自己亲自参与将毒品从常林斌处拿到李胜军处。刘某某庭审中供述2014年4月份十几号,张小凯给其打电话让帮忙购买冰毒,其联系了常某某,常某某用手机发了一个叫杨楚雄的银行账户,给张小凯说后张小凯给在中山市南朗镇居住的李胜军汇了3万元钱然后告知刘某某,刘某某找到李胜军拿到李胜军银行卡取了2000元现金,先给常某某1000元让其购买毒品,向常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上分两次转了27990元,然后去常某某居住的逸郎轩公寓里找常某某,拿到一个装的是冰毒的白色塑料袋又到李胜军住处放在阳台上。辩解购买常某某冰毒是48元1克,给张小凯也是48元1克,自己没有牟利。

17、被告人常某某投案后的前2次笔录供述在广州中山时,“阿亮”只是让其帮忙发了一条编好的内容为银行卡号的短信,并让常某某打电话给对方把衣服给对方,常某某看了一下发现手提袋内装的是一条裤子,不知道是冰毒,并称自己身患精神病,手机号码都记不住。其中第1次供述称不知对方是谁,见面时因为天黑也没看清是谁。第2次供述称打通电话听声音是刘朋,对方称在楼下,常某某将白色手提袋装的东西给了刘朋。第3次供述2014年3、4月份的时候,刘朋给其打电话问有没有毒品,其通过蒋鹏飞联系赵宏亮,赵宏亮说有,价格40元1克,就告知了刘朋,并将赵宏亮给的杨楚雄的账号转发给了刘朋,让刘朋先转2万元定金,过了一两个小时,赵洪亮给打电话说定金打过来了,随后常某某中山市张家边镇十乐酒店找到赵洪亮,赵宏亮给其一个纸质手提袋,里面放着一件灰色的秋衣,赵洪亮说东西(冰毒)就在里面,里面是用白色透明自封袋包装的冰毒,用手掂了掂大约有七八百克冰毒,在其租住的楼下有十多分钟刘朋过来把毒品拿走了。过了两天赵洪亮又打电话,说冰毒的钱还欠五千多元,但跟刘朋联系不上,自己把钱垫上了。庭审中辩称给刘朋的冰毒是40元1克,刘朋给其1000元钱系归还欠款,自己没有从中牟利。当庭还供述替刘某某垫付毒资5000元,后又否认。

18、同案犯张小凯供述2014年4月份和张浩商议后准备购买冰毒玩,每人出资15000元购买30000元冰毒,张小凯和刘某某联系后刘某某说有,当时也没说多少钱一克,张浩把30000元钱打到李胜军卡上,张小凯给刘某某打电话说把钱打到李胜军银行卡上,刘某某把货给李胜军,李胜军再把钱给刘某某,后张浩和赵小岗去广东取货时在高速公路上被查获。

19、同案犯张浩供述张小凯让去广东捎东西,在广东清远县时一个陌生男的让捎了四条520香烟,到被查获时才知道内装有冰毒。2014年4月12日晚张小凯借用了张浩的农行卡,该农行卡是张浩用赵小岗身份证办理的。

20、同案犯赵小岗供述了和张浩一起到广东清远和李胜军交接毒品的过程并证实被抓获时用的手机号为13721388991,是案发前一月张小凯给的号,在一起时张小凯及张浩均使用过该手机号打电话。张浩用赵小岗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农行卡和一张工行卡,并与张浩手机号进行了绑定,均开通了网银。

21、证人赵宏亮证言是通过河南的“小飞”认识的常某某,一块玩时告诉常某某冰毒是从杨楚雄那里购买的并介绍杨楚雄和常某某认识,之后常某某从杨楚雄手里购买冰毒,2014年4月份的时候,杨楚雄给赵宏亮打电话说常某某要买冰毒,杨楚雄给赵宏亮发了一个银行卡号,赵宏亮直接把银行卡号转发给常某某,后来杨楚雄把一个包放在赵宏亮车上,常某某把包拿走了,不知道常某某给杨楚雄多少钱,买了多少毒品。

22、证人高强证言证实因在租房处和河南的“刘朋”被中山市警方抓获,抓获时刘某某是到高强住处送毒品冰毒,高强共从刘某某处购买三次冰毒。

23、驻马店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驻安康所(2015)精鉴字第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常某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另有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一致,且证据来源合法,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766.18克,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二人均属居间倒卖毒品,各自单独构成贩卖毒品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