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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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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某某二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2、被告人刘某甲供述证实2013年收麦前我从徐镇晁占村人手里购买一辆便宜的三轮摩托车。刘某丙听说我买那辆车拉庄稼挺有劲,问我在哪多少钱买的,他也想买。我就和刘某丙到徐镇集上找到那个人,说明我们来意后,那人

2、被告人刘某甲供述证实2013年收麦前我从徐镇晁占村人手里购买一辆便宜的三轮摩托车。刘某丙听说我买那辆车拉庄稼挺有劲,问我在哪多少钱买的,他也想买。我就和刘某丙到徐镇集上找到那个人,说明我们来意后,那人领我们到晁占村一东西路上,没多长时间,那人就骑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从村里出来,经讨价还价,刘某丙以四千元价格买了下来。我们给那人要发票,他说这样便宜的摩托车从哪弄发票啊,还说骑就是了,不会有事的。当时我们就感觉到车来路不明,但为了省钱,图便宜就买下了。

3、证人刘某丙证言证实2013年5月份,我通过刘某甲以四千元价格从徐镇集西晁占村人手中购买了一辆三轮摩托车。我当时给卖车人要购车发票,那人说这样便宜的车哪有发票,并说这车你骑吧,不会有事的。我感觉车来路不明,但为了省钱,图便宜,抱着侥幸的心理就买了自己家用。

4、证人王某丁证言证实2012年10月11日下午13时25分,我骑三轮摩托车去我住的地方牡丹区南城办事处双阳社区聂庄北街喂兔子,五分钟后从家出来就发现三轮摩托车不见了。我于2012年6月份以9500元价格买的,是红色宗申牌的,车辆型号:ZS175ZH-13,发动机号:8B600310,车架号:LZSHDLZNXB8000064。

另有: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赃物照片及返还证明,案发及到案经过等证据。

上列证据均系公诉机关提交,经当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三)2013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赃车仍介绍同村刘某乙(已判决)在濮阳县徐镇镇晁占村附近的公路上以四千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晁某甲手中购买一辆红色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被告人晁某甲明知该车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销售。经查实,该三轮摩托车系安阳市内黄县东庄镇季村焦某某于2013年6月4日在其家门口被盗车辆。经鉴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8730元,现该车已返还被盗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晁某甲供述证实2013年我为了拉庄稼方便从徐镇旧车交易市场以三千七八的价格买了一辆大三轮摩托车挺好,后来这辆车我转手卖时赚了二三百元。偿到甜头后,我又以同样方式转手共卖了三辆三轮摩托车。当庭供认那些车可能都是偷来的,没手续。买车的人我都不认识,有两次是在我村东边公路上卖的。

2、被告人刘某甲供述证实2013年收麦前我从徐镇晁占村人手里购买一辆便宜的三轮摩托车。刘某乙听说我买那辆车拉庄稼挺有劲,就问我在哪多少钱买的,他也想买。我就和刘某乙到徐镇集上找到那个人,说明我们来意后,那人领我们到晁占村一东西路上,没多长时间,那人就骑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从村里出来,经讨价还价,刘某乙以四千元价格买了下来。给那人要发票,他说这样便宜的摩托车从哪弄发票啊,还说骑就是了,不会有事的。当时我们就感觉到车来路不明,但为了省钱,图便宜就买下了。

3、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我看到刘某甲买的三轮摩托车挺好的,就问他从哪买的,刘某甲说从徐镇买的,并说只要能碰到那家伙就能买到车。于是2013年6月份,我与刘某甲骑电车去徐镇通过刘某甲以四千元价格从徐镇集西晁占村人手中购买了一辆三轮摩托车。我当时给卖车人要购车发票,那人说这样便宜的车哪有发票,并说这车你骑吧,不会有事的。我感觉车来路不明,但为了省钱,图便宜,抱着侥幸的心理就买了自己家用。

4、证人焦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6月4日中午12时许,我把我的三轮摩托车放在家门口路南的树林里,下午3时许发现车不见了。我于2013年5月份以10500元价格买的,是红色福田五星牌的,车辆型号:FT150ZH-6E,发动机号:8D300518,车架号:LKBCHCBB2DX030100,车号牌豫EUD617。

另有:内黄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登记信息及购车发票,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赃物照片及返还证明,案发及到案经过,刘某乙不起诉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列证据均系公诉机关提交,经当庭质证,具有证明本案犯罪事实的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四)2013年7月中旬某日,被告人晁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雅马哈牌两轮摩托仍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濮阳县徐镇镇王楼村的王某乙(另案处理),2015年5月6日王某甲骑该车时被巡逻民警查扣。经查实,该摩托车山东省东明县菜园集霍某某于2013年7月1日在东明县菜园集镇润泽化工厂门口处被盗车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800元,现已返还被盗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晁某甲当庭供认在自己家里有人找时以2000元价格卖了一辆两轮摩托车,但自己不认识买摩托车的人。

2、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7月份,我听说晁占村有卖便宜车的就去晁占村问,最后找到“钢蛋”家,他当时说没有货,过了约半个月,“钢蛋”给我打电话说有车了。经过讨价还价,我以2000元钱从“钢蛋”处购买了一辆黑色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买车时什么手续也没有,我想着是小路货,也就是被盗的车。后来王某甲骑我摩托车时被派出所民警查扣了。

2、证人霍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1日6时许,我在东明县菜园集镇润泽化工厂干活时,将摩托车停放在化工厂南大门对面的空地上,并用一个大的三环锁锁住摩托车的链子,下午7时下班时发现摩托车被盗了。我的摩托车是2012年11月7日以5641元价格买的,是黑色雅马哈牌,车架号是:LBPPCJLR4C0027121,发动机号是:12075818。

3、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我在我们村东头开一羊杂汤馆,2015年5月4日王某乙在我饭馆喝酒后将他的摩托车放我店啦,我骑该摩托车时被派出所查扣了。王某乙可能买的是被盗摩托车。

4、证人霍洪波证言证实霍某某的摩托车2013年7月1日6时停放在东明县菜园集镇润泽化工厂南大门对面的空地上,当日下午7时下班时发现摩托车被盗了。摩托车有牌照,是鲁R11X06。

另有:东明县公安局菜园集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车辆登记信息及购车发票,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案发及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列证据均系公诉机关提交,经当庭质证,具有证明本案犯罪事实的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于2015年4月25日9时主动到濮阳县公安局梁庄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晁某甲于2015年5月6日9时许主动到濮阳县公安局梁庄派出所投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