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证人杨某某证明:我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眼科疾病白内障的门诊、手术治疗等工作。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郑州市富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业务员小张(具体叫什么名字我记不清了)为了感谢我使用他们公司提供的人工晶体,分多次给我送了6、7万块钱。2013年3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我科的主任曹某给我说:“咱们医院又进了一种叫莱斯泰克的晶体,质量挺好的,到时候你多用点。”我说:“知道了。”之后没有多久,小张就来到门诊科室找到我推销他公司的东西,他给我说:“杨主任,我们公司的莱斯泰克晶体质量挺好的,现在咱医院有,到时候你多帮帮忙,多用点咱们的东西,到时候会感谢你的。”我说:“知道了。”小张说:“杨主任到时候你多帮忙,折叠晶体按照300元一个给你提成,非球面晶体按照600元给你提成。”我说:“知道了。”在2013年3月份的时候,在我主刀的手术中我就开始使用郑州市富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的“莱斯泰克”晶体给病人进行手术了。2013年3月份,在我主刀的手术使用了小张的人工晶体之后,小张来给我送钱的期限有时候一个月,有时候两个月,一般情况下都是月底,每一次来都是说点客气话,说谢谢了,其他也就没有多说啥。这样自2013年3月份至2014年4月份,小张大概分10次在我办公室给我送了6、7万块钱。因为我和小张也不是太熟悉,他在办公室给我钱的时候一般说话也不是很方便,他把信封给我之后,又说公司业务还需要继续帮忙之类的话,他就走了。因为给钱的次数多,每次的数额也不一样,我现在能记起来的就是6、7万多块钱,具体数额以我们医院器械科的出库单和我实际做的手术单(使用量)为准。不管依据出库单和手术使用量乘以提成的单价得出来的金额比6、7万元是多还是少,我都认可。小张是郑州市富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业务员,给我6、7万余元是为了感谢使用他公司供应晶体给我的好处费,他给我送钱,是因为我是眼科的临床主刀医生,在工作过程中给病人使用了他公司供应的晶体,在以后的手术上多使用点他公司的晶体。我给病人或者是病人家属推荐“莱斯泰克”品牌的晶体时,给他们说这个产品的临床疗效还是不错的,清晰度很好,而且在临床上“莱斯泰克”晶体医疗效果也确实不错,我推荐的时候一般情况病人或者病人家属也比较认可,部分患者也都使用了“莱斯泰克”晶体。这些钱不是一次送的,数额也不大,我没有存过银行,都是在日常的生活过程中花掉了,与公务没有什么关系。我因为公务的开支在财务上报销都结清了。给我送钱的事情我没有给别人说过,也包括我的家属在内。这钱我的领导或者同事不知道,我没有给他们说过。这钱也没有退还给他。 (5)证人曹某证明:我1982年7月从焦作卫校毕业后到焦煤集团中央医院工作,2008年10月担任眼科一区主任至今。我担任焦煤集团中央医院眼科一区主任的工作职责是负责眼科一区的行政、业务工作,主要包括医疗安全、医护人员管理和眼科手术等其他的日常管理工作。刘某是郑州市富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主要经营人工晶体等耗材业务。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在刘某向我们医院供应人工晶体的过程中,刘某一共给我送了10万余元,我自己得了4万余元。2013年元月份的一天,刘某给我打电话说:“曹主任,我是郑州市富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听说你们医院最近要挑选人工晶体的供应商,我们公司的产品质量不错,价格也不高,希望你能用我们公司的产品,到时候按照用量给你提成。”我说:“我知道了。”刘某说:“你看你能不能给你们科室的医生杨某某也说一下。”我说:“行,我回头给她说一下。”后来在医院我碰到杨某某,我给她说:“有个美国的莱斯泰克晶体,听说质量很不错,以后可能我们医院会用,你以后做手术的时候用用试试。”杨某某说:“行,回头我试用一下吧。”后来,我们医院就组织开会商量选择人工晶体供应商,当时参加会议的有我和主管院长张某某、器械科科长董某某、医院眼科二区主任张某甲等,其他人我现在想不起来了。在开会的时候,根据焦作市招标办人工晶体中标目录进行选择,在讨论晶体征求意见时,张某甲说:“郑州市富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莱斯泰克晶体我用过,质量不错。”我说:“这个晶体以前没有用过,不过听说这个品牌的晶体质量不错,挺好用的,价格适中,我同意使用。”经过讨论,最后我们医院也决定使用郑州市富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莱斯泰克”晶体。经过我们医院开会决定使用刘某公司的人工晶体后,从2013年3月至今,刘某就开始向我们医院供应人工晶体,我在手术过程中也开始使用。在2013年4月的一天,刘某在医院找到我给我说:“曹主任,一般的折叠晶体一个给你300元好处费,非球晶体一个给你800元好处费。”我说:“行,我知道了。”随后从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刘某按照约定,根据我们科室的晶体使用量给我送钱。在使用量大的情况下,是一个月给我一次钱,在使用量少的情况下,是两个月给我一次钱。刘某每次给我的钱数额不等,每次都不一样,具体每次给我多少,我现在记不清了,最多的时候一次有1万多块钱,最少的一次有3000多元钱,我记得刘某一共给我有8、9次钱,一共应该有10万多块钱,具体的钱数以我们医院器械科的出库单以及实际使用晶体的数量为准。刘某给我的人工晶体提成是按照我们科室总共的使用量给的。我在任焦煤集团中央医院眼科一区主任期间,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在做白内障超声乳化和人工晶体植入手术中,我们科室共大概有150多粒。根据焦煤集团中央医院入库和出库明细,我们科室从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一共使用了152枚晶体,其中一般的折叠晶体是29枚,非球晶体是123枚。按照刘某当时给我约定的提成额,从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刘某一共给了我107100元钱。刘某基本上都是说这是这次的晶体提成费,希望我们还能继续使用他们公司的晶体等之类的话,然后就把钱给我了,我客套了几句,就把钱收下了。刘某给我送这107100元钱的原因是:第一,刘某为了感谢我能够选择使用他们公司的晶体;第二,让我以后能够继续使用他们公司的人工晶体。我给刘某提供的帮助是在焦作市招标办中标目录里有5、6家人工晶体供应商,在我们医院选择人工晶体供应商的时候,我推荐并同意使用了刘某公司的人工晶体。在以后的手术过程中,我也一直使用刘某公司的人工晶体。这107100元钱是刘某送给我的晶体提成费,和单位没有关系,我就没有给领导汇报,也没有给其他相关人员说过。 (6)证人武某某证明:我于2013年4月至今任焦煤集团中央医院器械科库房管理员。因工作关系我与郑州市富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业务员张某某认识,张某某负责向我院销售美国“莱斯泰克”品牌人工晶体。张某某每个月下旬都会来我处统计他们公司向我院销售人工晶体的数量和种类,同时也会统计每个医生使用的人工晶体的数量。依据是我处提供的医疗器械出库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