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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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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姬某某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姬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姬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姬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金书

审 判 员  晁顺祥

人民陪审员  张小泉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付丽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