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远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刘远征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刘远征已全部退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远征辩护人的第1点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远征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主观故意明显,被告人刘远征辩护人辩称其没有为有些行贿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第2点辩护观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远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 二、被告人刘远征受贿赃款84.5万元,予以收缴,由收缴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杜新民 审 判 员 杜彦萍 代审判员 刘方方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