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同案犯姬某甲供述证实,其向被告人姬某某追要欠款时,被告人姬某某称外面有欠款几百万,请其帮助要回,二人商定要钱方案,由被告人姬某某提供欠款人信息,其负责找人要钱。2005年11月中旬一天中午12时许,“国瑞”开着面包车伙同其、被告人姬某某、赵某某到驻马店市杨集乡以办饲料厂到郑州考察市场为名,将被害人王某骗至安阳县水冶镇一旅馆内,被告人姬某某和王某对账后,第二天王某从银行卡取款还欠款54500元后释放;2005年11月29日上午9时许,其和被告人姬某某、赵某某、“国瑞”、“二方”开车到被害人赵某甲家,以投资建厂为名,将被害人赵某甲骗至安阳县水冶镇“杨某某”家,其几个人看守被害人赵某甲并让还欠款,次日下午收到20000多元钱后将人释放;2005年12月份一天中午,其以做鞭炮生意为名将被害人张某某骗出后,伙同被告人姬某某、“国瑞”、“二方”、姬某乙至安阳县马家乡一山坡上、水冶镇“杨某某”家等处所要欠债,被害人张某某在车上反抗时和在山坡上说没钱时被“二方”殴打,其在“杨某某”家也殴打了被害人张某某,2005年12月9日七八点钟,被告人姬某某让其和“国瑞”将被害人李某以看风水名义骗至水冶镇“杨某某”家,被告人姬某某对账后,其带着李某出去借钱。当天被害人张某某家属汇款3000元,下午17时许,被害人张某某被文峰分局解救,晚上8时许,其将被害人李某释放。
3、同案犯谢某某供述证实,2005年11月中旬一天,赵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在曲沟汽车站上了一辆面包车,到安阳县水冶镇一旅馆内,被告人姬某某和王某对账,其几人负责看管,第二天被害人王某拿了钱后被释放。
4、同案犯赵某某供述证实,2005年10月份,其和被告人姬某某、姬某甲、谢某某,“国瑞”开面包车将赵某甲骗至曲沟镇后回家了,以后的事不清楚;2005年11月中旬一天,“国瑞”开着面包车伙同其、被告人姬某某、姬某甲到驻马店市杨集乡以办饲料厂到郑州考察市场为名,将被害人王某骗至安阳县水冶镇一旅馆内,被告人姬某某和王某对账,并让王某给家人打电话还钱,第二天王某还了欠款被释放。
5、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其和被告人姬某某因为代销化肥产生经济纠纷。2005年11月18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姬某某带领三个人到其家以到郑州考察饲料市场为名将其骗至安阳县水冶镇一旅馆内,被告人姬某某带的人收走其随身物品并进行看管,被告人姬某某和其对账后,他们从其银行卡内取出60000元,被告人姬某某退给其5000元左右,并将其随身物品退还后释放,因为是债务纠纷其没有报案。
6、被害人赵某甲陈述证实,2005年11月29日上午9时许,其接到电话称濮阳一公司想在其村占地建厂,约其到安阳商谈,其到安阳后上了一辆面包车被拉至曲沟镇,又上来一个人用衣服蒙着其头,车停到一个院子里,被告人姬某某让其还欠款八万多元,其他人让其跪地,朝其头部、胸部、背部殴打,晚上有人看管。第二天下午,家里人汇款21000元,被告人姬某某给其五元路费后被释放回家。
7、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2005年12月7日12时10分许,一个自称姓马的(姬某甲)带着两个人约其到饭店谈鞭炮生意,其上车后被蒙着头摁在面包车后排,其反抗遭到打骂,其被拉到一山坡上打骂,后又被拉到一个院子里打骂,被告人姬某某和其对账,称其拉走87吨化肥货款未结清。其称没有钱,被告人姬某某带的人对其殴打,并和其谈定先拿一万元,家里人拿出3000元,第二天下午其被解救。
8、被害人李某陈述证实,其在安阳市西郊供销社当业务员时,供销社经其手欠被告人姬某某复合肥款,2005年12月9日7时许,被告人姬某某安排三个人以看风水为名将其带到水冶镇南关一院子里,被告人姬某某拿着收货单据让其还款,其辩解是经手人,收货条上盖有公章,随即遭到殴打,其打电话给其弟李甲让他先借五万元,随后被带至曲沟镇一农家小院,晚上被他们送到文峰公安分局。
9、证人王某甲、张某甲证言证实,其二人是高庄乡供销社职工,2005年12月7日12时许,三个陌生人开面包车到供销社和主任张某某谈鞭炮生意,中午一块吃饭后,下午没有见到张某某,晚上打电话关机,次日早8时许,接到张某某电话称因欠债不让回家,抓紧准备一万元钱汇到被告人姬某某指定账户上,二人和被害人张某某兄弟张世忠商量后及时报警。
10、证人李甲证言证实,2005年12月9日9时许,其接到李某电话称以前在西郊供销社经手一批化肥欠人家货款不让回家,让其先借钱偿还,随后电话挂断。其当日到安阳市公安龙安分局报案。
11、证人田某、宋某、董某某证言证实,其三人和被告人姬某某儿子姬甲认识。2005年12月9日17时许,其三人收到姬甲电话称他父亲姬某某出事了,让帮忙将受害人李某送到安阳市公安局文锋分局,其三人开车在曲沟镇接到李某后将其送到文峰公安分局。
12、证人王乙为证言证实,其是被害人张某某女婿,因为被告人姬某某绑架索要一万元,其于2005年12月9日13时许给姬某某工商银行账户汇款3000元。
13、被害人王某、张某某、赵某甲、李甲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姬某某、姬某甲、姬某乙、赵某某、谢某某是对王某等四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的人。
14、收货、结算及欠款手续证实,被告人姬某某和被害人王某、赵某甲、张某某、李某之间存在债务纠纷。
15、(2007)大刑初字第28号、87号刑事判决书、(2008)文刑初字第152号、17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姬某甲、赵某某、谢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已被法院判处。
公安机关的立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伤情鉴定意见、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证明以及被告人姬某某提供的住院诊断证明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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