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某某、赵某某等贩卖毒品、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被告人赵某某辩护人所提赵某某在运输毒品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某某、张某、赵某某在运输毒品犯罪中系共同犯罪,三人均具有运输毒品的犯罪故意,行为积极主动,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辩护人的该辩护

被告人赵某某辩护人所提“赵某某在运输毒品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某某、张某、赵某某在运输毒品犯罪中系共同犯罪,三人均具有运输毒品的犯罪故意,行为积极主动,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辩护人所提“运输毒品被查获,应构成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运输毒品属行为犯,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既遂,不构成未遂,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某、张某、赵某某、闫某某辩护人所提“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张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被告人闫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29年4月16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毒资人民币19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 建

审判员 蔡宁宁

审判员 朱 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